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益网

标题: 防治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性暴力,“女童保护”发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倡议 [打印本页]

作者: gongyi020    时间: 2024-5-20 07:46
标题: 防治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性暴力,“女童保护”发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倡议


(, 下载次数: 35)
(, 下载次数: 38)
(, 下载次数: 30)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提出了“儿童优先原则全面贯彻,儿童全面发展取得实质性进展”的愿景。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未成年人接触网络机会增多,也越来越低龄化,利用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的性暴力案例呈高发严峻态势。这包括在互联网上的“隔空猥亵”,也包括利用互联网诱骗、威胁未成年人进行线下侵害。据“女童保护”团队不完全数据统计,2015—2023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例中,通过网络实施的有197起。

而实际发生的案件数量远高于此。2023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缐杰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检察机关推进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有关情况:2020年1月至2023年9月,检察机关起诉成年人涉嫌利用电信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犯罪1.16万人,针对通过网络聊天胁迫女童自拍裸照等问题,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确立了“无身体接触猥亵行为等同于线下犯罪”的追诉原则,目前已累计追诉犯罪3000余人。

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网络性暴力极具隐蔽性,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一般不易发现。此外,未成年人由于有畏惧心理,即使发觉受到侵害也通常不会主动告诉家长。不少案件被发现时,未成年人已经长时间遭遇侵害或者同一个犯罪分子对多个未成年人实施了侵害。此外,网络儿童色情制品、未成年软色情视频等也屡禁不止。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门增设“网络保护”一章,其中明确规定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202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或实施淫秽行为,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2024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就规范网络信息内容、保护个人信息等作出重要规定,让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有法可依,进一步健全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体制机制。

然而,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性暴力的防治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问题,涉及技术、法律、教育等多个方面,需要全社会,特别是广大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处理者、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以及教育机构、家长、政府部门、司法部门等共同努力、协作。

在2024年“六一”国际儿童节即将到来之际,“女童保护”汇集研究已有的相关议题,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结合问题与实践,联合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抖音公益、凤凰网公益、微公益、哔哩哔哩公益和灵析,共同发起“防治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性暴力”倡议,呼吁更多关注未成年人被“隔空猥亵”等伤害的现状、预防和干预措施,并对相关的政策、法规、议题进行深入探讨,希望引起媒体和公众讨论,并不断共同完善。


倡议内容

1. 强化涉未成年人内容审查,畅通举报渠道,强化响应处理机制。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充分利用技术筛查和人工干预预防侵害未成年人行为和未成年人色情制品问题。平台内建立针对未成年色情信息、未成年软色情视频等内容的投诉、举报渠道,确保便捷、合理、有效,接到相关问题应优先、集中力量处理。

2.提升监护人网络素养及防范未成年子女遭遇网络性暴力的能力。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积极参加社区、学校等相关部门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提升自身网络素养,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以保护未成年子女免遭网络性暴力的主体责任。

3.开展针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网络素养和法治教育,增强其安全自护意识和能力。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学校等主体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网络素养和法治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4.构建全社会防范针对未成年人网络性暴力的安全防范教育机制。

学校等教育部门、机构应推进普及相关教育;相关职能部门也应定期对家长和社会开展相关培训,对防范网络性暴力、安全使用网络等进行知识普及与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有义务调动站内资源推出不同形式的内容项目,提高大众对防范未成年人遭遇网络性侵害的关注。

5.建立大众对于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关于网络产品和服务必要个人信息范围的规定,在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时事先征得监护人同意,确保信息合法且安全,不泄露、滥用或非法转让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掌握个人信息范围、了解个人信息安全风险,保护未成年人信息安全。

延伸阅读:“女童保护”2023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分析报告

来源:女童保护
编辑:焦旸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中国儿童福利」,搜索「gh_8ee6f5e2ebd3」即可关注,[阅读原文]。






欢迎光临 广州公益网 (https://gongyi020.com/)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