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慈善新闻网北京1月9日电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确定鼓励和规范慈善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以中央政府名义出台的指导、规范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文件。7日,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副司长郭玉强作客中国政府网,解读《意见》,并与网友在线交流。
根据现在国家的法律法规,慈善组织特别是基金会的资金来源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有公募资格的,一种是没有公募资格的。由于现在慈善事业刚刚起步,如果严格限制的话,可能有一些或者说那些特别需要帮助的人,没有公募资格,也成立不了组织,这时候怎么办?
对此,郭玉强表示,“《意见》中规定,可以联合有公募资格的组织开展募捐。比如有一个孩子得了白血病,按照现有规定他自己是不具备资格和条件向社会募捐的,那他可以找一些有公募资格的组织来合作,而且募集来的资金,当事人是不直接掌控的,还是由组织来掌握。这样也可以避免好多不好的问题。”《意见》鼓励社会各界开展慈善活动,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
《意见》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慈善事业,这其中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又成为捐赠人和慈善组织最关心、需求最迫切的问题。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社会团体进行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郭玉强谈到,“研究完善慈善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惠及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这个话说的很有意义,一个是慈善组织的所得税,根据现行规定,一些民办非企业单位是要交的,我们想看看在这方面能不能有所突破,就是慈善性质明确的民非所得税能不能减免。”
“现在税收优惠的范围,比如民政部本级主管的社团大概有2000多个,但能拿到扣税资格的数量非常少,我们希望能够扩大范围。”郭玉强说,“对境外向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有些企业经常做捐赠,了解捐款有税收减免,但是很多普通老百姓不知道有税收减免。郭玉强表示,“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慈善捐赠减免税的资格和条件,再有我们和有关部门正在接触和商谈,在税收减免程序和渠道上是不是可以简化操作程序。” (新闻慈善促进会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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