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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丨慈善法修订:要打击“假慈善”,鼓励“真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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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ngyi020工作人员 发表于 2023-2-20 16: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益慈善事业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当前,我国的慈善事业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价值日渐凸显。


2016年9月实施的慈善法,在规范慈善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内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慈善监管机制有待完善,慈善创新不足等新问题日益突出。这些都对加强慈善法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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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羊头卖狗肉,假慈善真诈骗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假借公益慈善之名,行谋利之事,从而引发舆情。其中不乏像“善心汇”这样涉及900多亿元,近600万人的传销大案。


更有甚者,在这起案件侦办期间,传销骨干分子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和残障人士近千人聚集,向政府施压,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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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心汇”主要成员在法庭受审(图片源于网络)


某些犯罪分子会谎称这是遵循自愿,平等,公益原则的民间组织。通过一些活动,到处拉条幅拍照。这些活动中,骗子还会联系当地政府,某些基层工作人员缺乏慈善法律常识,看到“爱心人士”要捐款捐物自然乐意提供帮助。

没想到这只是诈骗团伙的烟幕弹,他们在现场拍照录像后,宣称“已经与政府合作,带着大家投资致富”。然后再大张旗鼓地拉人头造声势,承诺在她们的平台上投资,每天收益高达1%,平均月收益率高达30%。


实际上这些所谓的公益项目,要么是捏造杜撰,要么是做表面文章。而受害者投资的钱财,却进了骗子的腰包。当罪行败露,骗子们很快转移资产逃之夭夭。


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做法,对本就脆弱的公益生态造成了严重影响。剩下的一地鸡毛,则由当地政府收拾残局。



加强法制建设,让良币驱除劣币


随着我国步入新的发展阶段,慈善在参与第三次分配、促进共同富裕方面发挥作用日渐凸显。公益慈善行业也从规模增长转变为高质量发展。


虽然国人并不乏朴素爱心善意,但对于公益慈善的理解和认识还有待提高。推动公益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构建慈善法普法大格局,增强全社会的慈善法治意识势在必行。


笔者通过对慈善从业者、法律专业人士的访谈,整理出三点主要建议:


  1. 建立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牵头,相关委办局共同推进的协作机制,共同推动慈善法普及,提升依法行善的社会法制意识。

  2. 制定执法司法部门“谁执法谁普法”考核办法,落实普法责任制,选择适合的区(县),在执法司法部门开展落实慈善法普法责任等级评定试点。

  3. 引入律师团队、枢纽平台型社会组织参与普法,壮大普法力量,针对不同人群、不同对象按需普法、以案释法,增强普法针对性、实效性,探索更有效的方式方法。


这些慈善从业者和专业人士的观点,反映了来自一线的期待。相信随着慈善法修订,公益慈善行业将迎来一个健康有序,充满活力的新局面。法律之光也会让假借慈善之名,进行违法犯罪的劣迹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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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公益创新与加强监管需要平衡


党的二十大提出“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推动共同富裕的制度性安排,鼓励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


这不仅为慈善发展提出了新目标、新要求,也为公益慈善创新提供了新的契机。“如何看待慈善创新中的问题与不足”,“强化监管会不会影响创新”都是公益慈善从业者关心的问题。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美国杜克大学法学院LLM王延斌认为“慈善法具有开放性。所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主体,在对外宣传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时关键看其是否遵循非营利原则。”公益也可以收费,最终收益和资产是否真正用于慈善活动,没有被私分。


蜜得创益北京负责人张卫华对监管与创新表达了自己见解,“法律很难做到前瞻和预判,需要注意司法能动与司法谦抑之间的关系。监管过度就会压缩创新的空间。现在要警惕的是逼捐,摊派,以及现有法律怎么普及。


对于是否有必要对善因营销进行前置性监管,中国传媒大学媒介与公共事务研究院研究员李建峰表示,“这很难让有关部门落实操作。学界和实务界就慈善与公益的界定还有待共识。从实质上看,公益慈善与民事法规联系比较多,天然存在执法力量不足。从政府角度来看,其主要职能是行政治理。配套行政措施出台,才能查遗补漏。


他认为,慈善法管理的是第三次分配中的责任主体。一个企业倡导慈善,不仅仅是捐款捐物,也可以采取善因营销,社会创新等多种方式。激发责任主体的担当,降低交易成本才是正解。


针对慈善执法过程中的问题,各位专家学者也各抒己见。


有法律专业人士谈到,慈善法要与民法典衔接。慈善法中有些概念的边界性有待厘清,与其他法律的法条之间完全打通比较困难,但是有正确的判例就可以形成良好的开端


“如果涉及慈善或市场主体违法,接到举报后市场监管部门和民政谁接到谁处理,不应出现真空。”对此,王延斌律师也表示认同,“涉及市场主体时,民政部门可以汇同工商及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执法。工商及市场监管也可以根据慈善法执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警告、处罚。”


慈善法修订的重点突破,是促进法律与行政管理之间的配套协同。没有配套措施出台,法律缺乏抓手。同时,我们也应理性看待法律的局限性,任何法律法规都无法面面俱到,需要有组织体系和组织保障。


慈善法修订是中国公益慈善进程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整个社会和每个慈善从业者都影响深远。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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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松

北京瑞森德社会组织发展中心理事
公益筹款人训练营运营主任
美国培训师协会认证行动学习教练I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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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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