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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作者研究 | 《困境儿童公益慈善捐赠人行为准则指南》(建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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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ngyi020工作人员 发表于 2023-12-17 22: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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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30日,北京市协作者社会工作发展中心(简称北京协作者)主办的“如何成为负责任的捐赠人——《困境儿童公益慈善捐赠人行为准则指南》发布倡导活动”在京举办。由北京协作者组织起草的《困境儿童公益慈善捐赠人行为准则指南》(建议稿)(简称指南)正式发布。

本指南由腾讯基金会和南都公益基金会“百个项目资助计划”支持,北京协作者通过开展“困境儿童公益慈善领域捐赠人行为规范研究”项目,历时一年,邀请了包括捐赠人代表、困境儿童及监护人代表、儿童社会工作者代表等捐赠相关方共计171人参与其中,就捐赠规范议题展开讨论共创,同时针对20家公益组织21名代表开展调查访谈,经过专家多轮指导修订,最终形成本指南。本文为该指南全文,与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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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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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指南是由腾讯基金会和南都公益基金会发起的“千百计划 | 百个项目资助计划”资助的项目成果,由北京市协作者社会工作发展中心组织起草。

本指南主要起草人:李涛、单焱斌、李真、卢金艳、潘愉、刘倩、王瑞海、袁晶、刘玉方、王晓洁、吴志葵、杨童珍、车晓琳。

本指南的指导专家:史柏年、矫杨、陈涛、李萍、赵芳、童敏、步明薇、章小怡、何春兰、时福茂、李永慧、王小兰、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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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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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人是公益慈善事业的重要支持者,尤其在困境儿童公益慈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因社会缺乏对捐赠行为伦理的一致性规范认知,屡屡出现捐赠人、困境儿童及其监护人、公益组织之间的矛盾冲突事件,不仅容易伤害捐赠人、困境儿童及其监护人、公益组织的合法权益,也极易降低公众对公益慈善的信任度,破坏公益慈善助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困境儿童是公益慈善筹资捐助的主要群体之一,儿童有其特殊保护需求,困境儿童相对其他儿童更为脆弱。因此,儿童公益慈善领域是公益行业中伦理规范要求最高的服务领域之一。

此前,北京市协作者社会工作发展中心和北京博源拓智儿童公益发展中心等儿童公益组织联合起草了《儿童公益组织行为准则指南》、《一线儿童工作者能力素养与行为准则指南》,以期在儿童公益行业中建立起一套符合儿童最大利益的公益组织和一线工作人员能力素养培养标准和行为规范。在此基础上,研究形成捐赠人伦理原则和行为规范,指导规范困境儿童公益慈善捐赠行为,成为构建健康的儿童公益慈善事业的迫切需要。

2023年,在腾讯基金会和南都公益基金会发起的“千百计划 | 百个项目资助计划”支持下,北京市协作者社会工作发展中心组织了《困境儿童公益慈善捐赠人行为准则指南》的研究起草工作。我们认为以儿童为本、多方参与的理念非常重要。因此,本次研究起草工作注重运用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通过文献研究、行动研究和社会调查,组织捐赠人代表、困境儿童及监护人代表、儿童社会工作者、公益组织代表与儿童保护领域专家代表共同参与讨论和起草,最终形成了《困境儿童公益慈善捐赠人行为准则指南》。本指南的起草凝聚了困境儿童公益慈善捐赠领域多方主体尤其是捐赠人代表、困境儿童代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我们希望在公益行业建立起一套符合儿童最大利益的捐赠人行为准则指引,倡导和促进理性、合规、积极的公益慈善捐赠,约束不当行为,更好地保护捐赠人、困境儿童及其监护人、公益组织等各方的权益和共同长远利益,推动公益慈善事业的积极发展。

我们认识到,儿童公益慈善捐赠的进一步健康发展,对儿童发展事业具有重大的贡献,这不仅需要相关捐赠人,而且还需要相关公益组织、有关专业人员、相关儿童及其家庭与监护人,以至社会公众和各方共同的改进行动,只有各有关主体一起改善相关的行为和彼此关系,才能逐步构建形成良好的公益慈善生态,实现共同期待的美好前景。


本指南的发布作为公益组织的自觉行动,旨在抛砖引玉,本指南仍需在实践中持续探索和完善,我们鼓励各方参考使用本指南的同时,共同参与完善本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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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儿童公益慈善捐赠人行为准则指南》

