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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初中生疑残忍杀害同学!能否“除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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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ngyi020工作人员 发表于 2024-3-15 23: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近日,河北邯郸一初中学生被3名同学杀害并掩埋一事登上热搜,并持续发酵,引发全社会广泛关注。


事件回顾


河北一初中生遭3同学杀害埋尸,村支书介绍遇害者遗体被发现过程


3月11日,有网友在社交平台发文称,自家孩子长期遭受3名初中生霸凌,并于3月10日下午被他们残忍杀害后埋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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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家属发文

据新黄河报道,受害人父亲王先生表示,孩子今年13岁,就读于邯郸市肥乡区某中学。3月10日下午1点左右出门后失联,寻找未果后报警,警方通过视频监控发现,与孩子同行的还有3名男同学。3月11日凌晨2点,警察与村书记一起去询问了这3名学生,3人均表示没有见过该孩子。


王先生称自己把孩子电话卡补办回来,并查询微信记录,发现孩子微信曾给其中一名学生转过几百块钱,后来在监控视频和转账记录的证据下,这3名学生才说出孩子被埋在了北营村南的废弃蔬菜大棚内。


3月12日,肥乡区旧店村党支部书记告诉《看见》记者,涉事的3名初中生年龄十四五岁,目前已被警方带走。肥乡区公安局旧店派出所工作人员对此表示:“案件正在处理中。”


遗体挖出来后,小光的家人发现,他的脸被铁锹铲得面目全非。


此事被媒体报道后,网友们纷纷呼吁将这三人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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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如何量刑?


在此案中,公众最关心的是:


三人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怎样的代价?未成年人犯罪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最高刑期可判多久?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恶性暴力犯罪案件时有发生,甚至出现涉案未成年人恶意利用未达刑事责任年龄逃避刑事追究,引发社会各界热议。为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新的刑法修正案通过采取个别下调刑事责任能力年龄和加强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专门矫正教育的“两条腿”走路方式综合施策、努力实现预防与惩罚的双向效果。

其中,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此外,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于死刑,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简单说,就是:


1.未满12岁,不承担刑事责任。
2.年满12岁,不满14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年满14岁不满16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5.不满18岁,不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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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按照现行法律,本案的3名犯罪嫌疑人,如果年龄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3名犯罪嫌疑人超过14周岁,就不需要报最高检核准,可以直接追究刑事责任。由于3名犯罪嫌疑人均为未成年人,根据刑法规定,不适用死刑,即3名犯罪嫌疑人在本案中最终可能判决的最高刑期只能是无期徒刑。


刑责年龄是不可逾越的鸿沟吗?


但即便是无期徒刑,也难解网友的愤怒与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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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上升趋势,一些恶性犯罪案件对被害人和社会都造成了严重伤害。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7万人,不捕3.8万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决定起诉3.9万人,不起诉4万人。

即便目前,故意杀人罪的刑责年龄下调到了12岁,而对于案发时年龄更小、不满12岁的孩子,依然不负刑事责任。

就在半年前的2023年8月30日,湖北荆州未满12周岁的男孩将一个4岁女孩残忍杀害,此后,还将其尸体推入粪坑,并用大量砖块掩埋,确认现场毫无破绽后,若无其事地蹦蹦跳跳地走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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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受害者家属称其于近日收到了警方出具的撤案决定书。警方撤案的原因是男孩作案时不满12周岁,无刑事责任能力。目前该男孩仍在接受矫治教育。同时,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撤案的新闻爆出后,引发舆论强烈不满。多数网友认为对肇事男童的刑罚力度不够,民事上的侵权赔偿也不足以慰藉遇害女童的家属。如此罪大恶极之徒,却因其年龄未满12岁而免于刑罚,只需要接受“心理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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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上午,湖北荆州4岁受害女童的父亲发博表示:不由自主的代入受害者家属这个身份,“第一感受是彻彻底底绝望的无助,内心深处充斥着恐慌和悲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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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追问的是,判定一个小杀人犯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刑责年龄一定是不可逾越的鸿沟吗?

实际上,现代各国刑法都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在刑事责任年龄以下的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年龄的设置依据,源自近代刑法中的一个基本原理——责任主义。什么是责任主义?即“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就是说,即便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刑事违法行为,但如果他在实施行为的时候没有故意、过失等主观责任,或者不具备责任能力,那么仍然不成立犯罪。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辨认行为是否违法,并能基于这种辨识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对于责任能力的判断,一般是以行为人的精神状态和年龄大小两个方面作为标准。

也就是说,之所以对未成年人设置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不是保护未成年人这么简单——正如网友们所说,法律应该保护受害人而不是加害人。

之所以设置刑事责任年龄,其实考虑的是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如果未成年人无法理解和辨识自己行为是的严重后果,那么追究其刑事责任是不公平的。这与对精神疾病患者的限制责任能力在逻辑上是一致的。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水平显著提高,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青少年已经具备对严重暴力犯罪之恶的辨认能力,同时也具备对不实施恶性暴力行为的控制能力。刑法修正案将刑事责任年龄从14周岁下调至12周岁,即是基于责任主义原理的考虑。

