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自身的防范意识和能力是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社工可以承担“教育者”的角色,直接教授未成年人如何识别不良网络行为、网络的潜在危害、新型网络侵害的内容及形式等,让未成年人能够正确合理地使用网络、抵御网络侵害,防止沉迷网络,并且在受到网络侵害时能够采用恰当的方式进行处理,从而保障自身利益。
监护人是保障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又一道防线。社工应该协助未成年人家属承担起责任,避免外界直接侵害到未成年人的利益。《条例》在“网络素养促进”“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网络沉迷防治”“法律责任”四个板块明确规定了监护人应该承担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例如,在“网络素养促进”板块,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提高自身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在“网络沉迷防治”板块,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指导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关注未成年人上网情况以及相关生理状况、心理状况、行为习惯,防范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条例》中提到:“教育部门应当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学校素质教育内容,围绕网络道德意识形成、网络法治观念培养、网络使用能力建设、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等,培育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意识、文明素养、行为习惯和防护技能。”作为学校社工,我们可以联动学校做好对接,将学生网络素养提升等内容纳入日常的专业服务范畴中,针对网络素养教育的服务目标与教师形成联动、分工或者互补,通过常规服务、重点个案跟进以及特色项目等方式,共同做好学生的网络素养提升工作。
此外,《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为中小学校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指导教师、政府购买服务或者鼓励中小学校自行采购相关服务等方式,为学生提供优质的网络素养教育课程”。因此,社工机构或者优秀的社工团队可以尝试以“网络素养教育课程”为主题,将有特色、有亮点的服务和做法等转化成可视化的社会服务产品,形成教育课程,并以承接服务项目的方式,在不同的学校进行复制推广,从而让社工在其中的影响和作用进一步扩大。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如何让相关方都能够清楚相关的法律规定并参与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中来是一个难题。对此,社工可以协助相关部门加大对《条例》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让社会大众了解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规定和自身的法律责任。社工还可以通过组建普法志愿服务队或网络安全环境共建志愿服务队等,让更多的社会大众能够参与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中来,从源头上减少网络侵害对未成年人的直接伤害。
此外,社工还应该发挥“倡导者”的作用,用敏锐的眼光发现和收集参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共建的各方在执行《条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形成相应的建议和方案,为政府部门完善法律法规提供参考依据。
作者:刘远超 彭柳燕
单位:东莞市展能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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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汪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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