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该法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养,鼓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从法律的高度确定了社会工作作为一支专业力量参与到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
那么,在参与到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过程中,社会工作能做些什么,又如何做呢?
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是家庭,关键是如何赋能家庭
教育一词源于拉丁文educate,前缀“e”有“出”的意思,意为“引出”或“导出”,即通过一定的手段,把某种本来潜在于身体和心灵内部的东西引发出来。从词源上说,“教育”一词是内发之意。强调教育是一种顺其自然的活动,旨在把自然人所固有的或潜在的素质,自内而外引发出来,以成为现实的发展状态。所以,教育的本质应是一个由内向外,个体在引导中主动成长的过程。按照家庭教育促进法对家庭教育的概念界定,为达成未成年人的全面健康成长,家庭教育的引导包括对未成年人“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诸多方面的引导。那么,这样的引导如何才能完成?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显然要有引导的意愿、引导的知识、引导的能力。而这三者不是天生的,是需要后天学习的。
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按照法律规定,国家支持家庭教育的发展,政府将购买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而且这些服务将会以财政预算的方式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社会工作需要做的就是成为一支专业的力量,协助家庭提升学习的意愿,获得学习所需的机会、信息和资源,并使这种学习真正产生效果。而这些服务确实在社会工作专业范围内,包括在社区中开展各种家长成长小组、支持小组、教育小组或互助小组,创立各种学习平台、资源共享平台、家长课堂、亲子营,促进父亲的家庭参与,建设儿童友好型家庭等,将家庭教育的理念传播进社区,赋能于家庭,指导和协助家庭形成自我成长、自我协调的能力。提供服务的可以是全覆盖的街(镇)社工站,也可以是专业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还可能是基层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整合其他资源提供的整合性服务。
这是普适于所有家庭的服务,也是基础性和预防性的服务。服务的关键是在社会工作的专业指引下,努力提高专业水平以确保服务的有效参与,比如帮助一些有障碍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克服意愿上、情绪上、兴趣上、时间上的障碍投身于学习,而服务成效口碑的滚雪球效应是促进家庭持续参与的关键因素,要努力确保父母了解和理解,并通过学习确实获得能力的提升。
家庭教育需要学校教育配合,关键是如何促进与学校的有效互动
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实施的目的是要凸显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差异,改变家庭教育只是学校课堂教育延伸的现实状况,彰显家庭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真正实现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相互配合。但是,事实上,学校和家庭是两个并不直接连接的领域,如何能够让这两个本来存在壁垒的领域产生有效的互动是关键。
一方面,在学校的不良情绪和行为可能是家庭教育的原因,也可能是家庭教育的结果;另一方面,学校的压力会传递给家庭,家庭的压力也会影响学校教育的实施,把两者割裂开来发挥不了教育的真正功能。未成年人情感的联结、生命意义的建构、良好品德的养成等都不是单纯的家庭或学校教育可以完成的。目前,大量的未成年人心理和行为问题的出现与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失去配合与连贯性是分不开的。家庭将教育的问题推给了学校,而学校在应付繁重的学业教育之外,对学生的其他教育问题往往力不从心。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深刻影响,未成年人的世界越来越开阔,需求越来越多元复杂,更需要家庭与学校教育的相互配合。
家庭教育促进法特别强调了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协同作用,社会工作者可以成为家、校之间联系的中介,通过家长学校、亲职联络手册、教师家长互动营、特殊学生个案管理等将家校联结起来,协助将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整合成为一个相互联系的连贯的整体。学校本身就是一个教育的场域,具有教育所应有的一切有利条件,社会工作者应善用这些资源支持家庭教育。与学校传授知识的功能不同,社会工作者更注重“关系”的改善,包括未成年人与监护人、教师之间的关系,未成年人之间的关系,家长与教师之间的关系,以及家庭与学校之间的关系,通过关系的改善,以及共识和合作的达成,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协同共进。
家庭教育的主体差异性明显,关键是如何提供有效的分类服务
家庭教育促进法确定父母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但事实上家庭履行职责的意愿、知识和能力是不一样的,如何针对家庭的差异性提供不同类型的指导服务是另一个关键。
社会工作提供的分类服务是针对家庭特殊需求的个性化服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支持型家庭教育服务。主要是针对履行教育责任存在一定困难的家庭,如家庭结构不完整、知识不足、能力有欠缺,需要支持的家庭,连接信息和资源提供相应服务,提高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教育理念与行为。其中,特别要关注一些留守儿童、流动儿童或困境儿童家庭,或者在夫妻分居、离婚和再婚时给予更多的专业指导和支持。
补救型家庭教育服务。对于存在家庭监护或教育不当,未成年人出现一些心理和行为问题,但未导致未成年人权利被严重侵害或出现犯罪行为的家庭,提供家庭辅导、家庭治疗的指导性服务或连接其他专业人士提供社会救助、法律援助、心理治疗、就业支持等相应的服务,缓解家庭教育困境,帮助家庭恢复教育功能。
强制亲职教育服务。对于因监护缺失、虐待和忽视而导致未成年人的权利被严重侵害或出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主导,社会工作参与,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强制亲职教育,要求其参加家庭教育指导学习,更新教育理念,改变教育方式。
目前,世界各国的家庭教育服务一般都会分为父母自愿选择服务和强制亲职教育服务两类。家庭是私域场所,家庭教育的责任主要在家庭,国家不会过度干预。大部分国家提供的多是父母自愿选择服务,对于强制性服务的采用很谨慎,但在未成年人犯罪或预防未成年人被侵害等社会问题上,有些国家也会采取预防性的强制亲职干预,要求父母了解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确保父母养育、监护、教育等责任的落实。这些国家基本上都会通过立法的方式,将亲职教育相关的内容以具体的法条进行规范,有的具体到规定执行机构、时长以及相应的惩治措施;有的则通过对青少年刑责的减免来鼓励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参与家庭指导服务项目,承担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教育责任。2021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共同发布的《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提出,“通过委托服务、项目合作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深入研究、积极开展教育行为矫正、亲子关系改善、家庭跟踪指导等专业工作,培养一支稳定、专业、可靠的专家型家庭教育指导社会力量”,对于社会工作参与未成年人案件中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提出了明确的需求。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将家庭教育由“私域”带入了“公共领域”,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也上升为了国家战略。家庭教育促进法与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呼应,为社会工作参与儿童保护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服务需求是确定而明晰的,实现的机制也在不断地完善中,目前面临的挑战是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发展和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成长是否能够回应这些需求。特别期待有更多的落地措施跟进,给予社会工作服务更大的空间,而社会工作的专业发展也能快速跟上社会发展的需要,并通过更多循证研究证实专业干预的有效性,以帮助更多的儿童和家庭健康成长。
(作者系复旦大学社会工作学系主任、教授)
作者:赵芳
来源:《中国社会工作》2月上刊,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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