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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捐款被起诉”,来看看各大媒体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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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ngyi020工作人员 发表于 2023-3-24 16:2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导语

近日,中国矿业大学90后校友吴幽,2019年4月宣布向母校捐赠1100万元。因未履行1100万元捐赠承诺,吴幽被母校基金会告上法庭,成为失信被执行人。

此消息一经曝出,便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国内多家主流媒体进行了集中报道,有的还专门刊发评论,对此进行了汇总整理,也欢迎大家后台留言,谈谈您对此事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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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国矿业大学校友吴幽在母校110周年校庆之际承诺捐赠1100万元人民币


《广州日报》

学校是合理合法的维权行为


不少质疑者就认为,捐赠本就是爱心奉献行为,学校状告积极捐赠的校友多少有些不近人情。这话乍一听有几分道理,实则不然。由此也牵引出一个问题:承诺的捐赠没有兑现,学校能不能伸手讨要?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也就是说,对于一般的赠与活动,中途反悔是法律所允许的。在这方面,法律不做过分干涉,而要仰仗道德伦理、个人自律来调节双方交易行为。普通人之间毁约,顶多在道德上面临指摘。但一旦与社会公共利益挂钩,捐赠承诺的履行便不具随意性。校友捐赠动辄画一张大饼、开具“空头支票”,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因而,从这个层面来考量,学校打这场官司也算是合理合法的维权行为。


《彩云网》

状告“诺而不捐”让人寒心


当事人吴某没能如期履行捐赠行为,但其捐赠本意值得赞赏;而且,如果他不能如期履约,不是主观故意或恶意拖欠,而是由于经济发展大环境发生变化、以及个人经济实力受到较大冲击,那么他虽然没有如期履约、依然应该被舆论承认和公众包容……


在学校及其基金会方面认为“如果对拒不实际履约的行为不采取维权行动,是对这种不诚信行为的放纵”,以及强调“接受捐赠之后,无法就合同履行行为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予以交代”,或有可能被解读为利用舆论绑架捐赠善意,没有充分顾及校友实际经济情况发生的变化,虽然可以“赢了官司”,但是却被坐实“输了情面”、缺乏善意捐赠双方都应具有的人文温情。(渝西锋光)


《泉州晚报》

对“诺而不捐”不应止于道德谴责


可能在一般人看来,一个人答应赠送钱物,后来没有兑现或反悔,顶多是一种说话不算数,可以对之予以道德上的谴责。但实际上,涉及公益领域的“诺而不捐”,不只是道德上的污点,还可能违反了法律。民法典规定,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这适合普通人之间的交往。但民法典同时明确,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予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公益捐赠不同于普通人之间的捐赠,如果诺而不捐,是行不通的。


……吴幽的失信,不仅让母校空欢喜一场,还干扰影响了母校的正常发展规划。显然,道德谴责不足以制约类似的诈捐行为,惟有从法律层面,才能帮受害方讨回公道。


《红网》

诈捐的名利双收要不得


事已至此,吴幽的名声损坏,被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中国矿业大学的名声或许也会受到一定的负面影响,本是两方受益的美事,却变成了两败俱伤的丑事。


难道此事非要落到如今这般地步吗?其实不然。若是吴幽在承诺捐款之前结合自身情况考虑清楚,并在承诺捐款之后履行捐赠义务,便不会给自身惹来麻烦,若是因为某些原因实在无法履行捐赠义务,及时与校方进行沟通,商议决定对原先捐赠合同的处理方式,想必校方也不会不顾人情,拼个鱼死网破。


言而无信只会招惹是非,诈捐行为有百害而无一利。法律面前的承诺必当履行,不要让承诺变成反噬自己的深渊。“画大饼”“吹大牛”都不能给自己带来长远的好处,等到“大饼”碎了、“牛皮”破了便是坠入深渊的开始。


《央广网》

“流动性危机”下,对校园捐赠更谨慎


资深媒体人、投中网副主编曹玮钰表示,这起案件在投资圈引发广泛关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人们对原有“校园捐赠”的认知。


曹玮钰说:“(投资)圈内的观点旗帜鲜明地分了两派——第一派是批判,认为年轻投资人高调做慈善,多少有‘沽名钓誉’的嫌疑,这个事发酵很剧烈,相信接下来投资人们做这事(捐赠)会更谨慎;还有一派是共情当事人,觉得捐赠并不是严格意义的‘交易’,校方没必要把事做成这样。当事人也解释了,做web3.0、数字货币,本来就是大起大落的行当。这几年投资行业不好做,资金成本不断走高。上周硅谷银行暴雷,美国国内外很多创业公司和投资机构的钱都取不出来,这就是流动性危机。做投资流动性危机是常见的,校方能‘相互放一马,江湖好相见’,也是大家希望看到的。”


《澎湃新闻》

合法,但合情吗?


