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建光
关于全国人大志愿服务立法,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志愿服务法》,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也引起广泛的热议,有各种意见和建议。作为长期关注中国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专业工作者,也参与过早期的广东省志愿服务法规修订,全国志愿服务立法探索等,近期在各省市区进行调查辅导的时候,也听到很多志愿者和热心群众对志愿服务立法的想法、说法。特整理出来,提供立法机构、相关部门参考。
当代中国志愿服务的发展壮大,从1983年北京市大栅栏街道诞生第一个“综合包户”志愿服务项目,1987年广州市诞生第一条“手拉手”志愿者服务热线,1989年天津市朝阳里社区诞生第一个社区志愿者组织,1990年深圳市诞生第一家依法登记成立志愿服务组织等,迄今有40年的历程;1993年启动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1994年成立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迄今有30年的历程;2013年成立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迄今有10年的历程。这种从地区到全国、从青年到社会、从城市到农村的志愿服务,成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以及助力社会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创新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伴随志愿服务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引起社会各阶层、各行业参与志愿服务的热潮越来越普遍,志愿服务组织和团队发展数量越来越多,就需要出台志愿服务法规进行支持和规范。一方面是激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为创造美好生活作出贡献;另一方面是规范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保障志愿者和志愿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目前虽然拥有多个省市区的地方立法,拥有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的行政法规,但是缺乏面向全国、面向全社会的志愿服务立法,在促进公众参与、体系建设、依法保障、依法发展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或者较多强调行政管理,或者缺乏执法主体,或者支持力度不够,或者依法保障不足等。为此,在全面建设现代化国家进程中,迫切需要全国人大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志愿服务法》立法程序,为中国特色志愿服务发展壮大保驾护航,为志愿服务在国家发展中作出贡献保驾护航,为通过志愿服务展示中国在世界的新形象保驾护航。
当代中国志愿服务的诞生和发展,就是适应人民生活的需要,解决人民生活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北京大栅栏的“综合包户”就是为了解决社区老人生活困难,组织青年志愿组织包户服务;深圳依法登记成立志愿服务组织,就是针对千百万外来务工人员权益保护需求,从服务热线到权益调查,呼吁社会的关注、重视、帮助和解决。今天,全体人民走向共同富裕的需求,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加需要志愿服务推动社会改善、满足群众需求。这样,志愿服务立法就不仅仅是哪一个部门的需要、哪一个组织的需要,而是全体人民生活发展的需要,人民美好生活建设的需要。通过全国人大的志愿服务立法,让志愿者和志愿组织更好更便捷地围绕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开展友善互助、关爱帮扶、和睦相处、民俗复兴等服务,促进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向往的实现。
伴随社会经济发展、社会文明进步,参与志愿服务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愿望。一方面,城乡群众在志愿服务中奉献爱心、帮助他人,感受到自己的人生价值,拥有“做好人”的良好体验,也更好地树立自尊自信;另一方面,城乡群众在志愿服务中建立友好的人际关系,与共同做好人、共同做好事的志愿者一起服务,增长社会见识、增强自身能力、充实精神生活、获得内心愉悦。但是,目前的一些法规对于公众参与志愿服务的支持力度不足、干预限制较多;一些政策制度对于公众参与志愿服务的行政要求较多、保障激励不足等等,都削弱了公众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样,特别需要全国人大启动志愿服务的立法,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志愿服务,保护群众参与的热情,提供依法保障、依法保护。这样,城乡群众才能够解除“后顾之忧”,热情踊跃参与,成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活跃力量。
志愿服务不仅仅是奉献爱心、帮助他人,也是共建共治、共创美好。在国家治理体系建设、基层社会治理创新进程中,志愿者和志愿组织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缺乏全国性志愿服务社会立法的指引和保障,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共建共治的志愿服务,积极性不足、顾虑较多。一方面,社会治理志愿服务面临的情况复杂、利益纠纷多、社会问题纠结,需要志愿者参与服务的过程有明确的法律边界和法律支持;另一方面,社会治理志愿服务需要的时间长,耗费的经历多,需要志愿者在参与服务的时候获得法律的引导、支持和保护。全国人大启动志愿服务的立法,对于志愿者在社会治理的服务和贡献提供支持、提供保护。这样,有利于全面参与社会治理、全面共建和谐社会,促进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机制发展完善。
