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把传统和现代有机融合起来,这就是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之路的核心要义。
2月17日,“善城100”第四届粤港澳大湾区慈善盛典在广州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民盟中央副主席,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通过视频在盛典上发表了主旨演讲。以下为此次发言的主要内容:各位嘉宾,各位代表,大家下午好。非常感谢主办方的邀请,我要先祝贺第四届大湾区慈善研讨会暨慈善盛典活动在广州隆重举行,我发言的题目是,要扎实推动我国慈善事业获得更快更好的发展。首先,要正确认识慈善事业发展所处的时代及要求。这是发展慈善事业的一个前提条件,因为任何事业的发展都离不开时代的影响,慈善事业作为有利于国、有益于民的社会公益事业,更是会打上时代的烙印。我国当前已经处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时代,这个时代的中心任务在二十大报告当中已经十分明确地提出来了,就是以中国式的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走向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理想境界。这一时代背景决定了我们已经进入一个需要慈善事业加快发展、更好发展的大时代。中国式现代化是一个确定性的概念,具有不可逆转性,这种确定性来自哪里呢?我个人认为来自我们国家宪法的确定性,来自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纲领,就是党章的确定性,来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所制定的国家现代化战略的连贯性和持续性,也来自新中国持续70多年的成功实践。所以,中国式现代化是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道路,它是确定的、不可逆转的,这就为我们新时代的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这种根本遵循主要表现在对慈善事业发展的需要上。我把它概括为4个方面,一个方面就是调节社会财富分配格局,我们需要慈善事业助力,因为我们追求的是共同富裕,这是中国式现代化最本质的特征,也是它的本质要求。走向共同富裕,最终是取决于我们对分配制度的优化,分配格局的调节。除了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我们还离不开第三次分配。慈善事业,不管是捐款还是捐物,还是物资,还是股权、劳务等等,都应该是对现有财富格局的一个调节,这种调节是有利于促进社会平等和社会共享的,所以财富分配格局的调整需要慈善事业助力。第二是健全多层次社保体系,需要慈善事业发力。因为慈善事业与法定社会保障制度是同向的,都是为了解除人民的后顾之忧,都是为了促进社会公正,只是法定社会保障制度是强制性的共享机制,慈善事业是自愿性的共享机制。我们从国内外发展的经验来看,都能够发现慈善事业在扶贫济困方面的作用是很明显的。我要特别强调的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之上,在走向共同富裕的历史进程之中,我们更需要慈善事业在社会福利领域发挥它的主力军的作用。所谓社会福利就是面向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妇女所建立的各种福利设施及提供的各种福利服务,这通常是由慈善机构或者是非盈利机构来提供的,所以我说它是社会福利事业的主力军,它构成了我们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力量来支撑的。所以二十大报告明确要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就必须要有发达的慈善事业。第三,弘扬互助友爱的社会价值和提升全民的精神富裕程度,也离不开慈善事业的发展。因为慈善事业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一定是要有互助友爱的精神,要有爱心善意才能支撑起事业发展。我们追求的共同富裕不光是物质的富裕,也要有精神的富裕。所以不管是从利他主义的社会价值出发,还是从慈善参与者的精神富裕程度的提升角度,我们都需要有一个发达的慈善事业。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慈善事业具有别的社会机制不可替代的功能作用。第四,新时代要求必须要完善我们的社会治理,完善社会治理机制离不开慈善事业,二十大报告、十九大报告等党的文献、规章制度都强调社会治理的重要性,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石,社会治理要解决社会问题,社会治理要立足社区,要为社会成员参与社会提供畅通的途径,那么慈善事业毫无疑问就是一个非常好的载体。综上,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式的现代化决定了全面发展慈善事业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性。