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益网

标题: 复恩专栏 | 新会计制度来了,社会组织怎么办? [打印本页]

作者: gongyi020    时间: 3 小时前
标题: 复恩专栏 | 新会计制度来了,社会组织怎么办?

复恩说法回顾

2024年12月20日财政部发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4〕25号),该制度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财政部在4月16日制定了《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25〕6号),要求各组织遵照执行 。对于许多社会组织来说,这是一次系统性的会计改革——新旧制度如何衔接?新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何理解?新增科目怎么用?哪些场景最容易“踩坑”


为回应系列问题,5月28日复恩说法特邀请深圳市慈善会监事、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常务理事、深圳市君合信税务师事务所所长胡绵鹏老师与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理事长陆璇律师进行对谈,内容整理如下。





新会计制度对于社会组织,

主要的变化在哪儿?



01

服务捐赠

只有符合所有的条件,服务捐赠可以确认为捐赠收入。以前我们都知道劳务捐赠是不允许确认收入的,有一些人常常把服务捐赠类比成劳务捐赠,不确认收入。但新民非制度中明确了:符合条件的服务捐赠是可以确认为捐赠收入的。


02

名义金额的处理机制

社会组织收到—些非货币性资产,比如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文物这些非货币性资产的捐赠,收到以后,如果它们的公允价值无法计量,会计上是不确认的,也就是在账面上是反映不出来的。这种情况下就存在财产流失的可能性。 新制度就规定按照1元,即名义金额来入账作为表内资产来管理,这样就比较方便,管理起来也能—目了然。


03

适用制度组织类型的扩大

原《民非制度》适用《民法典》里所指的“非营利法人”——包括社会团体、 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这三类社会组织,以及宗教活动场所。新制度增加了三类适用的组织: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国际性社会团体;外国商会。


04

其他的重要修订

● 增加风险准备金有关核算规定。

● 增加部分会计科目。

● 明确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 修改限定性净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

● 修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

● 修改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内容。将资产减值损失从“管理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中单独出来,增设“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核算。

● 删除了要求民非组织编制合并报表的规定,与之相关的信息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强披露。


新旧制度衔接

如何进行总体合规把



1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修订之后,我们看到财政部在2025年4月发布了—个新的文件,就是“6号文”——《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我想请问胡老师,您如何评价这个文件?它是否解决了全部衔接问题?还有没有什么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点?

这个文件在衔接方面讲得非常细致,我觉得它就像是“手把手”地教我们怎么做,解决了衔接过程中大部分我们可能遇到的困难。


为什么要强调这个衔接?因为新会计制度实施之后,要求重新建立账套,不能在原来的账套中简单地加—个新年度继续做。原来的账必须终止。所以接下来半年,包括2025年,我们在会计报表审计时,可能需要与会计师事务所提前沟通,看看能不能从他们那儿获取—些实用的底稿或技术支持。比如6号文要求我们要编制2025年末的“科目余额表”。这就意味着你得先清楚旧制度下所有账目的余额,然后进行科目拆分和调整,迁移到新账套中。


调整完以后,还要再编—个新的“科目余额表”,并且还要编制—张“2026年初的资产负债表”。这—整套工作其实不轻松,但如果提前准备、流程清楚,其实也没那么难。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让会计师事务所帮我们做—些底稿,这些第三方出具的底稿也会更具权威性。 当然,如果实在没条件, 自己编制也可以,制度上是允许的。


总之,这个衔接规定讲得很细,只要—步—步按照要求做,基本上问题不大




2

那对于社会组织来说, 面对新的会计制度,我们至少需要做哪些准备?特别是为了迎接即将到来的2026财年,有哪些事情是现在就应该开始考虑和着手推进的?

在未来开展慈善活动、财务处理时,务必要保留清晰、完备的原始凭证


因为现在很多中小社会组织财务资源非常有限,甚至没有专职财务人员,常常依赖代账机构, 而这些代理在处理实际情况时容易忽视细节,信息之间存在较大差距。新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其实非常强调基础性财务工作的规范。


因此,我建议各组织可以适度在财务管理上增加资源投入,让日常财务行为中保留“可追溯的痕迹”。这些痕迹未来会极大方便我们的会计核算与审计工作。


3

衔接制度对部分原账科目余额如何衔接至新账,给了明确的规定。但同时也提到,对于未列举的原账科目,要比照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并且新账设有明细科目的要进行细化转入。从财务角度,在比照转入时,应遵循哪些原则以确保合规性?

这是—个很关键的点。原制度中未明确要求入账的事项,包括之前未入账但实际上存在的资产,现在都需要通过会计分录进行调整,并纳入账内


我的理解是:不能凭空操作,必须有真实依据才能调整。这些未入账的资产,必须形成原始凭证, 否则就无法满足新制度的要求。6号文还明确要求:需要制作转账工作底稿,要把原账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分拆后转入新账等都制作原始凭证,作为依据。也就是说,如果原来有遗漏,现在就要把这些补回来,把材料补齐。真实性、依据性必须严谨。


4

衔接制度明确要求在进行新旧账转账时,要编制转账工作底稿,并将转入新账的对应原科目余额及分拆依据作为原始凭证。从财务合规角度来看,在实际操作中,应如何确保这些原始凭证的完整性和效力,应保留哪些关键证据以应对未来的审计或监管审查?

