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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脱掉小学女生裤子拍照被拘留十日,是不是处罚太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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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志社工工作人员 发表于 2017-3-30 12: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文丨凤凰公益特约作者 郑子殷(律师 广州市政协委员)

3月17日,南宁市宾阳县和吉镇平桥村发生小学校长猥亵学校女学生事件。校长张某某单独将该校六年级女学生带到三楼教室休息室进行猥亵,脱下其裤子并拍照。23日,宾阳县公安机关对张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和吉镇中心学校也于同日免去其和吉镇平桥学校校长职务。处罚结果一经曝出,引起舆论一片哗然。

图为事发学校

喧腾的社会情绪,主要来自于对处罚结果合理性的认定。很多人认为,最后判定“和吉镇平桥村小学校长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以十日行政拘留”的处罚过轻,应当以强制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该校长的行为该认定为违法还是犯罪行为,应当溯及猥亵行为在不同层面的定义区别。违法层面上的猥亵,是指以强制或者非强制的方法,违背对方意志,实施的正常性接触以外的能够满足行为人淫秽下流欲望的行为,主要包括以抠摸、指奸、鸡奸、等淫秽下流的手段对他人身体的性接触行为。而犯罪层面上的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包括抠摸、舌舔、吸允、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

在定义上,两者的共同点都是以实现性交以外的性欲为目的,区别在于是否通过了强制的方式(一般情况以是否实施暴力、胁迫为标准)以及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但个中区分的界限也比较模糊。首先,强制并不代表使用了暴力,如果是利用职权、教养、从属关系实施的猥亵行为,即使没有通过暴力,也能构成强制猥亵罪。其次,危害后果并不能只以身体受到的伤害为评判标准,必须将受害者的精神伤害、甚至对受害者家庭造成的伤害也作为评判标准。

图为受害女生(右)

在和吉镇平桥村小学校长猥亵女学生一案中,犯案人作为校长、利用身份地位优势,让女生把裤子脱下,并吩咐女生转过头、不要睁开眼,并将女生抱到床上,女生无法拒绝。此处,校长的行为已符合强制的性质;事发后女生不敢上学,表明此事已经对其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因此,该校长的行为已经涉嫌强制猥亵儿童罪。

同时,从行文可见,校长的目的并非只是拍照,其可能是希望实现性交的目的,只是因为女生的拒绝而停止,因此,和吉镇平桥村小学校长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强奸罪(中止)或强制猥亵儿童罪。



----来源:凤凰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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