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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完善“一老一小”监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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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志社工工作人员 发表于 2017-3-14 09:26: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草案完善“一老一小”监护体系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4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上,大会发言人傅莹表示,此次提交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根据社会新形势作出了不少调整、创新,比如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社会老龄化趋势的社会新特点,进一步完善了监护制度,扩大了监护范围,尤其关注到了对失能老人的保护问题。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针对现行法律规定的监护制度作出了多处重要完善修改。扩大监护范围、突出民政部门监护责任、细化撤销监护人资格规定……与现行法律相比,草案进一步强化了国家监护职能,让“一老一小”的保障体系更加健全。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4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上,大会发言人傅莹表示,此次提交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根据社会新形势作出了不少调整、创新,比如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社会老龄化趋势的社会新特点,进一步完善了监护制度,扩大了监护范围,尤其关注到了对失能老人的保护问题。


草案的一大亮点是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现行的民法通则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进行了规定,而民法总则草案将此扩大至“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这意味着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或将被纳入监护体系。


另一处引人关注的变化,是更加强调了民政部门的国家监护职责。民法通则规定,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而民法总则草案则指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


近年来,监护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社会公众普遍认为应当撤销此类行为恶劣监护人的监护权。民法总则草案对此作出积极回应。草案明确,凡是有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等三种情形的,法院将依照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草案特别提出,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被撤销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法院可在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来源:新华通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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