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希望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按照《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 27 号)规定,公益慈善事业支出比例和管理费用比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二)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 70%。计算该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 8% 。计算该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未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未净资产。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 10%。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
希望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两项比例应符合此标准,该标准可以简称为“优惠线”。
二、已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按照《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 ] 189 号),必须遵循以下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的规定:
第七条 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第八条 慈善组织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上年末净资产高于 6000 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二。
(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 6000 万元高于8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 800 万元高于4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 400 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的年度管理费用低于 20万元人民币的,不受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年度管理费用比例的限制。
三、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00 号)规定执行公益事业支出比例和行政办公支出比例要求:
第二十九条 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 8%。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
以上2和了,可以简称为“合规线”。
四、需再特别强调和提醒的是:确认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需符合的比例要求与《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不一致,例如管理费用要严格符合 12% 的规定,即使低于 20万元也不能超过 12%,要想具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必须符合《公告》比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