志愿服务社会立法的目的,是要促进在志愿服务领域更加全面、更加扎实的权益保障。一方面是保障、保护志愿者服务的权益。即志愿者参加志愿组织、参与志愿服务的时候,自身的合法权益获得法律条文的保护,争取权益的时候有法可依。既要防范不良机构和不良分子对志愿者权益的侵害;也要防范一些组织和机构不懂法律、不尊重法律,对志愿者权益的伤害等。二是保护志愿服务对象的权益。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不管是志愿者不慎造成的伤害,或者是被其他人主观刻意的伤害,都需要法律条文的界定和解决。还有对机构的伤害、对环境的伤害等,也需要依法裁决和解决。三是依法保护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包括保障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依法制裁违反志愿精神、损害志愿服务的言论与行为,包括借志愿服务名义谋取利益,诋毁志愿精神等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够让志愿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发挥更好的社会作用。
志愿者和志愿组织对全国人大启动志愿服务立法的呼声最高,一直有非常迫切的期待。一方面,志愿者和志愿组织开展关爱帮助群众、共建共治共享的服务时,非常需要获得法律的支持和保障,也更加清晰规范发展的方向;另一方面,志愿者和志愿组织也非常需要以法律为准绳、用法律做武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学会判断和选择正确的志愿服务方式方法,学会抵御各类侵害、危害志愿服务发展的行为。因此,近年来,既有志愿者通过媒体网络发声,呼吁制订全国志愿服务法律法规;也有志愿组织提供各种建议议案,推动全国志愿服务立法进程。因此,看到全国人大启动志愿服务立法的工作之后,志愿者和志愿组织非常兴奋、渴望参与,期盼尽早完成立法程序,出台志愿服务法律。
我们在各地区的调查交流中,了解到广大群众尤其是志愿者对全国志愿服务立法有各类意见和建议,整理出来提供参考借鉴。
第一、确立党的领导
社会各界都认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要确保坚持党的领导,志愿服务发展也要确保党的领导、统筹、支持、推进。为此,在全国志愿服务立法进程中,在党的领导下,坚持正确方向,弘扬党的宗旨理念,贯彻新时代新思想,让志愿服务法律更有时代感、更有实用性,就是非常重要的。
第二、坚持社会立法
广大群众尤其是志愿者认为,全国人大志愿服务立法一定要是社会立法,而不是过去经常出现的“部门立法”。部门立法的特点就是借助立法过程将行政工作固化,将部门利益固化。社会立法就是要面向国家发展和群众生活的需要,以志愿服务事业发展需要为重点,进行立法支持和保障。参与立法的各部门、各组织、各群体都要从全社会的角度进行法律条文的研判,制订出社会适用、群众满意、志愿者拥护的法律法规。
第三、做好专业论证
全国志愿服务立法既要对过去的做法进行整理,也要对志愿服务现状进行分析,更要对志愿服务的长远发展作出研判,才能够制订有前瞻性、有引领性、有规范性、有保障性的法律法规。为此,要特别重视专家参与、专业论证。不仅仅吸纳法律专家参与,还要邀请志愿服务研究专家、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以及其他关心关注志愿服务事业的专业人士参与,吸收各方的意见建议,进行反复的推敲论证,真正出台全社会适用的法律法规。
第四、激励大众参与
很多志愿者提出,希望在全国人大启动志愿服务立法的过程中,长期开通公众意见传递,公众关心关注的通道。也就是说,不论是志愿者骨干还是普通志愿者,不论是热心群众还是普通群众,对于“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志愿服务,涉及立法的内容,都可以随时关心关注,随时表达意见。这样,既能够及时吸收群众的有益建议,也保证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五、注重与时俱进
中国志愿服务立法的探索,经历几十年的进程。从最早于1999年广东省人大颁发《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到各省市出台地方性志愿服务法律法规,再到国务院制订《志愿服务条例》等,都在一定历史时期发挥积极的作用。然而,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阶段,面临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志愿服务需要有新发展、新创造、新作为、新贡献。为此,全国人大志愿服务立法不能满足于过去的经验、过去的条文,而是要与时俱进、发展创新,充分吸纳社会各界尤其是志愿者和志愿组织的意见建议,让法律法规更有生命力,更有发展空间。
第六、助力美好生活
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党的奋斗目标,也是志愿者和志愿组织爱心服务的目的。为此,志愿服务立法要立足民需、顺应民意,将支持和推动志愿服务助力美好生活作为重要的内容,促进志愿者和志愿组织能够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要通过广泛了解民情民意,深入分析民生发展需求,针对志愿服务助力美好生活的方方面面,制订依法鼓励、支持和保障的措施。
我从1995年开始从事志愿服务研究传播的工作,2006年担任广东省志愿服务法律修订专家组负责人,2010年参与全国人大第一次立法启动起草的专家组工作(后因特殊原因暂停,转为行政立法),近年来参与各地志愿服务法律法规的修订论证工作,调查了解各阶层、各群体的意见建议,尤其是志愿者和志愿组织的呼吁期待。为此,特撰写《全国志愿服务立法“呼之要出”》的文章,也作为社会呼吁,为公众发声,为志愿者发声。
谭建光(1960年——),教授。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原副会长,广东省志愿者联合会原副会长,广东省社工与志愿者合作促进会荣誉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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