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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校园暴力与欺凌,不妨制定《反校园暴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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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ngyi020工作人员 发表于 2024-3-21 08: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要通过专门立法,让治理学生欺凌、校园暴力的措施硬起来,有更强更具针对性的法律效力。

全文2615字,阅读约需7分钟

撰稿 / 蒋理(教育学者) 编辑 / 何睿 校对 / 陈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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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发的校园暴力事件,涉及方方面面的具体问题,有必要通过专门立法来予以明确界定、细化落实。图/IC photo


河北邯郸13岁男孩被3名同学杀害一案,引发舆论持续关注。这3名初中生为何会如此凶残地杀害同学,是否之前就存在对同学的霸凌行为,还需司法机关的调查、审理。


与此同时,几起初中生殴打同学案也被曝光。据报道,3月18日,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实验中学发生一起男生在厕所被殴打事件,多名学生围观拍摄,并将视频上传网络。


同日,一条视频显示,3名少年在一片麦田里,对一名倒地少年脚踹、砖块砸、抽皮带。被殴少年双手保护着脸呻吟求饶。


3月19日,河北临漳县第二中学狄邱校区工作人员向媒体证实,视频中少年是该校学生,参与打人的学生和被打学生并不是一个班同学。权威消息源证实,3名学生打人动机是“炫耀逞能”。


今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缐杰在做客最高检厅长访谈录时介绍,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新情况,而且,全国面上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上升趋势,低龄未成年人占比也有所增加。


学生欺凌、校园暴力是未成年人犯罪的肇始,也是其表现形式。为加强对学生欺凌、校园暴力的治理,我国有必要借鉴《反家庭暴力法》,制定《反校园暴力法》,以专门立法对校园暴力予以精细治理,切实遏止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



━━━━━

当前校园暴力事件仍高发


事实上,过去10多年来,我国高度重视治理学生欺凌问题。


相关标志性事件有,2016年教育部等九部门发布《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2021年6月1日实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治理学生欺凌纳入立法,明确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


然而,从现实看,这些举措并没有遏止校园暴力事件高发趋势。尤其是此次发生的3名初中生杀害同学案,让公众再次审视近年来学生欺凌、校园暴力的治理成效。


总体看来,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经对治理校园欺凌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具体执行中,存在“该硬的不硬”,没有把对未成年人涉嫌轻微违法犯罪的处理纳入法律程序的问题。


这可能就需要一部专门的《反校园暴力法》,让治理学生欺凌、校园暴力的措施硬起来,有更强更具针对性的法律效力。


比如,对于有不良行为学生的教育惩戒以及专门教育矫正,就存在“软绵绵”的问题。虽然教育部最新公布的2021年3月实施的《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指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但教师使用教育惩戒权,却担心引发舆情,而对破坏课堂秩序、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视而不见。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可把有严重不良行为习惯的未成年人送去专门教育学校接受矫正,但当前不少地方已经没有这样的专门教育学校。而就是把他们送到专门学校,也往往只是短短的半年时间,很快又回到了普通学校。


这些具体的现实问题,有必要通过专门法律来予以明确界定、细化落实。



━━━━━

专门立法有利于精细治理


当前,社会舆论高度关注邯郸杀害同学的3名初中生,最终会得到什么样的法律惩处。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做出了下调,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对于未成年人涉嫌恶性犯罪,舆论呼吁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却不能取消未成年人减轻从轻的“优待”,甚至呼吁取消对未成年人不得判以死刑的条款,也主要是一种出于义愤的情绪发泄,很难得以立法通过。


因为,联合国的《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对未满18岁人所犯罪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而我国不仅是该公约的缔约国,更参与了公约的起草、制定工作,同时也是联合国大会提出通过公约决议草案的共同提案国之一。


因此,当前真正需要关注的问题是,对于未满14周岁,所犯罪行不是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的未成年人,现行法律法规里基本没有什么惩罚措施。


一方面,警方对这类案件不会立案,法院自然也不会进行审理,最多是公安部门和教育部门配合,把过错未成年人送去专门学校教育一段时间。而现实里,甚至连矫正教育也没有,更多只是责令家长严加管教。


另一方面,受害未成年人的家长要求施害未成年人赔偿,也是针对其监护人,由监护人履行赔偿责任。这对施害的未成年人来说,仍然是“零处罚”。


显然,如果不能解决这一问题,就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力度,也难以有效治理校园暴力与欺凌。


怎么办?可行的方式是,不能因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就不立案、不审理,而应有立案、审理过程。这一过程就是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过程,让其知道自己的行为是“有罪”的,而非“无罪”,只是因为年龄原因免于刑事责任。


同时,虽然免于刑事责任,也要通过法院审理,依法判决其接受多少时间的矫正教育,如参加多少时间的社区劳动,必须在社区监督之下完成;以及应该承担力所能及的赔偿责任,如通过自己的劳动打工挣钱,对受侵犯学生做出赔偿,而不是全部由其监护人负担等。


这就可以让所有年龄段的未成年人都受到更有针对性的法治教育,而不是因为年龄不追究刑责,就没有这些法律程序,也不承担任何其他责任。这样的正式立案、审理过程,也会有效帮助未成年人形成敬畏法律的法治意识。


无论对过错未成年人的行为事实认定,还是立案、审理的程序规定,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确认,可能都需要一部专门的法律来加以明晰。


通过专门立法,不仅能切实保护未成年人不受欺凌、暴力侵犯的权利,同时也可以强化学校、老师以及家长的法治意识,坚持按法律程序来处理校园欺凌、暴力事件,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进行精细治理。


为此,期待对校园欺凌、未成年犯罪的种种现实,能摆脱情绪化争议,理性地把散见在各种法律规章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梳理,广泛征求社会意见,适时制定《反校园暴力法》,把治理校园欺凌、暴力全面纳入法治轨道,遏止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新京报」,搜索「bjnews_xjb」即可关注,[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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