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以救助脑瘫患儿为目的的“星光专项基金”运行不到两年即宣告夭亡。记者调查发现,这个共募集140万余元资金、67万余元物资的基金,其管理费、行政支出及人员支出超过募集现款总额的一半,近86万元。(9月6日《新京报》)
近年来,一个矛盾的现象是,一方面,随着民间财富的集聚、信息渠道的多样以及公众慈善互助意识的提升,关注慈善、投身慈善的人越来越多;但同时,民间慈善组织、慈善活动中显现的问题越来越多,经营不善、腐败丛生,某些慈善活动甚至沦为个别人敛财、犯罪的工具,慈善的公信力越来越低。这一矛盾的后果是,社会的慈善力量无处释放,慈善生态日渐混乱。
慈善作为一项社会性事务,并不仅仅是个体恻隐之心的外化,而且是一个社会培育人民社会责任感、培养公众互助伦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官方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补充。就前者而言,一个健康的社会,同胞之间必须具有守望相助、休戚与共的共同体精神,才能维系久远,和谐存续;而就后者而言,一个良性的制度,必须在官方组织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有民间自发的慈善行为补充与配合。前者所培育的,是公民的共同体意识与责任伦理,这一点,指向公众对于责任与义务的担待;后者所培育的,是民众独立于官方组织之外的自我组织能力,以及社会的自由与自治能力,而这一点,则指向公众的权利保障与照料。
实际上,在欧美国家,公民的义务往往在公益事件中体现,而公民的权利,也离不开公益组织的照料。在这个意义上说,民间慈善并非仅仅是对官方社会保障制度的查漏补缺,并非为官方的不作为“擦屁股”,而有其独立的意义。
但是,如果慈善,尤其民间慈善事业被别有用心者利用,成为敛财及犯罪的工具,或者因管理经营不善,达不到预期的效果。那么,不仅是慈善这一行为将会受到负面的影响,更重要的是,慈善行为所承载的公众恻隐之心、所营建的共同体责任伦理以及所培育的公众自治能力都将无从谈起,义务与权利的保障与显现渠道也就不免受到一些负面的影响。
所以,我们社会不能坐视民间慈善在腐败的裹挟下陷入畸形的深渊,更不能任由管理不善蚕食慈善资源,进而蚕食公众的恻隐之心、戕害共同体责任伦理。慈善不能没有未来,而支撑起民间慈善未来的,当是法治监管下的公开透明。
所谓法治监管,主要是指政府部门对慈善活动的监管必须以法律制度为规范。慈善组织的运营与慈善行为的开展需要政府监管,这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常识。但政府监管并非随意、无度,必须建立在法治规则的基础之上。否则,民间慈善活动只会沦为权力的附庸,而无法释放其真正的价值。唯有依据法律制度的政府监管,方才能建立慈善活动规范开展的基础。
所谓公开透明,乃是指慈善组织运营务必以公开透明为首要的原则。慈善行为的规范原则不可谓不少,但公开透明无疑是其中最重要的一款。原因不难理解,公益慈善本就是众人参与襄助之事,它的运营与开展当然也离不开众人的监督,对公开透明的需求就尤为迫切。实际上,公开与透明的真正目的,在于释放民间慈善资源、激发公众的参与意识、培育公众对于公共事务的管理能力。
就现实而言,许多慈善行为往往以做好事为名,刻意规避法律与制度的约束,刻意隐瞒具体的信息。在一些人的演绎下,理性的质疑被歪曲成了对慈善积极性的打击,法治的监管被引申成了对善意的制约。但实际上,正是二者的缺乏,使得慈善愈来愈不为公众所信任。
总而言之,慈善事业再不能缺乏法治的监管而“野蛮生长”,不能成为公众没有参与权的“暗箱事业”。
来源:红网 作者:岳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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