到如今吴幽因为承诺捐款不到位,而被母校起诉沦为“老赖”,多多少少让校友感受了世态炎凉:吴幽从昔日母校座上宾,沦为被告席上的“失信被执行人”。


闹到目前的局面,双方都是输家,吴幽就不用说了,矿大既没拿到钱,又背负了向落难校友逼债的恶名。其实,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之下,企业家基业常青的能有几个?春风得意时,向母校豪掷千金,人生蹇滞时,“一分钱逼死英雄汉”。母校一手拿着赠予合同,一手拿着民法典,要求校友兑现,于法是有据的,可是于情于理呢?


所以,今后大学与校友签捐款合同,不妨彼此多从宽处着眼:难以兑现的捐款数字,别白纸黑字地签上;没有到账的捐款,别着急宣传。“先小人,后君子”也是一种智慧,免得日后被架上了火炉。


《半岛都市报》

“诈捐”背后更当反思初心


学校教育的“初心”是什么?要请某些侃侃而谈的网红专家恐怕三天三夜都说不清楚。但要到田间地头请教一位老农,问:“您希望孩子好好学习,以后有什么出息?”他会说:“好好做人,别给国家添乱。”这是一个最朴素的愿望,却也是一个极高的要求。那么,对于学校教育而言,“树人”既是初心,更是责任。一个学校状告自己培养出来的学生不诚信,难道学校不该反思“初心”丢哪儿了吗?


《诗经·卫风·木瓜》里有这样一句:“投我以木桃,报之以琼瑶。匪报也,永以为好也。”还是希望作为一家人的中国矿业大学与吴幽,别再把“一诺千金”当成儿戏。从“匪报也”再出发,朝着“永以为好”的目标努力,实现和解双赢。(袁法周)


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承诺捐赠是一件严肃的事情,不可轻易毁诺。当个人或企业承诺捐赠时,应该做周全考量,权衡自己的经济能力和兑现承诺的可行性,对捐赠事宜做详细的部署。如果不能兑现承诺,应该及时向受赠人说明情况,并尽快采取措施解决问题,而不是让承诺变成空话。


对于受赠人来说,应该尊重捐赠人的自主意愿,但也要保持冷静,对捐赠承诺进行审慎评估,不要一味追求高额捐赠,更应重视提高履约率。在签署捐赠协议前,应该充分了解捐赠人的经济状况和兑现能力,并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捐赠人不能兑现承诺,受赠人应该及时联系沟通,做出妥善解决方案,避免诉讼和争议的发生。(江德斌)


当然,从法理上来说,公益性质的捐赠是不能撤销的。但是,这个规定的前提是为了防止“诈捐”等沽名钓誉之行为。对于那些诺而不捐的“行为艺术”,理应受道德谴责、法律严惩。但是,在母校基金会诉诸法律之前,不妨先去核实“吴幽们”是真困顿还是“假捐款”,则可能会让此类事件更为完美。如果爱心校友们真遇上了人生低谷,倒不如及时伸出援手。如此,校友们顺境时不忘母校之恩,承诺捐资千万,而母校在其困顿之际,则报之以温情,这本来是一件双赢的事情。否则,总不能捐款时成为座上宾,而失意时被斥为“失信人”。这不仅少了世间温情,更让人感叹世态炎凉,换来一个双输的结局。当然,如果真是“诈捐”等行为,也不妨及时发出社会公告,以正视听,惩前毖后。(宋守山)


《齐鲁晚报》

吴幽一点儿也不冤


一些网友也有自己的疑问,如果某个捐赠人公开承诺进行慈善捐款,但是因为遭遇较大变故导致经济条件发生变化,最终无力履行捐款承诺,应该怎么办?如果因此成为被告,岂不是有违公平?我国慈善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反观吴幽,在学校与他协商沟通过程中,他并没有做出这样的解释和主张,所以成为了被告。就此而言,他并不冤枉。


《新京报》

慈善不是儿戏


捐赠承诺不是可以随便说的,是不能反悔的。否则,除了被视为沽名钓誉的社会道德批评,还要承担实实在在的法律责任,不能名利双收后就拍拍屁股走人了。更进一步,个人或组织公益捐赠中,捐赠出去的钱,正常情况下也是不能反悔要回的。


通过吴幽的案例,也给更多的企业家、明星等人物提醒,承诺捐赠是一件严肃的事情,要言而有信,不要做出超出自己能力范围之外的承诺,更不要把公益慈善作为作秀、炒作、忽悠的道具,要珍惜自己的社会信任。(张天潘)


《公益时报》

公众不应一味苛责捐赠者


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国科表示,高校基金会起诉校友面临两难和无奈:“一是校友现在不能履行捐赠义务,要给他充分的时间,这样校友今后可能加倍捐赠;二是校友是学校的宝贵资源,除了捐赠外,在学校发展及其他方面都会有相关合作。这种起诉可能会损害其他校友的利益,最终损失的还是学校的发展资源。”


原本捐赠就是基于道德自愿的一种无偿行为,“捐赠者作出捐赠行为已经了不起,捐赠过程中会遇到很多意想不到的事情,公众不应一味苛责捐赠者。”


-END-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善达网」,搜索「shandanetwork」即可关注,[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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