(建议稿)

1 执行范围和使用建议

本指南给出了困境儿童公益慈善捐赠人伦理与行为准则的指导性建议。

本指南适用于通过公益组织向困境儿童捐赠的捐赠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建议公益组织结合本指南和具体工作,制定适用于本组织的捐赠人行为准则,指导处理捐赠人关系;制定捐赠人和员工培训计划,以确保捐赠人及公益组织的员工理解并遵循捐赠原则和行为准则,使捐赠符合儿童最大利益。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指南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指南,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联合国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指南 民政部

儿童公益组织行为准则指南 博源拓智、协作者等机构

一线儿童工作者能力素养与行为准则指南 博源拓智、协作者等机构

慈善组织捐赠合同指引 中国慈善联合会

企业慈善捐赠指引 中国慈善联合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困境儿童

指18岁以下,因儿童自身、家庭或外界等原因陷入困境,需要社会予以帮助或支持的儿童。

3.2

捐赠人

本指南中的“捐赠人”特指参与困境儿童公益慈善捐赠的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3

公益组织

本指南中的“公益组织”特指以儿童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具有法人资格,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是协助捐赠人与困境儿童实现捐赠行为的第三方。

3.4

困境儿童公益慈善捐赠

指捐赠人通过向公益组织单向、自愿、无偿地赠与有利于困境儿童生存与发展的资金、物品的行为活动。


4 立场

尊重捐赠人、困境儿童及捐赠过程中的相关方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的一切权利,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困境儿童享有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的一切权利。《儿童权利公约》的四项基本原则——儿童最大利益、非歧视、生存与发展和儿童参与,是设定本指南的基本原则,也是具体的捐赠伦理原则和行为准则的核心部分。

倡导通过学习、宣传《困境儿童公益慈善捐赠人行为准则指南》,规范捐赠行为,保护困境儿童和捐赠人等捐赠相关方权益,在更大范围内倡导全社会实现理性、合规、积极的公益慈善捐赠。


5 捐赠伦理原则

以困境儿童为中心,确保困境儿童的利益最大化、伤害最小化为核心;促进积极的公益捐赠,捐赠人的热情与意愿理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5.1 困境儿童利益最大化

以困境儿童为中心,从困境儿童的需要和特点出发提供捐赠,最大限度增进困境儿童的利益。

5.2 困境儿童伤害最小化

避免对困境儿童造成当下和潜在的伤害;当伤害不可避免时,选择对困境儿童伤害最小的方案,并及时采取措施协助困境儿童从伤害中恢复。

5.3 尊重参与

尊重困境儿童及其监护人、公益组织和相关方的人格尊严,尊重和保障困境儿童的参与权;遵循接纳、平等、非歧视和非评判的伦理原则,让困境儿童有尊严地得到捐赠帮助。

5.4 理性自愿

在自身能力范围内,理性自愿地进行捐赠;理解并尊重困境儿童及其监护人对是否接受捐赠的自决权。

5.5 合法合规

理解并确保捐赠行为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符合公序良俗,不危害他人权益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5.6 隐私保密

