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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锦萍:善待志愿者,就是善待我们的社会和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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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ngyi020工作人员 发表于 2021-12-21 14: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导语:


第六届志交会期间,在京举办的志愿服务公益创业研讨交流会邀请专家学者围绕志愿服务公益创业与可持续发展、志愿服务与共同富裕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


交流会上,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副所长金锦萍老师作了题为《认真对待志愿服务和公益创业,促进共同富裕》的主旨发言。


来源:中国青年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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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把“志愿服务”和“公益创业”这8个字放在一起时,意味着要思考选择导向是什么,要把这个讲清楚,就要明确一些基本的概念。

一、“善待志愿者,就是善待我们的社会和未来”


认真对待志愿服务,就是要考察对志愿者权利的维护。在现实生活中,志愿者被利用的情况总会出现,让志愿者出力出钱的同时缺失对其权利的保障。因此,认真对待志愿服务,尤其是志愿者的权利,既是善待志愿者,同时也是善待所有因志愿服务而受益或即将受益的公众,更是善待我们的社会和未来。

法律对志愿服务是有界定的,《志愿服务条例》特别强调志愿服务的“无偿性”,使得志愿服务区别于商业服务和其他社会服务。

作为一个非营利组织向社会提供的社会服务,志愿服务是可以获得对价的。但志愿服务的特性在于,如果志愿者向公众表明身份,就不能因志愿服务而获得报酬,尽管可以获得成本费用返还请求权。从某种意义上说,因为在法律上把志愿服务识别出来,由其属性决定了其“无偿性”,使得志愿服务与其它社会服务类别区分开。

在《慈善法》中,“慈善服务”的外延要大于志愿服务,既包括无偿的志愿服务,也包括了其他非营利服务。正因为这样一种“无偿性”,使得志愿服务的功能和价值就有了很强的一种不可替代性。比如,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没任何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在研究慈善领域的志愿服务时,涌现了关于志愿者对参与志愿服务的动机的理论解读。

比如供给方理论认为,志愿者在“无偿性”工作中实际上是有所求的。这是消极的解读。

比如价值理性理论,则认为志愿者在提供志愿服务的时候,并不是通过传统的、经济学上的工具理性和形式理性去判断付出和收益之间的比例关系,而纯粹是因为内心的驱动力。这个驱动力来自于哪里呢?来自于某种信仰,对道德的追求,对社会价值的追求等。这是另外一种工具行为模式分析,区别于形式理性。

在志愿服务中,市场规律黯然失灵,因为志愿者提供的是无偿服务,不计报酬;职场规则悄然隐退,因为志愿者是在职业之外提供服务和帮助;法律义务也默然离场,因为志愿者并非基于任何的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如果说有什么能够驱使志愿者的话,那只能是来自内心的需求和召唤,从而付出其时间、精力、技能和智慧。因此,志愿精神的核心是服务团结的理想和共同使这个世界变得更加美好的信念。这句话很好的阐释了志愿服务的共同价值。

二、“在社会服务提供上,志愿服务是不可缺位的”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

共同富裕有三个不同阶段的目标,即到“十四五”末,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居民收入和实际消费水平差距逐步缩小。到2035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到本世纪中叶,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居民收入和实际消费水平差距缩小到合理区间。

在这三个发展阶段,提到了居民收入和实际消费水平差距的缩小,也提到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共同富裕不仅仅是物质富裕,也包含精神富裕。共同富裕不仅仅是贫富差距的缩小,更是基本公共服务充分均等化。

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式是非常多元化的。政府可以直接提供,比如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城乡一体化规划,十四五规划的表单里覆盖了医疗、养老、残障等各种基本公共服务。对此,政府可以设立一些机构来提供,比如公立医院、公立养老院。政府也可以向市场或社会购买公共服务,市场主体为盈利组织,而社会主体则是非营利组织。

