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点一: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统筹协调作用
此次慈善法新增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栗燕杰认为,此前一些政府部门对慈善工作的重视程度不足,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方面的力度不够大。新修改的慈善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于推动慈善工作所担负的职责,将促进各地慈善事业进一步发展。
栗燕杰还表示,慈善工作涉及领域多、范围广,需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合力推进。此次法条修改有利于各部门相互协作、形成合力。
此次慈善法修改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
复旦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涂云新认为,这一新增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在慈善治理体系中“监督者”“管理者”“服务者”的定位,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机关在推进慈善事业发展中应承担的任务。
看点二:规范慈善组织募捐成本
规范慈善组织募捐成本是此次慈善法修改的一大亮点。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数字公益研究中心主任邓国胜介绍,法条中所指的募捐成本,大致为慈善组织在开展募捐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物资采购、宣传推广、活动组织等费用。
“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些费用,但少数慈善组织的募捐成本过高,这将导致挤占真正用于慈善项目的资金,使得慈善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邓国胜表示,以立法形式对募捐成本进行规范很有必要。
栗燕杰关注到,此次法律修改将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并列列明。“当前,社会公众对慈善组织在募捐活动中的成本支出和慈善组织日常运行费用的认识存在混淆,此次法律修改有助于厘清认识、增强可操作性,也有利于更好进行监督。”
法条中规定,慈善组织在开展慈善活动时,应当“遵循管理费用、募捐成本等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
“通过立法的形式,以‘最必要原则’要求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至关重要。”中国慈善联合会副秘书长张晓青认为,这一修改有助于提醒慈善组织精准设计项目,规范开展募捐,审慎使用资金,让募捐成本最低化,社会效益最大化。
看点三:加大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
慈善组织存在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等违法行为的,新修改的慈善法除对该慈善组织进行处罚外,还加大了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
此次慈善法修改增加规定,情节严重的,禁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涂云新认为,新修改的慈善法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基础上,增加了职业限制,追责制度更加完善,有利于慈善组织从业人员更好约束自己的行为,推动慈善行业内部形成自律共识。
看点四:建立健全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监管制度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慈善分会副秘书长陈斌告诉记者,近年来,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发展迅速,在筹款总额等方面表现亮眼,在帮助大病患者筹集医疗费用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乱象。
涂云新认为,在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上,以慈善爱心为名,实则聚敛捐赠款项的现象时有发生;任由这种现象继续发展下去,必定会极大消耗社会大众的同情心。
新修改的慈善法进一步建立健全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监管制度。
法条中规定,个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并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另行制定。
“此次慈善法的修改,将有利于保护真实求助人的切身利益,有利于推动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结构的优化调整。”涂云新说。
看点五:强化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合作募捐中的责任
近年来,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现象越来越多。
张晓青认为,这种合作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慈善活力,扩大了慈善参与,但在现实中也存在合作方利用公开募捐开展商业活动、名为公开募捐实则为特定个人筹款等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慈善事业公信力。
此次慈善法修改进一步强化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合作募捐中的责任,明确其未履行责任的法律后果。
新修改的慈善法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在募捐方案中载明合作方的相关信息,并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负责对合作募得的款物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其账户。
“新修改的慈善法进一步明确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主体责任,明确要求其加强对合作方的前期审核、过程监督、财务管理等,这对于维护慈善事业的社会公信力有积极促进作用。”张晓青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