加快完善慈善法制与政策体系,这是促使我国慈善事业更快更好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没有健全的慈善法制与政策体系,不可能营造出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当然也不可能让慈善事业获得更快更好的发展。因此我觉得不断完善我们国家的慈善法制、国家的政策体系至关重要。总体而言,我们国家的慈善法制已经具备了一定基础,但是还不成熟。现在主要的法律依据是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和201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慈善法》,《慈善法》是基本法,两部法律为我们国家慈善事业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应该说2016年的《慈善法》的颁布与实施,全面开启了我国慈善事业法治化的道路。但是现行法制,我们客观评估后认为它还存在着一些缺失,包括法律体系还不健全,法律规制还有空白,法律条文可操作性不强等,这些不足都在影响着慈善事业的发展。因此,我在2021年12月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专门报送了一个《<慈善法>修订的建议稿及说明》,栗战书委员长、张春贤副委员长都作出了十分重要的批示,要求加快《慈善法》的修法进度。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落实领导的批示,迅速成立了工作专班,然后启动了《慈善法》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同时也委托包括我们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在内提供专家的修法建议稿。经过一年左右的时间,我们在2022年10月份完成了草案的起草任务,然后在2022年12月份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进行了首次审议,审议完后又向全国公开征求意见。《慈善法》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经发布,应该说这份草案对《慈善法》做了较多的修订,因为它增补了应急慈善及对网络个人求助等一些新内容,充实了对网络慈善、慈善信托等方面的规制,还完善了对慈善监督等的规则。所以我认为这次修订稿是对《慈善法》的进一步完善,具有实质性的进步。按照一般规程,预计在2023年也就是今年上半年进行第二审,下半年可能有三审,估计今年内修订后的《慈善法》会颁布和实施,到了那一步,将能够为我国慈善事业提供更完善的慈善法律依据。但是,完善慈善法制和政策光靠法律还不行,还必须同步做好以下两项工作,一是同步推进相关的慈善法规规章和政策走向完善。例如慈善组织的设置,慈善组织的准入门槛及一套程序,要有专门的法规或者规章制度。又比如大家所关心的税收优惠,很难在《慈善法》里面得到充分的体现。因此在修订其他的法律时应该考虑到这个问题,包括去年已经通过大《印花税法》。我在人大常委会上提议,应该对慈善组织进行免税,这个建议得到了采纳。还有现在正在审议的《增值税法》,我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提出来,包括物资捐赠也应该有关于优惠的内容,这一点应该也在讨论之中。我相信在未来的几年,因为国家已经明确了税收法定的原则,是各种各样的税都要拿到国家立法机关最终审议,由过去的条例变为法律。在修法立法的过程中,都应该充分体现出对慈善事业的实质的支持。除了法律之外,还应该及时启动遗产税、赠与税、房产税乃至消费税法这样的一些研究工作,也要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要形成一套完整的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税收环境,这是推动我国新时代慈善事业更快更好发展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条件。与此同时,我觉得还要特别重视财政对慈善事业的支持,这也是各国的经验。我在前面已经强调,就是慈善事业跟社会保障事业的指向是同向的,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都是为了解除老百姓的后顾之忧、提供公共服务。那么财政通过购买服务增强对慈善事业的支持力度,我觉得是必要的,也是应当的,这个方面目前还做得不够。所以说,如果财税政策有利了,我相信慈善事业发展也就有利,这需要在配套的法规政策上下功夫。还有我们的激励政策,奖励政策现在在修订草案中有一条明确了,我也觉得还不够,我们不能只有国家层级的慈善奖励政策,还要各级政府甚至社会组织进行褒奖,这样才能形成一个有利于大家行善、参与慈善事业的良好社会氛围。还有我们的监管,我特别希望有所改善,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有的地方监管过度,有的地方监管不足,我们期盼能够让慈善得到适度监管。从这些方面来看,我们的法律都不可能提供非常具体的和操作的依据,都需要同时制定相应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才能使慈善法制走向更加完善。