在社会服务提供上,我们会发现,志愿服务是不可缺位的。因为无论是政府直接提供,还是购买公共服务,都不是无偿的,而是由政府财政来支付,或者一部分政府财政支付,一部分由服务主体来支付。

但作为志愿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志愿者的劳动却是无偿的。这种无偿性本身是有社会价值的,但这些社会价值到哪里去了呢?如果能够直接传递到受益人那里,这是志愿服务原本的目的。但如果在某个环节被某个营利组织截留了,志愿者的无偿劳动变成了其利润来源,这就出现了很大的问题。所以在志愿服务中,这种无偿性所带来的社会价值最终由谁来获取、最终会惠及于谁,是很重要的。

为什么我们要强调志愿服务?如果从精神富裕上讲,志愿服务恰恰能提供有偿服务无法企及的部分。

志愿服务过程中,除了时间精力的付出,志愿者也获得了精神层面的愉悦和提升。同时,受服务对象除了获得服务,也感受到来自他人和社会的关爱,意识到自己作为人的自由和尊严被尊重。这种精神价值在志愿服务中是非常重要的。

志愿服务还能让公益的本质得到体现,就是我们作为人的公共性问题,不仅仅考虑利已,还会把利己和利他放在一起考量,强调公共性,强调每个个体实际上是连在一起一个共同体。从这个意义上讲,志愿服务在促进共同富裕的精神富裕方面,是其他种类的服务所无法企及的。

三、“公益创业有可能走出志愿服务的边界”


当我们把“志愿服务”和“公益创业”放在一起的时候,就需要去思考背后的联系。公益创业的主体具有多元性,同时组织形式和领域也具有多元性。

公益创业区别于商业创业,无论是在项目发起时,还是在运营过程中,不管采用什么样的组织形式,都是以公益为目的。我们强调志愿服务公益创业,是因为意识到完全无偿的志愿服务的局限性,比如在可持续性上,对于受服务者的独立人格的呵护上,都是有局限的。

所以,能不能引入一种新的机制,能够激活原有的传统机制里的活力问题。而且,这种机制可以让志愿服务事业可持续发展,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发展规模得到扩大,受益人群得到增加。但是,一旦往这个方向走,就有可能走出志愿服务的边界。在公益创业过程中,需要运用市场机制,比如等价有偿,受服务者可能不是纯受益者,还要支付一定的对价。志愿服务的过程中,为了追求效率和效益或者可持续性,就可能要把某个项目组织化,而这个组织很有可能是工商登记的企业。

当然,这个企业因为具有社会目标,有可能被认定为是一个社会企业。在属性上有可能是商事组织,也有可能是民非(能保持非营利属性),但民非是允许从事跟目的和宗旨相关的经营性活动。所以,“经营性活动”的概念就出来了,所谓经营性活动,就是日常的持续的提供服务并收取对价的活动。

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当把“公益创业”跟“志愿服务”放在一起时,可能是因为志愿服务发现了某种社会需求,然后发现引入新的机制能够更好的提供服务。一旦把这种新机制、新组织形式引入进来,就可能走出了志愿服务的边界,有可能就违背了志愿服务最先的出发点了——即无偿性。但是无妨!

为什么无妨呢?因为中国当下正经历一场根本性的变革。在这场根本性变革里,要促进共同富裕,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就需要调整现在的产业结构,这意味着,第三产业即社会服务业必须大力发展起来。比如,我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但养老服务却大量欠缺;同时社会中有8500万残疾人,仅发补助金是没用的,需要转化成贴近残障人士需要的服务。

公益创业因为引入新机制,有可能不再属于志愿服务,但是即便把“志愿”去掉,仅强调服务——而社会服务业的激发,那对当下也具有极重大的意义。所以中国经济发展到今天,考虑如何把财产、资产转化成服务,让大家共享,这是下一步要进行的艰巨任务。

四、“基金会支持

公益创业面临的困境”


