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 年度报告指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社会组织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为更好地开展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工作,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社会组织年度报告指引,并经广州市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社会组织年度报告指引
广州市民政局 2014年12月26日
附件
广州市社会组织年度报告指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根据《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要求,从2015年1月1日起,广州市社会组织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具体指引如下: 一、年度报告对象及时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均需参加年度报告。社会组织年度报告方式为网上报送。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期结束后,系统将关闭。逾期提交年度报告的,登记管理机关将在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平台上向社会公示。 当年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民办非营利教育培训机构、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民办博物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同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内容 社会组织年度报告需报送的材料如下: (一)社会团体。 1.已填具的《年度报告书》; 2.真实、准确、完整的会员名册(含分支机构); 3.须提交的其他补充材料。(例如:住所证明或临时场地使用证明、财务状况说明、换届情况说明、地址变更说明等)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1.已填具的《年度报告书》; 2.有前置许可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提交《执业许可证》或《办学许可证》副本(扫描件); 3.须提交的其他补充材料。(例如:住所证明或临时场地使用证明、财务状况说明、地址变更说明等) (三)基金会。 1.已填具的《年度报告书》; 2.上一年度每次理事会的会议纪要(扫描件); 3.上一年度每月银行对账单(扫描件); 4.须提交的其他补充材料。(例如:住所证明或临时场地使用证明、财务状况说明、换届情况说明、地址变更说明等) 三、年度报告流程 社会组织年度报告的流程是: 区、县级市民政局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登录区、县级市民政局网络平台或从“广州社会组织信息网”链接进入区、县级市网络平台,按要求填报并提交年度报告材料。 (二)登记管理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对年度报告进行形式审查。不完整、不清晰的年度报告,须重新报送。 (三)社会组织报送的年度报告符合要求后,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广州社会组织信息网”或各区、县级市民政局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年度报告信息的修改 社会组织年度报告经公示后,原则上不允许修改。社会组织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应在当年6月30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由登记管理机关开放修改端口进行修改。 社会组织修改的年度报告信息不覆盖原信息,一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因年度报告数据信息产生的法律问题,由提交报告的社会组织负责。 五、年度报告的抽查 年度报告期结束后,登记管理机关每年按照不少于5%的比例,组织对社会组织年度报告的情况进行抽查。 抽查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被抽查的社会组织,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参与监督。年度报告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市民政局制订,并于2015年3月31日前公布。 抽查结果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广州社会组织信息网或各区、县级市民政局网站公示。 六、年度报告情况的处理 社会组织未按照本指引规定的限期内完成年度报告或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并通过广州社会组织信息网或区、县级市民政局网络平台向社会公示。 七、其他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
本指引解释权归广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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