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社区慈善基金设立和管理指引
为指导基层推进城乡社区慈善基金 (以下简称“慈善基金”)建设,特制定《重庆市城乡社区慈善基金设立和管理指引》。
一、慈善基金设立
(一)设立依据和方式
慈善基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2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设立。慈善基金原则上由乡镇(街道)、村(社区)发起,依托慈善组织尤其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设立。乡镇(街道)、村(社区)和慈善组织通过签订双方协议,约定基金设立的目的、使用范围、审批拨付程序、双方权利责任、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处理等事项。
(二)慈善基金名称
慈善基金名称为“慈善组织全称+XX乡镇(街道)慈善基金 ”或“慈善组织全称+乡镇(街道)XX村(社区)慈善基金”。慈善基金使用时要带有慈善组织全称的规范名称。
二、慈善基金管理
(一)慈善组织职责
设立慈善基金的慈善组织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
2.对慈善基金进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确保慈善基金 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慈善组织账户;
3.立足社区实际需求,策划实施公开募捐项目,筹集资金注入社区慈善资金;
4.对慈善基金资助慈善项目的合理性、科学性、公益性、有效性等进行科学论证、审核及拨付慈善基金 ;
5.做好慈善基金使用管理和信息公示,对专项基金的使用实行监管,监督慈善基金资助项目实施;
6.根据需要与捐赠人签订大额捐赠协议;
7.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
(二)管理委员会职责
设立慈善基金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同步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原则上应由乡镇(街道)、村(社区)、慈善组织负责人,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爱心企业、物业管理及当地居民代表等共同组成。基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
1.配合慈善组织建立健全慈善基金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2.配合慈善组织做好慈善基金使用管理;
3.审核慈善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预算,对项目合理性、科学性、公益性、有效性等进行论证,并向设立该基金的慈善组织申请项目资金;
4.对资助项目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
5.做好慈善基金捐赠使用情况公示;
6.做好慈善基金使用管理的年度报告;
7.需要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制度建设
慈善基金设立后,应围绕基金资助项目、资金募集及使用、项目执行和监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度可分为总则、设立、管理和使用、终止和撤销、附则等板块。总则一般包括设立宗旨、目的、业务范围等内容;设立包括命名、设立条件、启动资金、设立流程、发起方需要提交的资料、设立期限、到期后约定等;管理和使用包括管理委员会人员构成、主要职责、资金募集要求、资金使用要求、管理费比例、信息公开要求、风险防控等内容;终止和撤销条件包括终止或撤销后资金处理建议等;附则包括基金各方应该履行的职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办法制定时间等。
(四)慈善基金申请审核拨付流程
乡镇(街道)、村(社区)立足辖区特殊困难群体和村(居)民需求,自行策划或委托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策划慈善项目或志愿服务项目,形成项目实施方案(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名称、解决问题、实现目标、受益对象、实施区域、起止时间、具体实施内容、资助标准、费用预算等),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基金管理委员会召开项目评审会,对慈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论证后,报设立慈善基金的慈善组织审核。慈善组织审核通过后,按照程序拨付资金。
村(居)民因病、因灾、入学等原因出现生活困难,在享受民政救助政策基础上,可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和费用凭证,经所在社区调查核实后,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具体救助标准及实施办法由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制定。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设立基金的慈善组织审核并拨付资金。
三、慈善基金筹集和使用
(一)慈善基金筹集
慈善基金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得独立开展慈善募捐,必须依托慈善组织开展活动。慈善基金来源:
1.乡镇(街道)、村(社区)自筹的符合规定原始资金;
2.通过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开展线上线下公开募捐项目(活动)筹集的资金;
3.企事业单位、村(居)民等自愿捐赠的资金;
4.慈善组织的资助;
5.其他合法收入。
(二)基金使用
慈善基金使用范围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且应通过策划实施慈善项目方式使用,重点用于以下方面:
1.为辖区内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困境儿童、高龄失能老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资金救助、物资帮助,通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支持志愿者为辖区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帮助;
2.资助社区环境治理、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等慈善项目和志愿服务项目;
3.改善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支持辖区公益设施建设。
4.资助乡村振兴慈善项目和志愿服务项目;
5.资助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和社区慈善公益人才培养;
6.开展慈善宣传,传播“人人慈善”的现代慈善理念;
7.支持举办公益集市、义卖、义演、义拍等公开募捐慈善活动;
8.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项目或活动。
(三)财务管理
设立慈善基金的慈善组织对基金进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慈善基金的收支全部纳入慈善组织账户。慈善基金应按照捐赠协议约定使用捐赠财产和列支管理成本,专款专用。在慈善项目实施中,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明确的使用范围使用捐赠款物,科学控制项目执行费用,提高慈善基金使用效益。捐赠协议未约定的,管理成本不超过年度总支出的10%。
四、慈善基金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对设立的慈善基金进行清理,对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公益效果不明显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协商乡镇(街道)、村(社区)予以终止。
慈善基金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的,须由乡镇(街道)、村(社区)向慈善组织提出终止申请,经慈善组织同意后予以终止。该基金终止后,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清算,剩余资产处置由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研究决定,用于性质相同或相近的慈善公益事业。
五、慈善基金信息公开
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要求,慈善组织在设立慈善基金 30日内,应在《慈善中国》上对慈善基金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进行公示;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项目资助的,应每3个月在《慈善中国》上进行公示。并在自有官网和微信公众号及时公示慈善基金捐赠接受、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基金管理委员会要在乡镇(街道)或村(社区)设立公示栏,对慈善基金的捐赠接受、使用管理等每月进行公示,对慈善基金的年度报告等重要信息应及时公布,接受村(居)民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