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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栋 | 公益、知识产权与人类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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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ngyi020工作人员 发表于 2017-9-26 20:55: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暑气渐消,白露初沾,怀念曾经的秋高气爽,满心的又是对如今环境的蓦然喟叹!
        9月13日,一篇《路见不平一声吼:某基金会你的底裤呢?》的文章,就是在喟叹中进入我的视野的。99公益日,几家欢乐几家愁,想来各种情绪,也实属正常,但我回顾着想了一下,公益机构知识产权侵权的典型事件,好像就没间断过,不觉一惊:为什么?

1、回顾与公益机构有关的知识产权典型事件
1995年6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正式受理中国青基会“希望工程”商标的注册申请。
2005年4月14日青基会叫停太原希望职校盗用希望工程名义、违法招生的行为。
2005年5月27日云南昆明血液中心以公益性使用风驰公司与红河烟厂的专利广告牌,被后者向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而被要求停止侵权。
2008年4月格桑花西部助学组织被原志愿者起诉使用其开发的一对一助学系统,侵犯他的软件著作权。
2013年1月16日《东方今报》使用“爱心衣橱”的名义,开展慈善活动,被爱心衣橱基金叫停。
2013年4月3日万科基金会因侵犯禾邻社的项目方案而对簿公堂,最后万科基金会被判败诉。
2016年3月3日“民政青年同心社”的“小脸盆计划”获得中央国家机关青年志愿服务优秀项目奖,被认为抄袭了四川义工老黑实施8年的“脸盆计划”。
2017年9月13日上海道融自然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中心在腾讯公益上发起“一杯干净的水”项目被创绿中心提出质疑侵犯“一杯干净水”已注册的商标权,稍后该筹款项目更名。
注,以上所选案例,仅作客观描述。期间还有很多不同剧情的知识产权纠纷事件,不是不重要而被忽略,只是想选取不同特点的案例来说明典型。如果您有要求,我可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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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什么知识产权侵权并不能因为是公益而不会发生?
       我相信以上的案例可能会是第一个,但不大可能会是最后一个。因为知识产权作为私权它与我们绝大多数人类具有的自私性相符,但却与对公益的道德期许——无私性相违。法约尔说:“无知、野心、自私、懒惰、懦弱以及人类的一切冲动,所有这些人类情感都倾向于为了个人利益而放弃整体利益。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是一场旷日持久的战争。”如果我们无法超越自我,那么就接受公益圈的各种与道德期许不一致的行为,并把他们当作常态吧!当我们用平常的心态来看待这些事情的时候,智慧自然就流露了。所谓:“知止而后有定,定而后能静,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
       接受这样的常态,让自我的内心保持安详,这时,也意味着我们与那些侵权者划清了界限:侵权者的行为并不能在我内心中掀起因侵权而带来的烦恼,如指责、抱怨、咒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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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益机构如何去处理这些可能会发生的常态的事情?
       常言道:知人者智,自知者明。我们很多时候都是在假装自己很“知”别人,这个“知”很可能只是用自己来衡量他人的。但凡理智思考的人,应该都不会拒绝学无止境,未雨绸缪,亡羊补牢的行为。
       学无止境,就是我们要跟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更新我们的知识,比如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知识。记得在今年两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时,就有某公益公众号呼吁公益组织应该关注《民法》,显然作者观察到这么一部重要的法律出台,却鲜少有公益组织参与讨论。
       在《民法》中确立了非营利组织法人的地位,同时也列明了民法中所包含的知识产权内容。如果公益组织更新过这个信息,所谓公益组织就不应该有知识产权的谬论就不攻自破了。
       但是,在当前社会问题异常突出,各种人群需求遍地开花的时候,我们应该鼓励更多社会服务的提供。世间常说:“一切事情即模仿,模仿之中能生巧。”同样在服务社会方面,我们也要鼓励模仿,学习。这里鼓励的模仿,并不是让你抄袭,拿人家的来直接使用。这里有必要对模仿与抄袭,专利与模式做个区分。
       模仿的意思是在共情的前提下,对社会问题解决办法的思考中,看到了比较成熟、有效的一种做法,在发心去缓解这一社会问题的急迫性驱动下,对前者工作思路,工作方法的学习使用。如果是把对方的名称、项目的方案、活动的照片、总结的报告等拿来使用或者稍加修改,那就是抄袭了。因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是可观察的、有形的形态,而并不能保护思路、想法、模式等无形的内容。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模仿其他机构做法的时候,也要避免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比如你从政府招标处或者某发标基金会里,或者买通对方机构的员工等通过一定的手段获取了其他机构的项目方案,然后执行。这就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涉嫌经济犯罪。所以奉劝公益机构——“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势成认为,社会公益服务刚刚起步,空间异常之大。与其抄袭、盗窃让自己沦落不堪之地,不如自己去开拓、超越让自己引领行业的发展与变更,永源处于被模仿的位置!
       未雨绸缪,不仅是预见,更是一种有效的行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并非一个地区或者一部分区域的人认为是重要的事,在1967年成立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简称WIPO)中,现在的191个成员国也都是认同应该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这一宗旨的。有意思的是,WIPO也是一个非政府组织。在WIPO的协调下,各个成员国无论是商标、版权还是专利等,在与世界互联的时代,每一种知识产权都有可实施的保护手段,并有执法维权的路径。我们所要绸缪的就是在活动的国家领域按照规则申请相关的保护即可。以公益组织商标保护为例,
它的好处有:
1. 让服务对象区分不同的服务
2. 避免被低品质服务损害,影响公信力
3. 成为推广公益理念的抓手,打造公益品牌形象和信誉
4. 许可他人使用,并确保服务理念一致
5. 成为机构重要的无形资产
6. 可以鼓励机构保持或改进服务品质
7. 有助于获取更多资源