财务工作从来不只是财务部门的事。尤其在这个会计制度过渡期,正是—个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绝佳机会。财务部门应牵头,把资产管理、项目管理、 行政、人事等各部门调动起来,让他们都参与到准备工作中。我们在处理过程中应该尽可能留下痕迹、签字确认、记录在案,并将这些作为独立档案保存。这些内容就是我们在制度转换过程中的“工作底稿”,包括: 原始余额表、调整与分拆依据 、新旧科目的映射(比如“应付工资”调整为“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金”调整为“应交税费”等)、负责人签字确认


对于—些账务结构复杂的基金会或大型机构,建议可以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协助进行转换,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专项报告,这样更具规范性和权威性。



新制度新增的部分会计科目

结合衔接制度进行探讨




“资产减值损失”

我们之前提到过,资产减值在原制度中是作为管理费用处理的,这在潜台词上其实就暗含着“可能是 因为管理不善导致的损失”。而现在它被单独列项处理,您怎么看待这种变化?它与比如说“退回捐赠款”这种情况有何不同?

资产减值和退回捐赠款确实是不同的概念。退回捐赠款现在也区分了“有责”和“无责”的情形:无责的退回是作为收入抵销处理, 而有责的退回 则会记入管理费用,反映为责任方的失误。


资产减值方面,虽然现在不再放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处理,但在法律责任上,其实还是要分情况讨论的。


我们可以从《慈善法》和民政部颁布的《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即民政部62号令)中看到,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慈善组织财产损失的,负责人、理事、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所以把资产减值剥离出管理 费用,在会计上是合理的安排,但法律责任的认定仍然有效。


比如,按规定禁止慈善组织直接买卖股票,如果慈善组织违规上二级市场炒股导致亏损,那么决策人就要承担责任, 理论上其应对组织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抵扣后损失应为零。



“长期待摊费用”

按照衔接规定,原账的待摊费用余额要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但如果原来的待摊费用中存在部分项目受益期超过—年,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是否可以理解为:名称相同但内容—致的直接转入,不—致的可以分类调整?

这一问题,制度规定了要以实质重于形式为原则进行重分类。“待摊费用”是通常是受益期不超过—年但跨会计年度的费用,但实务中,我们经常碰到—次性支付几年费用的情况,比如一次性支付五年租金、应当按五年分摊。


以前我们在账上会统—列为“待摊费用”,只能在财务报告里加以说明:该项目实际受益期为五年,并明确剩余年限。新制度下,如果符合“长期待摊费用”的定义,我们就可以直接重分类处理。




新增服务捐赠确认和账务处理

个人志愿服务对公益组织而言是频发的。在新制度下,是否可以将“个人无偿提供的专业服务”核算为捐赠收入,例如:注册会计师无偿提供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如何计量公允价值、提供凭证(必需开发票吗)?

新制度允许确认“服务捐赠”收入,不是为了虚增收入, 而是为了更真实反映成本结构。也就是说,服务捐赠在确认收入的同时,也会同步确认等额的费用。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告诉报表使用者——包括秘书长、理事会以及社会公众:这个机构背后有很多人“无偿支持”,支撑着它正常运行。比如:场地是无偿提供、财务审计是免费做的、软件、系统平台是捐赠的。


这些实际是运营成本的—部分,只是没有真实支付而已。将它们体现为“服务捐赠”费用,是为了让大家更清楚:如果这些服务都按市场价支付,组织实际需要多少成本。




限定性和非限定性核算

原民非制度是在收入和资产层面对限定性资产作区分,但新民非制度要求发生的“费用”也要区分限定性与非限定性。这对未来的捐赠合同条款、项目预算编制会不会带来影响? 比如用途限定的表述、预算细化要求?

我的判断是:影响不大,甚至可以说没有本质变化。我们事务所—直建议客户在费用发生时就直接进行限定性与非限定性的区分,原民非制度的规定是在月底通过—笔“转账”处理限定资产的使用,但实务中我们早就提前在报销审批流程中标注这笔费用来源于哪—笔限定资金。新制度只是让这件事更直接、更清晰地体现在账面结构和报表中,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读性。


原民非制度的规定所有的费用均计入非限定性支出,这常常被误解,很多人以为哪怕是限定性资金也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其实不然——那只是一种会计核算方法,不能等同于资金用途的变更会计核算的结果只是做了“费用限定性与非限定转账”而已,不代表用途不受控制。






复恩说法

结尾寄语

我今天最想讲的—句话就是:财务从来不只是财务部的事情。它是全机构、各部门 都应该参与的工作。尤其是对于—些刚刚发展起来,或规模较小的组织,这—点常被严重忽视。很 多秘书长会认为“财务就是财务部的事”。借这个机会,我想强调:机构需要把财务意识嵌入到各个 环节——从采购到各项支出,都要考虑财务合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生成”真正高质量的会计信息。


文字整理:陈怡池

来源:复恩法律

图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欢迎光临 广州公益网 (https://gongyi020.com/)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