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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慈善观正确吗?中西方慈善观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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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ngyi020工作人员 发表于 2017-10-15 21: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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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慈善观

每一次事故和灾难,在这个社会里,总会掀起一场捐赠的风暴。
1
捐与不捐,是每个人意思自治的权利。         
如果他想捐,社会应该提供相应的机会与机制;如果他不想捐,任何人不得强迫,或者采取暗示、潜规则等实际逼迫的方式让人捐。
2
捐多捐少,是捐赠人自己决定的事。           
他人不得指手划脚,更不得利用舆论逼迫他人多捐。
3
捐赠对于事故之救济,只是起补充作用。      
在特大事件造成的损害后果之救济而言,首先是肇事者的赔偿责任,接着是相关保险公司的理赔义务,进而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救济和救助义务。只有在这些义务和责任都不足以救济受害人的情况下,社会捐赠才是必要的。千万不要让捐赠来替代这些义务和责任。
4
还有些人“乐善好施”,将小笔或大笔的钱捐给寺庙等。           
窃以为,在这个社会里此等行为与公益或慈善基本没有关系:捐钱者十之八九是祈福自己的平安甚或荣华富贵,也有感恩还愿的。所有这些,都是为了自己的私益而非公益,为了利己而非利他。从受捐者看,大多也是为了自身利益而并不在乎世人的苦难。当和尚尼姑本身是他们谋生的手段正如有人到大学当讲师,管理寺院是他们赚钱的手段正如有人开公司。所以,如果真信佛、想救世界,一般是不用到庙里烧香拜佛的,除非自己有点特别需求。
5
捐赠就是捐赠,不应该附带这样那样的条件,不应该指望这样那样的回报。         
你捐了,自己感觉到自己是有爱心的,通过你的捐赠给受赠者解决了困难,是一种成就。这就是你得到的回报。
6
受捐赠者,当常怀感恩之心,不辜负捐赠者的一份善意、一份期待,过好自己并在未来可能的情况下回报社会。         
但是,受捐赠者并不因此人格受贬低,他们应像捐赠者一样受到保护与尊重。
来源:中国法学创新网
作者:张新宝,《中国法学》杂志总编辑
延伸阅读

中西方慈善观之不同(一)
来源:南方网 作者:周泽雄,上海作家
我不曾研究过西方慈善观,但日常涉猎所及,也能感受到他们与我们的深刻不同。
捐赠在富豪去世时实行,正是西方有识之士竭力反对的。

在堪称美国慈善圣经的卡内基名文《论财富》的末尾,作者明确宣布:“死时越有钱,死得越丢脸。”英国贤哲弗朗西斯·培根的言词还要激烈,他反对将慈善捐款延至死后的理由是:“这样做的人实在是慷他人之慨,所花的乃是别人的钱而不是自己的钱。”
卡内基(众所周知,他本身还是美国最伟大的慈善家)坚信,“赚钱需要多大本领,花钱也需要多大本领。”在他看来,善是一项需要高度智慧的工作,一个在赚钱方面拥有天才的人,在慈善领域一般也会拥有天才,为了使慈善的效应最大化,富翁有义务趁年富力强之时亲自从事慈善工作。他决不认为,仅仅把钱一捐了之,就是一种善举。不难发现,退休后全职从事慈善工作的盖茨先生,正是这么做的。

“财富的特性就是可以被人慷慨地施舍。”


这句话,我在帕斯卡尔《思想录》里读到过,在《培根论说文集》里也读到过,相似程度近乎抄袭。抄袭当然不可能,我只能认为,那是他们的共识。

西方人谈论行善时,非常注重节制和适度,从不鼓励过分的慷慨。

古罗马哲学家西塞罗在《论义务》里,曾将巨额捐赠视为次一等的善行,他认为,“这种慷慨是自杀性的,你现在赠予金钱的人越多,将来所能帮助的人数也就越少。”我想,假如他能预见到瑞典军火大王诺贝尔以信托基金的方式管理遗产,一定会改变看法。通过出色的创意和有序的经营,诺贝尔最终使自己的巨额遗产,转化为一种不竭的源泉,百年如一日地促进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这是将捐款功能发挥到极致的典范,也是卡内基和盖茨等人信守的方法。

卡内基断言,“与其把富人的百万家财拿去鼓励懒惰、酗酒和下流行为,不如把这笔钱扔到海里,这于人类倒更有利。”


就是说,未经出色谋划的捐赠,效果适得其反。出于可敬的基督徒精神,卡内基将自己的身份定位成“穷人的信托人”,将自己的财富视为穷人托他保管的“社会财富”,并将“为社会管好用好这笔财富,使之发挥比公众管理更大的效益”,视为“富人的责任”。
这种见识,确乎不易在中国文化里见到。
中国富翁大多不假思索地把财富留给子孙,而西方的明哲之士,则众口一词地将此判为至愚至陋。