       但是否提交申请保护,所要考虑的因素也非常重要。大致有以下三个方面
注册预算。是否有充足的经费来对自己的品牌进行商标权的保护,这是一项硬成本,既使不找代理机构这个成本也是节省不了的。其中初步申请的费用还是属于小部分的,后续的商标权维护才是消耗成本的大头。
册类。与预算密切相关的是注册类别,但是注册类别却更深远地影响品牌所涵盖的领域。根据尼斯分类,商标共有45个类别,其中1-34是实物类别,25-45是服务类别,这些类别的划分是按照产品或服务的属性进行划分的,而不是根据使用人的发心动机来划分的,所以,请注意,商标注册分类中没有所谓的一个公益慈善类商标。根据势成的工作经验,公益机构常常会涉及到的类别有35、36、41三个类别,根据具体的服务再延伸出其他一些相关类别。如果您对自己的品牌期望较高,不妨向壹基金、老牛基金会、邓飞先生学习,进行商标的全类保护。
       如果我们的注册类别选择的不完善,很有可能在关键的类别被他人抢注,给自己造成重大损失。除非公益机构申请的商标能获取驰名商标的评估,才具有在未注册的类别也可以得到保护,否则是非常困难的。
       注册风险。提交商标注册,没有100%确保会成功的。有些商家的营销说保证注册成功,但并不是说把注册风险降低为0,而是为了变相获益。商标注册的风险常有以下情况:1,绝对性理由驳回,如含有中国、中华字样、缺乏显著性、损害宗教感情、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等;2,相对性理由驳回,如与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这个在先注册的商标一般是代理人检索查询来发现,有一种情况是在盲期中看不到的近似商标的存在。3、公示期中被第三者提出异议而失败。4、注册成功后,三年未使用被他人提出撤销等。
       在基于对商标注册风险的认知前提下,对品牌规划与保护的需求,促使我们愿意投入相应的费用进行法律的保护,这是应该鼓励的未雨绸缪的好步骤。
       亡羊补牢,也可以说是对自他的救济。弟子规里说无心非,名为错,有心非,名为恶。当我们无心犯了错,被指出就坦然面对,知错就改嘛,最怕的就是明明知道是他人权利,还有心侵权,这就存在主观恶意性,对这样的行为,有必要采取一些行动让他警醒,避免他愈走愈远,最终自食其果!对无心非而犯错的,也要注意不要被虚荣蒙蔽了,固执着自己的错,各种狡辩、甚至以正义之名,为达己之私来推脱责任,死不承认,这也没什么意义,徒增笑料罢了。弟子规也说“过能改,归于无,倘掩饰,增一辜。”如果能虚心接受,不仅能增长君子之风,或许还能有化干戈为玉帛的收获。
       当然知识产权权利人,也不能仅仅凭着自己的主观想象就认为与己具有相同的某一属性就构成了侵权,更不应该仗恃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变成知识产权流浪的形象,为自己的利益,不择手段,痛下杀手。这种情况也是知识产权执法者所要打击的对象,因为这与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是不相符的。正确的补牢姿势应该是从学无止境,到未雨绸缪走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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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 判断近似商标的三个方法
一、隔离观察法。
       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分别在不同的时间或地点来看,如果一般的人容易发生混淆,则这种商标为近似商标。
二、要部比较法。

