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20年广州每个街镇至少建成一个家庭综合服务中心
广报全媒体 2017-04-26 记者 卢文洁 通讯员 印锐
《广州市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实施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今日起在广州市民政局官网挂出征求意见,提出在完善现有街(镇)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的基础上,到2020年,全市每个街(镇)至少建成1个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全市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的年度评估优良率达到60%以上。
2020年,全市每街(镇)至少建成1个家庭综合服务中心
按照《广州市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实施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是指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方式,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运营,在街(镇)设置的以服务困境群体为主,以家庭为本,以社区为基础的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平台。
记者获悉,截至2016年9月底,广州全市共建立了家庭综合服务中心188个。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满足居民服务需求,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发挥了社会工作“润滑剂”、“减压阀”的功能。2015年,全市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共服务260万人次。
广州的家综服务不满足于现状,《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提出,全市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承接运营机构到2018年底,获得3A或以上评估等级达到100%;在完善现有街(镇)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的基础上,到2020年,全市每个街(镇)至少建成1个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全市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的年度评估优良率达到60%以上。
《办法》要求,各区应当根据街(镇)地域面积、人口分布、服务对象、交通便利性等情况,对全区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整体布局、立项论证、项目设点、购买经费预算等情况进行统筹规划。原则上每个街(镇)应当设立1个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对于常住人口超过15万人且具备财政、场地、设备等支持的街(镇),可以设立2个以上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或另设立多个服务站点,解决服务覆盖问题。
为社区困难人群提供支援和心理辅导
家庭综合服务中心为社区居民提供什么服务?具体来说有五大方面:
(一)预防性服务功能。针对一般个体、家庭和群体等服务对象,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应当以预防服务对象面临的各种潜在风险和困难为目标,为服务对象提供社会支援、社会参与、社会融入、兴趣发展、文娱康乐、教育培训、人际拓展等事前预防性服务,以预防服务对象陷入困境状态。
(二)支持性服务功能。针对陷入轻微困境的个体、家庭、群体等服务对象,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应当以增强其应对所处困境的能力为目标,为服务对象提供社会援助、情绪支持、资源链接、认知拓展、能力提升、压力释放等援助性和支持性服务,以协助缓解其面临的困难和压力,使其更好应对所处困境。
(三)补救性服务功能。针对陷入严重困境的个体、家庭、群体等服务对象,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应当以帮助服务对象改善境况或缓解危机为目标,为服务对象提供心理辅导、障碍矫治、社会救助、危机干预、权益维护等服务,以争取改善服务对象的受损状况和困难处境。
(四)照护性服务功能。针对低保、低收、三无、五保、残疾人等社会救助对象,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提供临时托管、安全保护、生活救济等照护服务,帮助救助对象暂时舒缓面临的困境和压力;针对遭遇突发性危机的个体、家庭或群体,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提供紧急救助、临时庇护、临时照顾等照护服务,保障服务对象权益免受更大伤害。
(五)发展性服务功能。针对社区发展中存在的公共服务需求和问题,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国家法律政策宣传、公益倡导、公民教育等,提升社区居民的法治意识、公民意识、参与公共事务能力等。倡导社区公益服务,培育义工、慈善、互助等社区公益服务组织和骨干,推动社区管理服务参与,促进社区公共服务治理;整合社区资源,构建社区支持网络,促进社区和谐健康发展,满足社区居民的多元化发展需求。
评估优秀的家综服务中心获20万资助
现运营中的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其人员配备按原有标准不变,即每10万元购买服务经费须配备一名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总数的2/3以上为社会工作从业人员、1/2以上为社会工作专业人员。
本办法实施后新建或新招标的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原则上每12万元购买服务经费须配备1名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总数的2/3以上为社会工作从业人员、1/2以上为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有激励制度。对每年末期评估优秀的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的承接机构,给予20万元资助;对每年末期评估良好的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的承接机构,给予10万元资助。
关于征求对《广州市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实施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和改进本市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等有关要求,结合近年来本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和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的实际情况,我局起草了《广州市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实施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对《广州市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实施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请于5月6日前向广州市民政局社会工作处反映或提交。途径有:
1.信件邮寄: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99号社会工作处(邮政编码:510030);2.电子邮箱:gzshegong@163.com;3.传真:83179208。
建议社会公众在提交意见时能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广州市民政局2017年4月26日
广州市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实施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建设、运营、管理,进一步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和《中共广州市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发展的意见》(穗字〔2010〕12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建设、运营、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是指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方式,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运营,在街(镇)设置的以服务困境群体为主,以家庭为本,以社区为基础的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平台。
