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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西津:让公益的活力与监管回归良性的秩序,增进公共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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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ngyi020工作人员 发表于 2024-12-9 09:0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导读


目前,大家对当前环境下规制与发展存在普遍焦虑,也积极在寻求信任的建立。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贾西津在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2024年会平行论坛之一“规范募捐新浪潮下,公益组织的可持续发展”上表示希望,未来可以建立这样一种良性秩序,也就是公益回归价值伦理,行政规制降到法制底线,公众更能理解公共善。


注:本文转自“方德瑞信CAFP”微信公众号。本文观点仅代表作者,不代表本机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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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贾西津发言


非常感谢伙伴们组织这样一次论坛,刚才每一个发言都特别精彩,其本身就是我们行业的自律行动。这个话题是非常适宜于从自律谈起的,这也是从自律看待规制的一个路线。


这场平行论坛的主题是“规范募捐新浪潮下,公益组织的可持续发展”,体现的是合规卓越发展之间的关系,而这二者之间,政府方面的立法规制与公益组织自身的追求,其实是互动性的。在结果上来看,秩序活力二者之间到底是什么样的关联,我讲三个解释。


第一,公益目的是公益组织自身的需求。这就好像我们说,利润是企业自身的需求,首先它不是外部的压力,不是社会的要求,也不是一个合规性的责任。做公益到底干什么,如果没有公益目的,在公益场之中也并不是公益组织和公益人,所以公益目的的首要发起点不是社会、不是政府,是公益人自己。


换言之,当我们看到不合公益或者偏离公益目的的行为和主张出现在公益场的时候,其实最反对的应该是公益人,因为他在破坏你想做的事情。在这个意义上而言,公益的目的,或者当我们说伦理、自律的时候,不是一个锦上添花的事儿,这就是你的水之源、树之根,如果没有这一点,公益就不存在,所以它并不是额外或者做好了才去做,如果现在很小就不要做,不是的,它就是公益本身,从认知上而言,认知到公益目的对于公益组织特别重要。


第二,法律只应规制损害公益性的行为,而不宜做高标准准绳或者在公益目的之内的选择性的限定。解释一下,为什么法律只能够规制底线,因为法一定要有普遍性,所以法律要约束的一件事情一定是“只要出现就是错”,只有这样的情况法律才能够去规制,而并不是说“很多时候这样做可能出错”就去限制,否则一定会限制了活力。所以,法必须要降到底线的层次。


在立法上,法律一定是普遍性的,比如说滥用公益之名,以公益之名去谋私利,这是法律要规制的,而不是限定有效性、合理性、效益、合适性,在什么样的时间、什么样的地点、什么样的对象、什么样的慈善领域去做公益,这些都不是法律应该限定的。就像是现在的企业改革,从原来你的企业卖衣服不能卖鞋子,到现在只列负面清单,在负面清单之外,卖鞋子又卖衣服,没有关系,不需要尽列经营范围。这是一个法律成长的过程,现在公益法律规制还是延续了早先商业的限定性规制,但是未来方向应该是朝着负面清单发展,包括在地域上,比如说如果做的是真公益,在河南做的又去北京做,为什么不行?其实这些不需要规制。法律要留空间给社会、留空间给市场。当然,其中包含了市场的成长,所以过细的规制也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背后也有这样一个市场环境、社会背景在,当很多舆情事件出现,政府会担心,会朝向更谨慎的方向规制。法律也需要有一个成长的过程。


第三,为了要实现良性的公益生态,公益组织要自己追求卓越、追求公益目的,而法律降到底线去规制基本的公益性滥用。为了达到此目的,一方面政府的立法到执法要回归法治原则,立良法、普遍执法。我们现在看到想管得太多太细,趋势是更多更细,其每一次规制的增强往往伴随着公益领域负面事件的发生,特别是舆论事件相关联,出现这样的事件,当舆论没有办法平息的时候,就形成了对监管部门的压力,监管想到的方式只能先限制住,这样问题就少了。


怎样再慢慢回归到正常逻辑?重要是认识到,规制不是简单高或低、松或紧这样一个单维度上的变化,而是要改变错位的规制,要去回归、去对位,在对的要点上进行规制。所以它并不是一个仅仅门槛高低或者松严的问题,其实要抓住公益目的这个核心点,来约束规制,把不符合公益目的的规制住了,剩下符合公益目的的就可以放开,在公益手段和公益领域选择上都可以更开放。所以,要回到公益目的来理解规制,包括形成这样一个“自律秩序”。谈到“自律”和“秩序”,我们总是想到“自律”与“秩序”在一条线的两端,向谁偏向,其实大家有没有想过把“和”拿掉,叫做“自律秩序”,这是近现代社会康德在哲学上做了很重要贡献的“自由秩序”。哈耶克有一本书叫做《自由秩序原理》,所以自由和秩序、自律和秩序,不是“或”的关系,还可以是一个定语的关系。从管制秩序到自由秩序是需要知识的成长和累积的。