       如果两个商标的主要部分的形象明显不同,不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则它们为非近似商标,反之,为近似商标。
三、分离比较法。

       将两个组合商标的各组成部分分开进行比较,如果比较部分的读音,含义,外形等近似或无重大差别,则为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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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知识产权的伦理问题
       知识产权之所以能引起各种争议,并从未间断,这与其自身制度和终极目的的相悖性分不开的。为了让公益组织更容易理解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及设立的终极目的,这里简要做个叙述。
       知识产权的目的是鼓励知识创新和传播并造福于社会,知识产权能被保护的基础是其私权属性。就是说,承认知识产权的私有性,并保护知识产权的私有性,目的是因这个知识产权而让这个社会变得更美好。悖论也就这样产生了,这是我的知识产权,因为获得了保护,我就要严格地保护(限制了创新),并为自己谋取最大化的利益(阻碍了传播并且不能最大化地造福社会)。尽管知识产权制度做了平衡,但是源于人性的自私,必然与全民的利益是相违的。
       由此还延伸出,对某人知识产权的保护,会造成不公正的后果。比如对前人积累知识的再创造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保护,就会导致权利人与非权利人的分化。典型的就是强者愈强,发达者对落后者的奴役,结果还是不能实现让这个社会变得更美好的目的。比如WTO中知识产权的贸易壁垒,造成了新的殖民;医药公司的发明,并不能解决那些痛苦的、没钱的病患解除痛苦;那些文化作品甚至也不能广泛流传,丰富那些渴望美德与真理慰藉的灵魂。
       对伦理中的一端过渡地执着,势必会造成自他的伤害。如果能够在对与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相悖观点深深地认同的基础上,我们还愿意选择使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那我们势必会更靠近知识产权制度所想达到的终极目的。
       我相信,每个公益机构设置的愿景与使命也都是符合公共性利益的,也可以说是与知识产权制度设置的目的是一致的——造福于这个社会。那么在实践中,我们共同的唯一敌人就是人性之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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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有效的三点建议
       确立机构的基本价值观,如果能含有:共情,自省,公正,宽容应该是极好的。
       把知识产权纳入到机构的战略规划,做到方向不偏移,工作有秩序,实施有依据。
       涉及到知识产权的法律有很多,国际性的条约就有20多种,如果自己无法把握,靠谱的方式就是签署一家知识产权顾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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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势成在为非营利组织提供知识产权服务方面积累了600多家客户的工作经验,希望也能为您服务。 夜深微凉,窗外少了车水马龙的喧嚣,但依然看不见城市上空的星星!

完2017年9月19日 - 作者 -韦栋 势成非营利组织风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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