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日常开展的服务以无偿为主,在确保服务质量的前提下适度开展有偿服务,所得收益必须全部用于拓展和加强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服务,不得用于任何个人间的分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是指具备相应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专门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社会工作专业人员以及在市民政局备案的其他从业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是指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的购买方是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服务承接方是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监督方是指市、区民政局。
第七条 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制定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政策,申报市本级财政预算,指导开展运营评估、设置服务项目等。
区民政局负责具体指导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做好区级家庭综合服务中心规划布局、统筹协调工作,负责申报区级财政预算或指导街(镇)申报区级财政预算,对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服务计划、服务效果、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督指导。
市、区财政局负责街(镇)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资金预算制定及拨付。
市、区监察、审计部门负责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政府采购、日常监管和协调街(镇)业务部门与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有关服务配合、转介等工作。
第二章 服务与要求
第八条 各区应当有规划、有步骤地开展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着力推进家庭综合服务中心规范化、专业化、多元化发展。
全市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承接运营机构到2018年底,获得3A或以上评估等级达到100%;在完善现有街(镇)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的基础上,到2020年,全市每个街(镇)至少建成1个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全市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的年度评估优良率达到60%以上。
第九条 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应当按照以下功能定位开展服务:
(一)预防性服务功能。针对一般个体、家庭和群体等服务对象,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应当以预防服务对象面临的各种潜在风险和困难为目标,为服务对象提供社会支援、社会参与、社会融入、兴趣发展、文娱康乐、教育培训、人际拓展等事前预防性服务,以预防服务对象陷入困境状态。
(二)支持性服务功能。针对陷入轻微困境的个体、家庭、群体等服务对象,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应当以增强其应对所处困境的能力为目标,为服务对象提供社会援助、情绪支持、资源链接、认知拓展、能力提升、压力释放等援助性和支持性服务,以协助缓解其面临的困难和压力,使其更好应对所处困境。
(三)补救性服务功能。针对陷入严重困境的个体、家庭、群体等服务对象,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应当以帮助服务对象改善境况或缓解危机为目标,为服务对象提供心理辅导、障碍矫治、社会救助、危机干预、权益维护等服务,以争取改善服务对象的受损状况和困难处境。
(四)照护性服务功能。针对低保、低收、三无、五保、残疾人等社会救助对象,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提供临时托管、安全保护、生活救济等照护服务,帮助救助对象暂时舒缓面临的困境和压力;针对遭遇突发性危机的个体、家庭或群体,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提供紧急救助、临时庇护、临时照顾等照护服务,保障服务对象权益免受更大伤害。
(五)发展性服务功能。针对社区发展中存在的公共服务需求和问题,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国家法律政策宣传、公益倡导、公民教育等,提升社区居民的法治意识、公民意识、参与公共事务能力等。倡导社区公益服务,培育义工、慈善、互助等社区公益服务组织和骨干,推动社区管理服务参与,促进社区公共服务治理;整合社区资源,构建社区支持网络,促进社区和谐健康发展,满足社区居民的多元化发展需求。
第十条 市民政局应当制定全市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发展规划,根据各区实际情况对全市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整体布局进行调研论证,优化配置各区服务资源。
各区应当根据街(镇)地域面积、人口分布、服务对象、交通便利性等情况,对全区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整体布局、立项论证、项目设点、购买经费预算等情况进行统筹规划。原则上每个街(镇)应当设立1个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对于常住人口超过15万人且具备财政、场地、设备等支持的街(镇),可以设立2个以上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或另设立多个服务站点,解决服务覆盖问题。对于人口少、面积小(3万人以下、面积低于1平方公里)的街(镇),可以根据服务量适当调低购买服务资金。
第十一条 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场地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的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如位于开发较晚,有较充足公建配套的街(镇),可以整合当地公建配套设施资源,提供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场地;如位于开发较早,缺少公建配套的街(镇),可以通过新建、置换、租赁等方式,根据实际需要,多渠道解决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场地需求,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二)已建成家庭综合服务中心且面积少于500平方米的,应当在现有场地基础上整合辖内现有的文化站、工疗站、党员活动中心、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等社区服务场地资源,通过设立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分站点、分中心等方式予以支持服务,设立的分站点、分中心的场地面积和设施均可纳入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面积和设施计算。
(三)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选址应当尽量选在靠近居民区、公交车站、地铁站等交通便利的位置,以方便居民接受和享用服务。
(四)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应当根据服务工作和居民需求,设置个案工作室、小组工作室、多功能活动室、员工办公室、档案室、储物室等功能室。
第十二条 现运营中的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其人员配备按原有标准不变,即每10万元购买服务经费须配备一名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总数的2/3以上为社会工作从业人员、1/2以上为社会工作专业人员。
本办法实施后新建或新招标的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原则上每12万元购买服务经费须配备1名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总数的2/3以上为社会工作从业人员、1/2以上为社会工作专业人员。
第十三条 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经费由项目经费和评估经费两部分构成:
(一)项目经费即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包括人员费用、专业支持费用、专业服务和活动费用、日常办公费用、其他费用等。
现运营中的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经费原则上按每年200万元/个编制预算;本办法实施后新建或新招标的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经费原则上按每年240万元/个编制预算(含有需要设置的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点的项目购买经费),所需资金由市、区按财政体制分担。
(二)评估经费按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含社区服务站点)项目经费的2%编制预算,按原资金渠道列入各区财政预算,用于各级民政部门对家庭综合服务中心评估办法和标准的制定、委托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明查暗访、抽查等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 新设、增设、调整、撤消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立项调研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新设、增设的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场地购置、建设、装修及设备设施购置等费用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已建成的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场地装修、维护以及设备设施购置由区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统筹提供。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服务场所的设施购置、维修经费可向市、区两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申请资助或者列入区财政预算。
建立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激励制度。由市级财政设立资金,对每年末期评估优秀的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的承接机构,给予20万元资助;对每年末期评估良好的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的承接机构,给予10万元资助。资助资金用于承接机构的发展、增拓服务范围、工作经费补偿等。
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和政府资助补贴,其用电、用水按照居民生活价格执行。
鼓励企业、个人等通过公益创投、捐赠、赞助、购买冠名权等方式,资助项目承办机构充分利用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平台,开展社区公益慈善服务。
第十五条 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经费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人员费用:包括工资、奖金、五险一金和以上支出引致的税费等;人员经费预算和支出应当不低于项目经费总额的70%。
(二)专业支持费用:包括外聘督导、本机构督导的岗位补贴、社工交流学习、专业提升等费用。
(三)专业服务和活动费用:包括服务和活动产生的物料、交通、误餐、组织义工等费用。
(四)日常办公费用:包括办公设备设施及耗材、保洁、安保、水电、交通费用等。
(五)总部管理费用: 为确保和提升服务质量,承接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额外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等服务管理成本的,可以在购买服务经费中支付相关成本费用,最高不得超过购买服务资金总额的10%。具体包括项目承接机构总部参与服务的人员费用、行政及专业支持费用和活动费用。
(六)其他费用:包括中标费用、相关税费等。
(七)项目经费盈余处理:承接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按合同完成任务和相关指标后,允许购买服务经费每年存有一定盈余,但盈余部分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5%,且盈余部分必须全部用于下一年度家庭综合服务中心业务的拓展和加强。采购服务周期满后或采购服务周期内终止服务合同的,盈余部分应移交购买方,并由购买方移交至下一个服务承接机构,用于项目后续服务。
第十六条 使用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经费购买的固定资产包括照相机、电脑、车辆等,如承接机构退出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的,符合未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应当如数移交购买方,并签定移交协议书,留存下一任承接机构使用。
第十七条 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服务档案应当至少保存5年以上。如承接机构退出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的,应当于退出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购买方移交个案、小组、社区服务、家访电访、服务对象建档、义工建档、服务需求调研等服务档案资料,并列明移交资料清单和签订移交协议书,移交资料留存下一任机构用于继续开展服务工作。
评估机构对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进行评估,其评估的相关服务及财务评估资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及以上,以配合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检查。
第三章 实施流程
第十八条 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新设、增设、调整、撤销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未设立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街(镇),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需新设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区民政局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调研和项目立项论证,根据街(镇)社区人口、面积和居民需求情况需要明确家庭综合服务中心规模大小、项目预算额度、配备的人员数量、服务目标等内容,形成项目计划书报市民政局核实。
(二)因区划调整、人口变动或其他客观原因,已设立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街(镇)需要增设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应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区民政局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调研,形成方案报市民政局同意后按新设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程序办理。
(三)因区划调整、人口变动或其他客观原因,需要调整家庭综合服务中心规模的,应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区民政局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调研,形成方案报市民政局核实。
(四)因区划调整、人口变动或其他客观原因,需要撤销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应当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区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局核实。
第十九条 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服务采购,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采购服务周期为5年。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基本情况、服务对象实际需求、主要工作目标等拟定招标用户需求书,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并进行审定,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接运营机构。
(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区民政局,依照市民政局印发的招标文件指引,制定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用户需求书和设定项目招标的商务、技术、工时等评分标准,指导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制作评标文件及发布。