在我国,有个奇怪现象,即经常是那些不具有慈善能力的人,大行慈善之举,人们对此还会充满感激。经典例子是靠自己乞讨来办学的武训。我凑巧读到的任何一位西方贤哲,对此都不加鼓励。

依卡内基之见,行善的前提是你拥有“剩余财富”,你不必把仅仅属于“小康生活保障”的那点积蓄拿出来捐赠。


两千年前的西塞罗对此也有过分析,在他看来,假如一种行善日后还可能连累社会,致使别人反过来帮助你,那就不应倡导。
此外,西方人强调的慈善,除了扶危济困的功能,还着重强调公共民生。
与西方人相比,我们的财富观多少是有些扭曲的。

晋人鲁褒写过一篇《钱神论》,大概相当于中国版的“财富论”,有人曾评价道:“钱神起论,铜臭为公”,可见不是什么高论。后人称“钱”为“孔方兄”,据说即典出此文。西方人深入骨髓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观念,在中国从未得到普及,而借故“籍没”富人钱财,则是帝王家乐此不疲的爱好。我们最近一次惨痛记忆,距今尚不足一个甲子。至于各类视《物权法》为玩偶的野蛮拆迁声,最近几年都快震聋一个民族的正义耳膜了。凡此种种,都彰显着我们财富观的初级状态,我们的富豪倘若心态有所失衡,也属事出有因,且不说他们的致富之路,未必没有难言之隐。

中西方慈善观之不同(二)

来源:英国《华闻周刊》  作者:肖莉
在海外华人圈,华人慈善机构的公信力一直以来都不够,人们对于慈善事业缺乏理论上的认知,和实践上的亲力亲为
在很多人的传统观念中,慈善业几乎没有成本,他们认为捐出去的每一分钱都应该用在需要帮助的人身上,不能有任何其他方面的损耗。

其实,慈善业作为一个行业也是社会体系的一部分,在运作方式上应该与其他非营利机构和政府公共事业部门(Public Sector)是一样的,也需要运营成本,不以营利为最终目的但也需要创造利润。慈善机构的管理者同样需要用“3个E”来衡量绩效,即:

经济(Economy)
效率(Efficiency)
效果(Effectiveness)
所以,慈善业需要科学合理地借鉴商业运作模式,需要专业人才和团队的运作,需要政策和法规的扶植、保障和监管。
中国传统慈善业里有个“恩”字的概念,受助者要记得帮助者的“大恩大德”,这是在现代西方文化中所无法体现的。
在西方文化里,受助者与助人者之间并不是一对一的感谢与被感谢的关系,而且大多数情况下,助人者对受助者的回报并没有过高的期望值。

很多西方人向流浪汉慈善机构捐赠,他们也不会对捐赠产生的结果作硬性要求,不会要求街头流浪汉的数量得以控制,也不会要求流浪汉群体接受教育和就业培训,要求他们通过自己的努力来赚钱并结束流浪汉的生活状态。

相反地,西方捐赠人会认为,每个人都有决定自己生活状态的权利,如果流浪是这些人群想要的生活状态,那么就应该尊重他们的选择。

捐助的目的只是能够让流浪汉们在自己选择的生活状态中过得更舒服一些,例如给他们提供棉被、填饱肚子的三餐、医疗援助等。西方捐赠人会觉得,大家都是上帝的孩子,所以帮助别人就是帮助大环境,就是在帮助他们自己。
然而,中国捐赠人在潜意识里对受助者的行为和道德标准却是有期待的。

如果受助的儿童读书不努力,就会对捐赠人的情绪和未来捐赠行为造成一定影响。东方儒家哲学思想中的“施和受”与“舍和得”的辩证思维是西方难以理解的。

其实慈善业作为一个行业,也是真实社会的缩影,而并不是充满理想的乌托邦。

很多个人和公司企业凭借慈善的平台来实现各自的目的:有人想避税,有人想提高政绩,有人想让自己的社会地位变得更体面,有人用慈善来做人情债,还有人想利用做慈善的方式提高企业的社会形象。英国是这样,其它西方国家也都是这样。但这并不能说个人或企业这种充满利益目的的参与公益慈善的行为就不可取。我认为,无论个人或企业是否将背后目的隐藏在慈善行为中,并没有那么重要,值得寻根问底。

1、不论捐赠方的捐赠目的是为了宣扬企业的社会形象,还是为了提高个人的社会地位,只要整个慈善公益过程有法可依,同时配备有完善和透明的监管体制,使合法的善款得到有效地运用;
2、只要慈善机构利用这笔善款最终帮助到了那些最需要帮助的人,那么慈善机构的使命就已经圆满完成,整个过程就是有意义的慈善行为。
这同时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做慈善不是道德标准极高的人或者是超有爱心的人的专利。
英国的慈善行业受到慈善法规的制约与维护,同时与公众事业一样受有关机构的监管和审计。目前,中国关于规范捐赠的法律除《合同法》之外,最重要的就是1999年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和2008年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但要使慈善机构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还需建立更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从而为日益兴起的中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来源:爱阅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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