我是今年第一次做志愿服务公益创业赛的评委。我发现,这些参赛项目有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对社会问题的发现非常敏锐,并能找到一种机制去解决,在组织体的选择上,也是非常多元的,甚至有的还没有组织体,就是一个项目团队。

这样一个大赛要继续运营下去,又要结合当下的中国社会变革和强烈的社会需求,那用什么样的心态去看待公益创业呢?志愿服务相对是比较确定的,不能把它泛化,因为一旦泛化就会丧失其价值和功能,就混同于一般社会服务了。而公益创业却蕴含着无限可能性,但如果原始资金从基金会来,要进入到服务业中,而服务业又有营利和非营利两种可能,那在法律上,基金会资金的性质就会面临一个性质上的追问:到底是资助还是投资?

如果是资助,那就是无偿的,有去无回。基金会理事会更愿意做无偿资助,因为资助只要确定项目的公益性即可。但是投资就不同了,包括公益创投,因为在做决策时要考虑回报,尽管这种回报不只局限于财务指标,还要考虑社会效益。

对于这个问题,现在的法律解决不了。因为法律对基金会资产的去向只给了两条截然不同的道路,没给一条蕴含着双重可能性的路径,这就等于是埋下了一个雷,公益资产的管理者可能会面临困境:

如果是以资助方式进入到企业类型的公益创业群体时,人们会质疑为什么把公益性资产给到企业,资产锁定了吗?是用于社会了,还是成为了企业的利润来源?

如果是以投资的方式进进去的,但社会领域的很多投资的效益是极低的,甚至可能是有去无回的亏损。那又会面临质疑:资金是以投资形式出去的,投资前做没做过投资分析?投资失败是不是要负决策失误的责任?

《基金会管理条例》讲得很清楚,如果理事会做投资存在过错,理事要承担个人责任。所以,现在很多基金会在试水公益创投或支持公益创业时,我对他们是抱以很高敬意的,因为他们在趟“雷”。但同时也意味着,作为一个法律研究者,我必须找出一个解决方案来,如果这种资金蕴含着两种可能性,或者同时兼具两种目的,能不能在规则上开辟出第三条道路来,对除了投资和资助之外兼具两种属性的资产进行特殊规范。如果能够把这个问题解决,那公益创业的蓝海就打开了,就会更多的资源进来。

五、公益创业能够

提升人民的富裕程度


再来看市场资金,我们在讲商业创业的时候,前面不用加“商业”俩字,直接说创业就可以了。那为什么在谈公益创业时,前面要加“公益”两个字呢?这意味着原来对创业的理解太狭义化,也就是说,原来的创业只有商业创业,甚至把上市看成成功的标志。但实际上在社会领域里,创业有的时候并不是把自己做成一个最大的组织体,甚至把自己做没了才是最大成功。

今年,随着双减政策落地,培训机构的转型,民办学校的转制,为什么国家在教育上如此强调非营利性呢?这恰恰表明教育目的跟逐利目的之间是冲突的,是不可能兼顾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社会服务里是不是也存在一些领域,是跟完全的资本化运作是冲突的,或者张力太大。一旦把它放进去,就会出现类似基础教育领域学科培训的内卷现象。

因此,从这个逻辑出发,我们就要考虑,市场领域里的社会影响力投资,有一些公益创投资金。有一些包含着很强的社会目标的创投团队,他们也在寻找一种新的方式去改变社会,这种资金对公益创业来说,才是非常棒的资金,它既强调有效性,又强调对传统投资方式的变革,不再仅仅是考察财务指标,这对整个投资领域也是一次颠覆性的变化。

我们要告诉青年人:事业成功不仅仅是商业,还包含了公益创业。在高校讲“双创”的时候,创业是包含着社会创业和公益创业的,不只是局限于商业创业项目。对全社会来说,让公益创业来激发社会服务的蓝海,这对中国未来而言,不仅仅是解决就业问题,更能全面提升我们的富裕程度,让我们的民众真正从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享受到共同富裕的红利。

-END-

来源:善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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