在这个过程当中,公益组织和公益人,是公益目的、公益价值的主动呈现者,因为毕竟它的发起实际上是公益人自身要做的一件事情,当然这个公益组织、公益人也包含相关领域的学者、律师等等,其实是知识的生产。具体包含三个层次的含义:


第一,就公益组织、公益人而言,自身要基于公益目的做公益,或者说只做为了公益目的的公益。有人说组织太小了、活不下去,还考虑什么伦理。其实,如果你为了活着而活着,也许会发现,越来越不能、或者越来越不像“活着”,没有生命性了。但反之,如果认知到公益目的才是做公益的本意,无论看得到看不到结果,都不会丢弃公益目的去做活动、做项目,相信丧失了公益目的不做也罢,反而一定有价值存在。所以,有信念的公益人是基于使命、愿景、价值观做公益,这样的信念不断在增长的时候可以发现公益生态自己在慢慢扩延和改变。


第二,公益伦理的行业行动,朝向公益价值,好公益要形成价值的共识。


第三,从公益主体扩展到公益行业之外,要有一个基于公益价值寻求广泛共识的过程。也就是说公益的同道或者伙伴,不仅仅是公益人。公益与外界的识别不应该聚焦在公益机构与非公益机构的差异,而应该在是否共享公共价值、公益价值。公益价值者可以包含所有的商业、公众、政府,他们都可以是伙伴,都可以是服务对象。我看到一些公益组织有非常好的理念,做专业的服务者,不仅仅是服务慈善需求,比如孩子的就学需求、医疗需求,而且是服务公益理念。公益主体要服务公益理念,这个服务的对象很可能不是通常说的终端受益人,而是公益组织自身,以及是政府、是公众、是立法者,帮助大家更多、更好、更深入地理解公益目的、理解公益生态,以及公益项目的生命周期。


卡内基说:“做捐赠不是捐了钱就是好事,一定要明确公益目的,实现助人自助。”同样地,公益组织也需要在服务理念、价值层面上“助人自助”,换言之,通过在公益理念层面服务于政府、公众、其他主体,回应社会舆论、规制压力,促进对公益目的、公益本源的共识,也是在拓展自己的生存空间。


所以公益组织或者公益人不仅仅是把眼睛盯到公益终端的受益人上,要有意识做公益价值、公益理念的服务者、倡导者,这也是在价值层面上的“助人自助”通过服务更广泛的群体来理解公益目的,也是帮助自己改善生存环境,包括改善立法环境、监管环境。


今年基金会论坛年会的主题就强调了信任,建立信任、建立自律秩序和自由秩序,是非常广泛的需求。从这个会场这么多人来参加就能看出,大家对当前环境下规制与发展存在普遍焦虑,也积极在寻求信任的建立。今天特别好的就是这个论坛上听到了每一个人都在谈基于价值或者理念的视角,比如说回归本源、回归价值、价值理想,还有提到公益价值,人的主体性、公共性,回归公益初心等。


所以,今天这么多的实践者在实践,这么多的关注者在听,显示出行业当中的公益价值意识已经不是零了,已经有公益人、有多样的主体,意识到了价值公益、有伦理的公益,或者基于公益目的的公益,有意识回到公益本源。再进一步,就是这样一种共识,在价值层面扩延,形成更广泛的基于公益目的来看待公益的观念。


希望可以建立这样一种良性秩序,也就是公益回归价值伦理,政府的规制降到法制底线,公众更能理解公共善。回到本质,公益的本质是公共善,是对每一个人的好。如果真实地理解了公益的价值,没有人是公益的对立面,但是之所以有很多滥用公益的行为,为了私利也好、短期利益也好,做出逆向公益方向的事情,他们并不能足够理解到公益的本质。所以公益人深度理解这样的价值、传播这样的价值的时候,其实就是在改变自己的生存环境。希望我们共同努力,让公益的活力与监管回归良性的秩序,增进公共善。


谢谢大家!


END

来源:方德瑞信CA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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