隐私权是包括困境儿童和捐赠人在内的每个人的权利,应获得充分理解和尊重。

5.7 无偿赠与

理解并接受捐赠的无偿赠与的本质,捐赠应以困境儿童最佳受益为目的。

5.8 信守承诺

捐赠相关方互不欺骗和隐瞒,实事求是,履行捐赠承诺,最大化实现捐赠目标。

5.9有序参与

在公益组织中具有儿童工作经验或持有社会工作职业资质人员的专业引导下,有序进行捐赠,避免无序捐赠带来的意外伤害或资源浪费。

5.10 接触适度

禁止与困境儿童有不适当的接触;如无法避免接触困境儿童,须在困境儿童及其监护人知情同意下,在公益组织专业人员的引导下,与困境儿童进行有限不敏感的互动接触。


6 捐赠行为准则

结合捐赠伦理原则,捐赠人可从对困境儿童负责、对捐赠人自身负责、对公益组织负责和对社会负责等四个维度,参照本指南所述的捐赠行为准则,以指导规范具体的捐赠行为。

6.1 对困境儿童负责

6.1.1以困境儿童需求为导向

——了解捐赠指向的困境儿童的年龄阶段、发展特征、兴趣爱好与家庭境况,以及困境儿童对捐赠的意见和反馈。

——征求公益组织的专业意见,最大化保障捐赠与困境儿童需求一致。

——监督公益组织公平公正地评估儿童的困境和需求状况,确保将资金、物品捐赠给有需要的困境儿童。

6.1.2 坚持生命第一,伤害最小

——资源有限时,优先捐赠保障困境儿童生命安全的资金和物品;优先捐赠帮助陷入生命安全困境的儿童。

——确保捐赠的物资不危害困境儿童的身心健康,符合儿童安全卫生检疫等标准。

——禁止诱导或安排困境儿童参与存在危害其身心健康和有安全风险的相关捐赠活动,仔细评估和消除活动中可能导致加剧困境儿童健康损害、心理精神压力的行为。

——禁止利用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不应利用捐赠进行有违公序良俗的事项。

——禁止任何形式的性骚扰和暴力行为。

6.1.3 充分告知

——捐赠人有责任告知捐赠物资的适用范围,使用注意事项和使用不当的风险。

——捐赠工作涉及收集困境儿童信息、收集困境儿童及其监护人的捐赠反馈和开展宣传活动时,应就具体事项单独向困境儿童及其监护人说明目的、内容、范围和方式,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客观全面地向困境儿童及家庭宣传公益组织的捐赠服务,避免过度宣传和承诺公益捐赠的可获得性。

6.1.4 接触适度

——在公益组织的专业引导下与困境儿童见面和互动,不触碰儿童敏感部位。

——避免单独私下与困境儿童见面;避免出现远离他人、与困境儿童独处的行为。

——应与困境儿童保持边界清晰的捐赠关系,避免发展超出捐赠关系的私人关系,保护捐赠人与困境儿童免受伤害。

6.1.5 非歧视

——接纳困境儿童。不偏爱或忽视任何困境儿童,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视。

——避免负面评价困境儿童及其家庭人员,尊重、不评判困境儿童所在地区的风俗习惯。

——不应出现让困境儿童及其监护人感受到区别对待的标识和言行。

6.1.6 友善尊重

——尊重困境儿童的参与权利。需要困境儿童参与的环节,应征求困境儿童意见,不代替困境儿童表达与作决定。

——未经困境儿童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开展超出约定的捐赠活动之外的事项。即使获得相关授权,困境儿童感觉不适时,应尊重其退出或中止参与相关捐赠活动的权利。

——不应干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正常生活和发展规划。

6.1.7 保护困境儿童隐私

——需困境儿童及其监护人提供涉及隐私的信息时,应告知困境儿童及其监护人信息的用途、使用期限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并确保涉及接触信息的相关方能够共同采取相应的隐私保护措施。

——在困境儿童及其监护人知情同意下,方可进行拍照、摄像、录音、记录等行动;应妥善保管通过捐赠获取的困境儿童资料,避免他人随意获取,避免随意使用。

——未经困境儿童及其监护人授权,不得透露和使用困境儿童及其监护人的任何隐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肖像、照片、视频等。

——即使获得授权使用困境儿童及其监护人信息,也应最大化保护困境儿童及其监护人隐私权,对公示的困境儿童及其监护人隐私信息,如姓名、肖像、住址和学校地址名称等应进行最大限度的模糊化处理。

——不应私自打听、追问与捐赠无关的困境儿童的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

6.1.8 不谋求捐赠回报

——不应利用捐赠进行商业营销。

——不应接受会增加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经济压力的礼物馈赠。

——尊重困境儿童及其监护人自主选择反馈捐赠受益影响的形式,不应强迫困境儿童及家庭以某种特定方式表达感谢。

6.2 对捐赠人自身负责

6.2.1 自愿适度

——捐赠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能力做出捐赠决定。

——运用知情权利,通过互联网查询、向相关部门和公益组织问询等方式,充分了解将要捐赠的对象、捐赠内容类别、捐赠渠道形式、捐赠流程和要求等信息,对自己要参与的捐赠工作有较清楚的认知。

——保障自身的决策权,选择符合自身意愿的捐赠对象和方式进行捐赠;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根据自身的能力,理性地进行捐赠;不做出无法兑现的捐赠承诺。

