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我的姐姐》中,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姐姐安然不得不站在了人生的分叉路口:一边是自己的梦想和人生目标,另一边是舆论压力和社会伦理。姑姑将“你是姐姐”“长姐如母”挂在嘴边,似乎所有人都认为,扶养6岁弟弟的责任应落在安然的肩上。从法律角度来讲,父母去世后,已经成年的兄姐,对于未成年的弟妹是否有养育的义务?针对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吴世柱律师。吴律师表示,影片中的姐姐对弟弟具有扶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吴世柱律师表示,剧本回到现实、现实回归法律,是理性抉择的依据。于理,已经成年的姐姐安然可以成为弟弟的监护人,对弟弟具有扶养义务。那么于情呢?面对自己“离开这里”的人生目标,她还有别的选择吗?“姐姐,你是不是真的很想去北京?”因为害怕打雷而和姐姐挤在一起睡的弟弟问道。影片中,姐姐安然执意将弟弟送养的举动引起不小的讨论,一些网友认为她太过于冷酷无情,并提出作为监护人的姐姐是否有权将弟弟送养的疑问。对此,吴世柱律师表示,父母去世之后,安然成为安子恒的监护人,可以将弟弟送养给有条件的家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是父母因车祸去世,但还有姐姐的安子恒,可以在法律上被定义为“孤儿”吗?吴律师表示,民法典规定,丧失父母的孤儿可以被收养。所以,孤儿是以丧失父母为条件。影片中,安子恒的父母因车祸丧生,所以安子恒可以被定义为孤儿,而此时姐姐成为了安子恒的监护人,是可以送养弟弟的。安然出身在一个极度重男轻女,甚至需要通过假装残疾来获得二胎资格的家庭中。影片中,弟弟在知道姐姐想去读书的愿望后,偷偷用幼儿园保安室的电话联系了收养家庭,表示愿意被对方收养,这对姐弟的彼此成全令人感动。那么在民法典中,什么样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作为收养人又需满足哪些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影片中,父母将一套房子登记在姐姐安然名下,而这也成为了日后亲戚威胁她的筹码。在巨大的悲痛面前,安然被告知:最好将房子都过户到弟弟名下,弟弟才是“根”。而在为弟弟找到收养家庭后,姐姐也将一半的房款留给了弟弟。那么,问题来了:房产证上写着姐姐的名字。对于该房屋,弟弟是否具有继承权?对于这一问题,吴世柱律师表示,弟弟安子恒没有继承权。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影片中姐弟二人的父母没有留下遗嘱,只能适用法定继承。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房屋已经属于安然,不属于他们父母的遗产,因此从物权登记效力上,弟弟没有继承权。但安然在事实上是将该房款的一半留给了弟弟,剧中如此处理也彰显了人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电影的结局是开放式的。面对收养家庭“再也不见弟弟”的协议要求,姐姐无法狠心签下字,带着弟弟逃离了“新家”,肆意奔跑在阳光下……随着电影热度的不断攀升,观众对于这样的开放式结局的讨论也愈发热烈。手足之情,血浓于水。电影中,使安然无法落笔的“再也不见”协议书,在现实生活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吴世柱律师表示,假设安然将弟弟送养成立,“再也不见”的约定也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吴世柱律师表示,所谓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善良习俗是指基于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习俗,是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吴律师认为,安然、安子恒姐弟之间,即使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在法律上不存在亲属关系,但在道德伦理上,亲情并不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失。所以,在电影《我的姐姐》的结尾,收养家庭要求姐姐安然签署的“再也不见弟弟”协议,遏止了亲姐弟的见面权。在法律上虽然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但从一个善良人的视角出发,该协议违背了善良风俗这一基本原则,因此该约定无效。
稿件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