另一个方面需要加强的就是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比如,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慈善组织的财产权能得到保证,慈善组织的自主权自治权能得到保证,捐款人或受益人也就是参与慈善的各个主体之间的平等能得到维护,有借慈善之名欺诈的要严惩,真正让我们国家的慈善事业运行在法治化的轨道上,这才是现代慈善制度。走有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之路,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也是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我一直有一个观点,就是个体的慈善活动可以无国界,因为要尊重参与者的意愿,但是要让慈善成为一项宏伟的社会事业,那一定是有国界的,因为必须服从所在国家的制度安排,必须适应所在国家的传统文化。只有适应了传统的文化、所在国家的文化,才能够得到人们的认同,才能有大众的参与,才能形成有利的社会氛围,进而塑造有利的政策环境。中国式现代化的确定性,包括了几个关键词: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共同富裕等,就是发展中国慈善事业必须要始终贯彻其中的,所以,没有中国特色在理论上讲不通,法理上讲不通,实践中也行不通。我们要学习欧美国家的现代慈善。我经常讲两个尊重,就是要尊重慈善事业的客观规律,要尊重我们中国的国情。尊重慈善事业的客观规律,就是自愿、公益、平等、法治,还有自治,这些都应该是世界各国慈善事业的普遍特征,我们国家的慈善事业也需要。但我们中国的特色,就是家庭保障、邻里互助、亲友相济、机构福利等等,以及由亲及私、由近及远,这是中华文化所决定的。我们这个民族从来不乏爱心善意,但是我们较少考虑组织化的、专业化的机构,所以这样看起来,通过有关部门指定的慈善募捐平台,一年募集的资金十分有限,但是市场化的募捐平台,像水滴筹、轻松筹每年募集的善款可能更多,这表明我们国家是大众化的慈善,大家都是基于恻隐之心、同情之心,没有太多从很理性的既利他又利己的观念出发。所以,我们中国的慈善事业,既要有欧美国家的组织化专业化的慈善机构来推动的现代慈善,也要弘扬立足民间、流传千年的慈善的汪洋大海。怎样把传统和现代有机融合起来,这就是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之路的核心要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民盟中央副主席,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 一是要强化社会褒奖的机制。我特别要强调,因为很多调研表明,不光是巨额捐款的捐献者,还是经常帮人的零散的公众,他们都希望行善者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同,能够受到社会的尊敬,不应该受到质疑,不应该不被信任,这个可能是所有的行善者最为关注的。所以我觉得社会褒奖机制一定要提到促进慈善事业更快更好发展的一个非常优先的位置来加以考虑,真正让行善者得到认同,让经常行善者有较高的社会地位,起到示范的效应。这一点我特别期望政府能够发力,也期望慈善组织能够发挥作用。二是健全财税支持政策,前面我已经谈到了,所以我们需要一套完整的税收支持政策,不是某一个税种,而是要把慈善事业融入到整个税制支持的范畴,同时加上财政的支持。在这两方面目前还是有很大的欠缺,但是我相信在党中央确定的中国式现代化和走向共同富裕的目标不变的条件下,越来越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那么财税政策是一定会跟上的。第三,我还要特别强调的就是慈善事业跟法定社会保障制度有机的融合,这点目前还做得不够好。比如慈善医疗,我了解到有的机构在募集大病的款项,但是由于没有跟法定医保制度很好的配合,就不知道是不是大病患者,所以需要有很多的人到医院发现大病患者,有时候容易滋生问题,也提高了募款、做善事的成本。如果说医疗保险机构跟有关的慈善机构能够有效的对接,既能够有效地帮助有需要的困难患者,同时又降低了慈善机构或募款平台的成本,这是一箭多雕的事情。它需要政府和民间协同,这个方面目前也做得还不够好。我们目前正处在一个少子化的时代,实际上我到欧洲也好,到日韩也好,到我们的港澳台也好,都发现很多慈善组织是专注儿童福利工作的,能够满足儿童福利的需求,我们在这方面也还发展得不够好。所以如何促使慈善事业和法定的社会保障更加有机的融合,使两种资源相加能发挥更大的效率,进而提升人民的福祉,这是下一步值得努力的方向,它也应该打上中国特色的烙印。广东是我们国家最发达的地区之一,也是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领头羊,现在又面临着大湾区建设这样一个难逢的良好机遇。我相信广州以及粤港澳大湾区的慈善事业,一定会借这个良机来获得更好的发展,一定会蒸蒸日上。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中国慈善家杂志」,搜索「cnscsj」即可关注,[ 阅读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