——选择合法合规的公益组织进行捐赠合作。

——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6.2.2 隐私保密

——捐赠人有权保护个人隐私,自愿选择是否公示自身相关信息。

——捐赠人应审慎考虑、预估风险并决定是否及何种程度披露自身隐私信息,以避免陷入自身无法回应的压力和冲突困扰。

6.3 对公益组织负责

6.3.1 诚信履诺

——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公益组织交付捐赠财产。

——因捐赠人故意或者疏忽致使尚未捐赠的财产毁损、灭失的,捐赠人仍应承担向公益组织捐赠履约责任。

6.3.2 尊重信任

——尊重公益组织的愿景使命和价值观。

——尊重公益组织服务理念与方法,不干涉公益组织的服务和管理。

——与公益组织平等协商制定捐赠相关方案,尊重和遵守公益组织的捐赠制度。

——捐赠时应考虑并支持公益组织付出的人力与运营成本。

——考虑和尊重公益组织的执行能力,不应要求甚至以取消捐赠为由胁迫公益组织开展超出其服务范围或违反伦理原则的活动。

——尊重公益组织的劳动成果,维护其知识产权。

——不应要求公益组织收集和提供超出捐赠合作范围的材料。

6.3.3 合法负责

——捐赠人有义务配合公益组织对其捐赠行为开展合法性的审核。

——确保捐赠财产无权利瑕疵。

——捐赠人应避免捐赠腐败,不得通过捐赠谋取私利。

——不得假冒公益组织骗取财产。

6.3.4 规避利益冲突

——捐赠人不应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益组织的利益。包括且不限于:捐赠人在捐赠外与公益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应参与公益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6.4 对社会负责

——捐赠需有利于困境儿童的可持续发展。

——关注和参与困境儿童相关社会议题的讨论。

——传播积极的捐赠理念、行为,参与公益慈善文化建设。

——对公益捐赠进行监督,但不盲目进行评论和传播。

——支持和参与儿童友好环境建设。


7 捐赠冲突的预防、报告与回应

任何情况下,不应与困境儿童发生冲突。避免捐赠冲突,应提倡以预防为主要原则。当捐赠冲突发生时,倡导优先以协商等建设性方式解决冲突;当协商无法解决捐赠冲突时,第一时间寻求司法途径解决冲突。

7.1预防

7.1.1 学习捐赠规范

捐赠人在捐赠前,主动学习或向公益组织及儿童工作者咨询了解捐赠的相关流程与规范要求、可能带来的影响,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等,寻求专业指导和培训。

7.1.2 考察公益组织

——捐赠人应监督公益组织公示捐赠流程和规范制度。

——捐赠人应考察和选择具有完善的捐赠管理制度的合法公益组织进行捐赠。完善的捐赠管理制度包括儿童服务管理制度、捐赠流程、信息公开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媒体宣传管理制度等。

7.1.3 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捐赠前尽可能签订捐赠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与义务,约定捐赠数量、规格品质与权责跟进事宜,约束困境儿童及其家庭隐私信息使用等条件,确保困境儿童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和隐私等权益受到保护。

7.1.4 合理预期

客观看待捐赠对困境儿童的影响价值及其有限性,对捐赠的作用持合理预期。

7.2 报告与回应

7.2.1 当困境儿童受到伤害时

捐赠人与困境儿童及其监护人发生冲突,应第一时间向公益组织或相关部门如实进行报告反馈,寻求专业途径解决冲突。

——发生捐赠冲突是违反捐赠协议内规定的,按协议协商处理。

——发生捐赠冲突超出协议范围的,捐赠人应配合公益组织的调查与沟通协调,如无法协调的,捐赠人可在公益组织协助下,向公益组织的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请求介入解决冲突。

——因困境儿童权益受到伤害而进行任何途径的协商沟通时,应优先考虑困境儿童的感受和意见,并承担相应的责任,配合公益组织采取专业措施消除负面影响。

7.2.2 当捐赠人受到伤害时

——与困境儿童及其监护人发生冲突受到伤害时,应向公益组织报告反馈,由公益组织协调与困境儿童及其监护人协商解决冲突。公益组织无法协调的,捐赠人应向公益组织的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寻求维护合法权益,公益组织有义务提供协助。

——与公益组织发生冲突受到伤害时,应与公益组织协商解决冲突;协商后仍无法解决的,可向公益组织的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提出申诉;协商申诉无法解决的冲突,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捐赠人有权得到司法保护和司法赔偿,公益组织应予以配合。

