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是志愿服务的一项关键性、基础性工作。如何记录与出具证明事关整个志愿服务与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民政部近日发布并征求意见的《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其中志愿服务情况和服务质量评价情况记录应当在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10日内完成。
那么,哪些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是可以使用的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明确:
根据《志愿服务条例》第七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由民政部指定。指定系统包括两部分,一是民政部建立的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二是民政部指定的其他志愿服务信息平台。
征求意见稿还围绕志愿服务记录谁来记、记什么、怎么记,志愿服务记录证明谁来出、出什么、怎么出,以及怎么监管进行了规定。
指定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应用的广泛普及,志愿服务记录应该通过信息化手段来进行。
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志愿服务条例》第七条规定: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
第十九条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由民政部指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明确,指定系统包括两部分,一是民政部建立的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二是民政部指定的其他志愿服务信息平台。指定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将根据相应的标准和条件进行,凡是符合标准和条件的都能被指定。
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具备与其他平台进行数据对接交换的功能且目前正在依托“金民工程”进行升级建设,民政部指定的其他志愿服务信息平台与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都可以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为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考虑到现实中信息化发展的不平衡,部分地区可能暂时难以及时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开展记录工作,征求意见稿也保留了纸质载体方式。
征求意见稿要求使用纸质载体记录的,在条件具备时将记录的信息录入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对征求意见稿实施之前已有的志愿服务记录信息,征求意见稿要求应在1年内全部录入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形成完整的志愿服务信息档案。
谁来记录?
征求意见稿明确的志愿服务记录的主体包括:
志愿服务组织、依法自行招募志愿者开展公益活动的慈善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公共服务机构;
同时规定了城乡社区、单位内部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本单位同意成立的团体,应当在同意其成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单位,或者对其实施管理的单位指导下记录志愿者的相关信息。
因个人自行开展志愿服务的记录不在《志愿服务条例》规范的范围内,个人不能作为志愿服务记录的主体。
记录什么?
征求意见稿明确, 志愿服务组织记录的志愿服务信息,包括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志愿服务组织还可以记录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居住区域、联系方式、专业技能等。
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可以经本人同意后由志愿服务组织录入、修改,也可以由志愿者自行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录入、修改。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志愿服务组织发现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有明显错误、缺漏,或者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要求志愿者修改、补充。
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情况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名称、日期、地点、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活动组织单位和活动负责人。
服务时间是指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实际付出的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志愿者实际付出的服务时间。
志愿者的培训情况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培训的名称、主要内容、学习时长、培训举办单位和日期。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记录志愿者参加本组织培训的情况。志愿者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有助于提升志愿服务能力的培训情况,志愿者可以在培训结束后自行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录入,也可以由志愿服务组织录入。
志愿者的表彰奖励情况包括志愿者获得志愿服务表彰奖励的名称、日期和授予单位。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记录志愿者在本组织获得表彰奖励的情况。志愿者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的志愿服务表彰奖励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在志愿者提供相关材料后及时、如实记录。
志愿者获得其他组织给予的志愿服务表彰奖励的,可以凭相关材料申请志愿服务组织协助记录。核实无误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协助记录。
志愿者的评价情况包括对志愿者的服务质量评价、星级评价以及评价日期、作出评价的组织或者个人。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志愿服务完成情况、志愿服务对象反馈情况对志愿者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基于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等对志愿者进行星级评价。星级评价的具体规范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制定。
志愿者可以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查询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信息。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组织协助查询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给予帮助。
志愿者发现本人的志愿服务信息记录有错误、缺漏的,可以要求志愿服务组织修改、补充。
如何出具证明?
征求意见稿明确,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志愿者的需要,以志愿服务记录信息为依据,为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志愿者可以自行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打印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当采用统一格式,载明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和记录单位,也可以包含记录的其他信息。志愿服务证明的格式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制定。
根据志愿者的需要,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在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上加盖印章。
如何监督?
征求意见稿强调,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妥善管理志愿服务记录信息,不得将志愿服务记录信息用于商业目的。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可以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查询核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如实反映开展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和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不属于志愿服务的活动不得进行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发现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使用虚假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民政部门建立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和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抽查制度,重点检查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向志愿服务有关各方了解核实情况,有权要求志愿服务组织提供相关资料,志愿服务组织不得隐瞒、阻碍或者拒绝。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记录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依据《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依据《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利用志愿服务信息记录或者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进行营利性活动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公益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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