回到本案中,就目前曝光的部分事实来看,3名未成年嫌疑人很清楚他们在干什么。在作案过程中,他们思维缜密;作案之后接受调查时,心理素质极佳,超过了很多成年人。他们把小光骗出来后,先将其微信中的191块钱全部转走,然后抢走手机并关了机,接着把他骗进了人迹罕至的废弃蔬菜大棚。接下来,3个人严密地分了工:1个控制住小光,1人回家拿铁锹,另1个人在大棚门口望风。用铁锹打死小光后,他们还对尸体毁容并埋到地下。警察上门询问情况时,他们都是面不改色,第二天还正常上学。当警察让他们看了监控视频后,他们还虚构出一个“小矮个”转移警察的注意力。当其中两个人交代了事情经过后,另一个人还死不承认。……所有这些,都足以证明,这3个未成年凶手的心智和认知能力完全能够识别出自己行为的严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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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脸被铁锹铲得面目全非”,小小年纪,何其心狠手辣;犯罪后将遗体掩埋,并编造谎言串供,可见其心思缜密……媒体报道披露的案件细节,足以让人看到三名未成年人的行为与其年龄的强烈反差。

事实上,在包括上面提到的“湖北荆州4岁女童受害”等多起未成年人极端个案中,公众已经多次感受到这种反差。也因此,希望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惩处力度的呼声也愈加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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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等各种因素的发展,现在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仍在加速提高,公众不禁质疑:12岁的年龄界限是否还应下调?

在湖北荆州4岁女童受害这起案件中,遇害女童父亲郑先生曾在微博写下长篇控诉文章:肇事男孩因其妹妹与受害女童发生冲突,就萌生了“要我女儿从世界消失”的想法。郑先生的长文显示,肇事男童的作案手法残忍凶狠、令人发指,而且全过程蓄谋已久、出招精准,交替实施了欺骗与暴力,行事甚至像是一名老到的成年凶犯。对于不到12岁便如此杀人不眨眼的“小恶魔”,强制矫治是否有效?又是否符合刑罚的量刑适当原则?即:以适当的量刑起点,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这样的孩子,如果矫治无效,其社会危害性何其之大!


如此恶劣凶狠的实施犯罪行为,侵害他人的生命(同样是未成年人,且从其年龄来看,是明显弱势的一方),仅仅因为“未满12岁”就获得了“豁免金牌”,是否有违公平正义原则与法治精神?

实际上,很多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都低于我国法律的规定。例如在美国,大多数州将13-14周岁设定为最低责任年龄。但如果是恶性重罪,大多数州将10-12岁作为最低责任年龄。

此外,也有一些声音建议,与其一再向下降低刑责年龄,倒不如就犯罪本身的性质出发“向上补足”刑责年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malice supplies the age)源于英国,即对于一些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少年,如有证据表明他们的危害行为出于恶意,可将其看作年龄达标,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那些情节恶劣的未满12岁的犯罪嫌疑人,视其情节“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是值得考虑的立法思路。

当然,如何判定“恶意”,是该规则的核心问题。通常而言,“恶意”是指行为人对危害行为所具有的辨别能力,若是客观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该未成年人有足够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那么他便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此外,也有声音表示,建议考虑当受害者和加害者都是未成年的时候,两相抵消,加害者按照正常成年人一般情况判罚,或者轻判,但不应该不做处罚。

无论如何,正如电影《第二十条》所说,“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正义不能向罪恶屈服。无论案件的细节如何,公平和正义的光芒总会破晓而出,照亮法律背后隐藏的人类智慧真理和人性的情感良知,为社会带来希望与光明。


法律之外,还有更多需要做的事……


完善立法和对犯罪行为的处罚,说到底都是对“既成事实”的补偿,及对潜在危害行为的震慑。如何从源头预防和遏制恶性未成年人犯罪事件的发生?则是需要全社会反思的事情。没有一个人可以置身事外。

每一起极端个案的实施者,都不是在某一天突然成为“恶魔”的,而是有一个从好到坏再到更坏的过程。在这一蜕变过程中,家庭、学校、社会、包括施暴者和受害者个体,往往有不同程度的疏忽和过失。

据目前曝光的信息,本起案件的被害人疑似长期遭受3名嫌疑人霸凌。但截至目前,学校对霸凌事实还难以确定,“已派出调查组,正在核实中。”如果霸凌情况属实,学校或家长如果能够早日发现,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制止,悲剧也就可以避免。

就在刚刚,新华社授权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中指出:


全方位呵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审结案件4.1万件6.1万人,同比增长28.5%。法律和伦理底线不容挑战。对“姐弟坠亡案”被告人张波、叶诚尘,假借恋爱性侵多名幼女的倪笃群,线上“隔空猥亵”线下威逼强奸的王小山、孙保昌等,依法判处死刑。督导失责父母当好合格家长。未成年人孙某因父母忙于生计、疏于陪伴,沾染不良习气致违法犯罪。法院判罚后向其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履行监护责任、关注孩子身心健康。经回访,在父母关爱下孙某回归正常生活。加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依法惩治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但不纵容。同时,努力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对情节轻微并有悔罪表现的依法适用缓刑7690人,同比增长63.8%,持续做好回访帮教,落实犯罪记录封存。3.7万名法官担任法治副校长,走进课堂播下法治种子,融司法保护于家庭、学校、社会、网络和政府保护。

期待后续调查能还原更多的真相,让这起悲剧引起全社会足够的反思和行动;也期待最终的结果,能够告慰每一个还未来得及盛开,就匆匆凋谢的生命。


中国教育在线原创作品
转载请注明转载自:中国教育在线
作者:黄卓


参考资料:大河报、媒体公开报道、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微博网友评论等。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中国教育在线」,搜索「eoleoleol」即可关注,[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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