7.2.3 当公益组织受到伤害时

——捐赠人应与公益组织协商解决冲突。

——协商后仍无法解决的,双方可通过司法途径公正地解决冲突。

——对公益组织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捐赠人有责任消除负面影响。


感谢“千百计划 | 百个项目资助计划”支持:

“千百计划 | 百个项目资助计划”由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出资并与南都公益基金会合作,通过资助捐赠与筹款研究类、行业支持类和数字化应用类项目,以进一步提升公众对互联网公益的参与度,提升一线公益组织能力和筹款项目质量,从而推动公益慈善事业专业、高效、信任、可持续发展。

指南组织起草单位:

北京市协作者社会工作发展中心,成立于2003年2月,是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5A社会组织,也是我国成立最早的民办社会工作机构之一。机构以“团结协作 助人自助”为服务理念,构建了“服务创新-教育倡导-专业支持”三位一体的战略服务体系,在服务困弱群体的同时,协助其在服务参与中由受助者成长为助人者,并在实践中总结提炼本土经验,推动社会工作和社会组织的发展,最终实现“每个人都可以怀抱着尊严和梦想,自由地行走在大地”的组织愿景。


指南联合发布单位(按字母顺序排序):

北京博源拓智儿童公益发展中心,北京市昌平区昌雨春童康复中心,北京市大兴区众合社会工作事务所,北京仁育苑自闭症儿童关爱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阿牛公益发展中心,北京市晓更助残基金会,北京市协作者社会工作发展中心,北京市西城区我们的家园残疾人服务中心,北京希希儿童关爱中心,长沙市蝴蝶之家儿童舒缓护理中心,长沙市暖心社工综合服务中心,成都吾乐公益服务中心,重庆市九龙坡区基石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广东省麦田教育基金会,江西省协作者社会工作发展中心,凉山州玛薇社工发展中心,南京市协作者社区发展中心,南京市玄武区益童基金会,青岛市协作者社会工作发展中心,青海格桑花教育基金会,青海省启善社会工作发展中心,汕头市学康自闭症儿童康复中心,上海同达人本儿童关爱发展中心,新余市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中心,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伦理专业委员会,珠海市协作者社会工作教育推广中心。

感谢以下为指南起草提供支持的个人与单位(按字母顺序排序):

感谢参与支持本指南的 57名困境儿童及37名监护人。

感谢参与支持本指南的捐赠人 蔡金荣,曹保印,曹天健,陈荍,丁媛媛,高丽茹,黄建,胡炜,贾林,李炳岐,李原慧,刘雯,潘思佳,任铁民,任亦杰,石婷,孙莉,吴泓晓,王陈晞,王红英,王文婷,王彦娜,夏鹏,冼云飞,徐荣华,岳宗璞,张馨悦,赵淑亭。

感谢参与支持本指南的儿童社会工作者 白先枝,蔡冬英,岑有羽,陈静楠,陈志霞,崔福喜,范旭芳,何慧,洪菁怡,李代娣,李娇咏,李明宇,刘常鑫,刘萍,刘斯缘,刘文静,刘欣悦,吕强,邱敏,任文欣,盛宏成,宋娟,吴亚楠,闫世琼,严秀蓉,姚丽,杨玳瑁,杨凯丽,王冰,王立宏,王肖,王修远,张锦宏,张善媛,张诗雯,张晏玮,张艳艳,钟萍。

感谢参与支持本指南的个人与公益组织 冯玉贤, 梁燕平,王永霞,杨显定,张海燕爱德基金会项目主任 王伟、项目主管 李雪,北京仁育苑自闭症儿童关爱中心 张秀会,北京市晓更助残基金会传播筹款总监 陈婧劼,长沙市暖心社工综合服务中心理事长 周平,成都吾乐公益服务中心副主任 张开甜,重庆市九龙坡区基石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理事长 郭云川,广东省千禾社区公益基金会高级经理 梁海荣凉山州玛薇社工发展中心总干事 金珺,青海格桑花教育基金会秘书长 徐来,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战略研究院院长 朱秋霞,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合作发展总监 张銮明,新余市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中心创始人 肖笑欢,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国际合作部部长助理 张倩。


版权说明:

本指南由北京市协作者社会工作发展中心组织起草,是腾讯基金会和南都公益基金会发起的“百个项目资助计划”支持的研究成果。版权属于北京市协作者社会工作发展中心所有,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用于公益目的合理、善意以外的其他用途;出于公益目的使用本指南时,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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