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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提出要适时修改慈善法,改什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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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ngyi020工作人员 发表于 2020-10-19 10:5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10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慈善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报告显示,通过执法检查发现,我国现代慈善事业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与社会财富量级、第三次分配的地位不相匹配,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效能还需进一步激发。
     针对存在的问题,报告提出要“以解决新趋势下的新问题为主要内容,推动法律法规修改完善”,其中明确表示,要适时修改慈善法。那么究竟要怎样修改,又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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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慈善工作部门协调机制。
    慈善法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
民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目前监管力量不足。2019年,民政部设立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各级民政部门也参照设立了专门负责慈善工作的内部机构,但是普遍缺人少编。
    报告显示,目前省级民政部门慈善监管和执法工作机构平均不到4人,有些地市级、县级甚至没有专人负责,无法达到法律要求。
同时,慈善事业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仅有民政部门是不够的。仅慈善法中提到的就包括财政、税务、互联网、金融、应急管理、宣传、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审计等多个领域。
    在实践中,仅一个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就涉及到民政、财政、税务三个部门,各部门有各部门自己的规定和工作节奏,产生问题在所难免。
    慈善法虽然已经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但具体的职责清单是什么,涉及到多部门协调时该如何做,都没有明确。
    报告提出要明确慈善工作部门协调机制无疑是十分有针对性的。

2增加网络慈善专章,规范个人求助。
    《慈善法》对以网络为平台和媒介进行的募捐、捐赠和宣传进行了规范,主要是将网络与广播、电视、报刊、电信并列作为一种信息传输渠道,没有将其作为一种支付场所和生活场景,对新问题的规范不足。这些新问题包括:
    第一,网络募捐方面,报告显示慈善组织反映,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对慈善项目的执行成本、管理费用等要求比法律法规更加严格,限制了募捐渠道;个别互联网平台收取委托费用且比例过高,影响了实际筹款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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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个人求助方面,个人求助依靠社交媒体快速发展,但目前不属于慈善募捐、不在《慈善法》规制范围,相关的管理规定不够完善,存在管理漏洞,“扫楼筹款”“虚假筹款”等负面互联网筹款事件频频爆出,引起了公众对慈善事业的质疑。
    另外,除了慈善组织、行政部门、网络平台等方面的问题,也存在部分受益人信息失真、为争取救济虚报伪造信息,少数捐赠人恶意捐赠等问题。
    民政部制定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只有第十六条对网络募捐进行了规定。目前,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指定和监管实际上是依照民政部发布的《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2项行业标准,其法律层级过低。
    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只提出个人求助时平台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
因此,报告明确提出要在慈善法中增加网络慈善专章,系统规范网络慈善的定义边界、募捐办法、法律责任,明确个人求助的条件和义务,加强平台责任、审查甄别、信息公开、风险提示和责任追溯。
    此外,报告还提出,要修改《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增加网络募捐相关内容。

3健全慈善应急机制。
    《慈善法》规定的6类慈善活动,包括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今年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对《慈善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考验。
    在新冠疫情防控应急状态下,慈善组织缺乏信息共享和管理平台、物资储备和资源调度机制,导致运行效率低,信息披露不及时、捐赠款物处置迟缓、志愿服务统筹不够等情况。
    导致这些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虽然提出要充分发挥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但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
    因此报告提出要结合突发事件应对法修改,健全慈善应急机制,明确将社会力量纳入各类应急预案,明确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地位、法律责任、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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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完善慈善组织登记和认定制度。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全国共登记认定慈善组织7169个。与此同时,我国社会组织超过87万个,也就是说慈善组织占比不足百分之一。
    与此同时2017年至2019年,新登记设立的慈善组织数量呈现逐年下降趋势。甚至部分县级民政部门尚未受理过慈善组织登记认定。
一方面,虽然慈善法通过后,民政部出台了《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但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社会组织并没有大规模去申请认定慈善组织。
    报告认为,原因在于慈善组织所享受的政策“含金量”不高,慈善组织获得政策优惠力度与一般社会组织没有明显差别。
另一方面,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在登记时并不一定会同时申请成为慈善组织。如果创立之初没有登记为慈善组织,之后如何认定为慈善组织并没有相关规定,等于再也无法成为慈善组织。
    这些问题无疑对培育慈善组织形成了一定阻碍,因此报告提出要完善慈善组织登记和认定制度。

5明确公开募捐资格的取消、退出情形和程序
    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出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对公开募捐资格的申请流程进行了细化。
办法还规定连续六个月不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由登记的民政部门纳入活动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告;慈善组织被依法撤销公开募捐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公开募捐活动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也就是说,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之后并不是一劳永逸的,出现问题是要进行处理的。同时,慈善组织也存在希望取消公开募捐资格的情况。
    但目前“依法撤销公开募捐资格”的“依法”并没有实际可执行的细则。因此,报告提出要通过修改慈善法,明确公开募捐资格的取消、退出情形和程序。

6调整慈善组织支出标准和管理费用等。
    慈善法明确规定了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的年度支出(70%以上)和管理费(10%),并授权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了《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区分不同规模档次确定了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标准。
    报告提出要在修改慈善法时调整慈善组织支出标准和管理费用等,说明相关规定在运行中与慈善组织的实际有不符的地方。
    例如,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可以进行投资,民政部出台的《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还对此进行了细化。但按照目前的规定,慈善组织每年需要支出大部分的资金,想做投资也没有资金可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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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与相关法律法规协调。
    慈善法通过后,与慈善法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例如根据慈善法中对慈善事业税收优惠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都进行了调整。但这种调整并没有全部完成。
    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201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公布施行。
    同样涉及慈善领域,《慈善法》与《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等相关法律之间的协调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实施。
    尤其是今年疫情期间,武汉市红十字会等出现的问题引人关注。
    一方面,武汉市红十字会是事业单位,另一方面,根据《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武汉市红十字会获得了公开募捐资格。
    不少公众以慈善组织的要求衡量武汉市红十字会,忽略了其事业单位的特点,引起了一系列的质疑。
报告强调,要注重与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协调,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为新时代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慈善法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上述七个方面最终会如何修改,最终的规定会是什么样的,需要更多人的参与。
在此之前,9月2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等联合主办了“社会参与《慈善法》首次执法检查研讨会”,研讨会形成了《关于慈善法执法检查后启动修法程序的建议》,已送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慈善法执法检查组,并被作为参阅资料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二次常委会,供审议时参考。
    慈善法的修订需要更多这样的行动,公益时报欢迎社会各界就上述七个方面展开讨论、发表意见,就具体问题提出建议。相关内容请发送至wangyong@gongyishibao.com,我们将第一时间回复并择优发表。

- END -作者/ 王勇责任编辑/ 王勇    排版/ 吴丽萍


来源:公益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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