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税收优惠原则规定应与专门税法相衔接,让“口惠”变成“实惠” 捐赠财产做慈善,要不要免税?被捐赠的受益人,该不该交税?昨日,慈善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慈善税收优惠问题,二审稿作出相应修改,增加“扶贫济困”可实行特殊税收优惠的规定。专家建议,“税收优惠”原则规定还应与专门税法相衔接,才能让这些“口惠”真正变成“实惠”。
1.慈善组织是否天然就应具备税收减免的内涵? 针对慈善法草案二审稿,中国公益研究院助理院长章高荣认为,应该在“资格资质认定”环节进行完善规范,而认定后的慈善组织,就可以直接与“税收减免”相捆绑。“这样既规范了登记、管理,又免去了申报减免税收过程中牵涉多方行政手续的麻烦。” 除激励作用,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还解释慈善领域税收优惠与其他行业的区别。“其他行业的税收减免,主要是惠及从业者。慈善领域的减免,并不是行业性或产业促进性的,它会通过再次分配,最终回归到社会公共利益中。”
2.通过税收工具如何在宏观上实现社会财富再分配? “如果一笔财富想要实现它的公益目的,那么一部好的法律,应该能让这种目的易于实现。”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贾西津说,当慈善事业开放性增强,更多慈善组织能够通过清楚可行的流程,取得合法资格和税收减免资质,则社会财富被调动到慈善事业中的可能性也就提高了。
3.保证税收优惠从“口惠”到“实惠”如何实现? 金锦萍表示,草案只对慈善税收优惠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下一步,公众更期待怎样把原则规定与可操作、可实践的政策衔接起来。在制定慈善法的同时,可以通过“附件”的形式加以补充,敦促其他税收专门法律作出调整和修改,把慈善税收的内容纳入其中,由有关部门协商确定慈善组织税收待遇的细则。 贾西津也提出,目前我国税法对慈善领域关注较少。未来专门税收法律的完善,应纳入慈善税收优惠的考虑。同时,慈善法的制定也要考虑与《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等在条文和名词上的一致性,避免模糊表达,才能尽快应用于实践。
(《南方都市报》2015年12月22日AA11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