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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存在这12种情形的不得选为中小学课外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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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ngyi020工作人员 发表于 2021-4-2 16:44: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为规范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防止问题读物进入中小学和幼儿园校园,充分发挥课外读物育人功能,教育部于近日印发了《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今天,教育部召开新闻通气会进行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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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的“防火墙”


教育部教材局局长田慧生在会上表示,要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建立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的“防火墙”,明确标准要求,规范课外读物进校园程序,防止问题读物进校园(包括幼儿园),确保进校园课外读物的质量。

田慧生指出,课外读物是重要的教育资源之一,加强读物进校园管理,有利于读物与课程教材形成育人合力。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明确的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规定,需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进校园课外读物质量,丰富拓展教育资源。

田慧生强调,课外阅读是学生自主学习的重要方式之一,改进课外阅读内容与方法,有助于促进学生自我发展、健康成长。

目前,学生课外阅读还存在功利化、应试化倾向,学生阅读内在兴趣不高,需要学校建立相应的促进阅读活动机制,激发学生阅读热情、培养阅读习惯,发挥课外阅读启智润心的功能,确保学生课外阅读有质有量,为学生成长奠基。



将进校园课外读物的推荐权赋予学校

田慧生在新闻通气会上表示,既要治理以往课外读物进校园过程中产生的乱相,又要鼓励优质读物进校园,营造学校良好的阅读氛围。

田慧生介绍,研制《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主要有3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立规矩。围绕进校园课外读物存在的问题,明确进校园课外读物的范围、原则、推荐程序及要求,并列出正面和负面清单进行规范引导;明确课外读物购买原则、监督检查机制和追责处理纪律要求。

二是划边界。围绕进校园课外读物管理职责和推荐主体问题,明确国家、地方和学校分别承担的工作职责,将进校园课外读物的推荐权赋予学校,将其他渠道进校园课外读物的管理责任压实到学校。

三是促发展。围绕怎样用好进校园课外读物的问题,大力倡导学生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的阅读导向,推动书香校园建设,营造家校协同育人的良好氛围,建立阅读激励机制,充分发挥课外读物帮助学生开阔视野、陶冶情操、增长知识、启迪智慧、塑造良好品质和健康人格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防止问题读物进入中小学和幼儿园校园,充分发挥课外读物育人功能

据介绍,《管理办法》主要包括目的和范围、管理职责、质量要求、推荐主体和程序、购买原则和其他渠道管理、监督检查和追责处理等六个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了《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意义,界定了进校园课外读物的范围是除教材和教辅之外进入校园供中小学生阅读的正式出版物(含数字出版产品)。

二是明确国家、地方和学校在课外读物进校园中的管理职责及其管理边界,解决权责不清的问题。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课外读物进校园有关政策、推荐标准与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课外读物进校园工作的全面指导与管理,地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课外读物进校园的监督检查,中小学校负责推荐和管理工作。

三是明确坚持方向性、全面性、适宜性、多样性和适度性的推荐原则,要求符合主题鲜明、内容积极、可读性强和启智增慧的推荐标准,列出不得推荐或选用为中小学生课外读物的12条负面清单。

四是明确了进校园课外读物推荐主体和可选择的推荐目录范围,确定了推荐的“初选—审议—确认—备案”程序。同时,为防止《管理办法》落实过程中管得过多过死,出现“因噎废食”倾向,建立激励机制,大力倡导课外读物进校园的积极导向。另外,考虑到欠发达地区规模较小学校的特殊性,明确可由上级教育部门负责推荐。

五是明确课外读物坚持自愿购买原则,规范校园内销售课外读物行为,对校园书店经营管理提出要求,强调对受捐赠读物的审核把关。

六是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携带进校园读物的监督管理,夯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要求。列出追责处理清单,防止出现利益输送,防范读物推荐廉政风险。


存在这12种情形的不得选为中小学课外读物

据介绍,《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列出不得推荐或选用为中小学生课外读物的12条负面清单,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或选用为中小学生课外读物:

(一)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污蔑、丑化党和国家领导人、英模人物,戏说党史、国史、军史的;

(二)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有反华、辱华、丑华内容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五)存在违反宗教政策的内容,宣扬宗教教理、教义和教规的;

(六)存在违反民族政策的内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

(七)宣扬个人主义、新自由主义、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观点,存在崇洋媚外思想倾向的;

(八)存在低俗媚俗庸俗等不良倾向,格调低下、思想不健康,宣扬超自然力、神秘主义和鬼神迷信,存在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赌博、毒品、引诱自杀、教唆犯罪等价值导向问题的;

(九)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存在科学性错误的;

(十一)存在违规植入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及不当链接,违规使用“教育部推荐”“新课标指定”等字样的;

(十二)其他有违公序良俗、道德标准、法律法规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来源 | 教育部官网、中国教育报等

记者 |  高众 欧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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