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北京7月3日讯 (记者李万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1日作出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后,最高检2日正式对外发布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分别作出规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和《方案》,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13个省区市的检察院将开展改革试点。试点期限为2年。
《方案》明确,试点期间,检察机关将建立审批制度,地方人民检察院拟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一律先行层报最高检审批。《方案》还明确,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方案》明确,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试点期间,重点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根据《方案》,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将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益诉讼的特点,《方案》规定: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被告是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据悉,试点进行中,最高检将与最高法院共同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适时就公益诉讼案件管辖、起诉、审理中涉及的具体问题联合作出实施办法,并及时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中期报告。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适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提起公益诉讼,《方案》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