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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岁男孩遭家暴半年三度入院最终丧命 生父获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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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媚 发表于 2017-7-8 10:4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常言道“虎毒不食子”,但广东省惠州市这个年仅34岁的父亲却狠心虐死自己11岁的大儿子。该男子此前与妻子离异,独自抚养两个儿子。父母离异不到一年,男童便已被父亲殴打至三度入院,最终命丧亲生父亲之手。7月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

因琐事被父亲殴打,半年内三度入院

刑事裁定书显示,该男子姓陈,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生活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2015年6月,陈某与妻子袁某甲协议离婚,两子小光(化名,10岁)、小亮(化名,4岁)由陈某抚养。陈某与小光、小亮父子三人暂住于惠州市惠城区。陈某因生活琐事多次殴打小光,小光曾因被打伤于2015年9月和11月住院治疗。2016年2月15日11时许,陈某又因琐事殴打儿子小光,用脚踹踢小光背部致其头部撞击铁门昏迷。次日8时许,陈某将小光送往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当日,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在医院将陈某抓获。同年3月5日2时许,小光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小光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陈某于2016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根据相关法律,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2017年6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广东高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故意伤害其子小光,并致小光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鉴于陈某归案后坦白认罪,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陈某的辩护人提出从轻改判的意见,经查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裁定核准原审判决。

专家说法:受虐儿童难以自救,有赖加强发现体系

在这个案件中,被害人小光在命丧家暴前,曾经因被父亲殴打两度入院,为什么相关人员和机构一直未能有效介入?记者了解到,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反家暴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强制报告义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然而,这一条款在实践中困难重重。

广州市政协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郑子殷表示,目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需要解决三重障碍。首先是认为“子女是父母私产”、“家暴是家事”的传统观念,需要强力的普法宣传去扭转;二是加强“监测—发现”体系,因为受虐儿童是难以自救的,政府在基层推行的网格化精细管理和《反家暴法》中的强制报告义务将有助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的案件被发现;三是明确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主责行政机关。在我国,残疾人、妇女权益受侵害可向残联、妇联求助,但目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无专门职能部门对接。由于责任主体模糊,各个职能单位之间不容易形成合力,亦难以追责。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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