(三)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组织评标活动,保护好评标专家资料,防止开标前泄露相关评标人员信息。评标专家应当从“广州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招投标评标专家库”中抽选,现场评标的专家中至少应当有2名是从事社会工作教育、研究和服务的人员。现场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负责组织,并邀请监督人(区民政局)、采购人(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和投标机构代表参加。
第二十条 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项目合同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合同由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承接运营机构三方签订。
(二)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目标任务、服务要求、服务期限、服务指标、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区民政局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市民政局备案。
(四)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合同以5年为周期,周期内合同一年一签,每年均进行中期、末期评估,末期评估合格后续签合同,评估不合格则合同不予续签,按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重新确定项目承接机构。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将市级财政资金转移支付到区财政局;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根据签订合同约定分期向区财政局及时申请拨付经费,区财政局根据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用款单位申请情况及时拨付经费。
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拨付年度项目经费总额的55%。年度中期服务和财务评估合格后,自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拨付年度项目经费总额的40%;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经费不予支付并终止合同。年度末期服务和财务评估合格后,自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拨付年度项目经费总额的5%;末期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服务承接机构根据评估意见进行整改,购买方认可整改后,自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拨付剩余项目经费;末期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剩余项目经费不予支付并终止合同。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开展日常服务过程中,超出服务提供方的专业或能力的,应将其转介到相应服务部门,并开展跟进服务,直至结案。
建立社工志愿者(义工)联动常态化服务机制。支持市(区)志愿者协会、义务工作者联合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妇女志愿者协会等机构与家庭综合服务中心进行服务对接和合作,加强志愿者(义工)队伍建设,整合志愿(义工)服务资源,提升志愿(义工)服务质量。
建立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投诉处理机制。市、区民政局可委托社会工作行业组织,负责受理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投诉意见,对投诉意见应做到快速响应,及时将矛盾纠纷化解于萌芽状态。
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应充分整合和链接各类社会资源,积极与社区居委会、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等区域内主要公共服务机构建立双向合作转介服务关系,发挥社区综合性社会服务枢纽作用。
第二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如需向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承接机构增加合同以外事务的,应在与项目承接机构协商并达成一致意愿的基础上,报区民政局审议。审议通过的,需求方应与项目承接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并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向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经费。
第二十四条 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评估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评估应当遵循全面、客观、科学的原则,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担的项目管理、服务成效、经费使用等内容进行综合考评,每个服务年度进行中期、末期评估。
(二)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的评估工作。制定全市统一的项目服务评估办法和标准、建立评估工作人员数据库、委托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全过程开展明查暗访和抽查工作、健全完善评估工作的社会观察员和稽查员监督机制。
(三)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对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给予支持,并及时掌握项目实施的进度、成效和居民满意度,提出作为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监督方、采购方的评估意见。
(四)受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制定评估方案、组建评估团队、预告评估事项、实施评估业务、出具评估报告。
(五)中期及末期评估结果由第三方评估分值(占70%)、区民政局和街(镇)评估分值(占20%)、市民政局评估分值(占10%)组成,并由市民政局统一发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民政、财政、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工作监督管理中不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五条 对造成延期拨付经费的责任单位,市、区监察或审计部门应当督促其整改,拒不整改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评估结果作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后续运营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经评估合格及以上等级的,服务周期内可以继续承接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经评估不合格的,服务周期内可终止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合同,并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有关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为统一本市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的总体实施进度,本办法实施后,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需新设、增设或到期重新采购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在实施采购时通过适当延长或缩减第一年度的服务时间,确保下一年度的合同签订时间统一调整为上半年内。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依据发生变化的,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2012年3月30日由市民政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函》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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