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广州市慈善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广州将建立慈善行为记录制度,未来在求职、提出困难救助申请等方面,慈善记录良好者或可享优先权。
《条例》规定,民政部门应当通过购买服务、孵化培育、项目指导、公益创投等方式,培育发展各类慈善组织,优先培育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助残等慈善组织,鼓励发展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以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慈善组织。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并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报送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民政部门应当对公开募捐进行指导,募捐方案内容不完整、超出业务范围的,或者募捐财产目标数额明显超出项目、受益人实际需要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慈善组织修改募捐方案。
对于新兴的互联网慈善形式,《条例》明确鼓励发展,支持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与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合作开发、运营具有慈善需求、慈善项目、个人求助等综合信息发布、推介、转载功能的公开募捐网络平台。民政部门依法对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开展公开募捐等行为进行监管。
秉持“好人好报”的朴素观念,《条例》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慈善行为记录制度,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信息进行记录。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有良好慈善行为记录的应聘者。
此外,对慈善事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人,其本人或者家庭成员生活遇到困难提出救助申请的,慈善组织和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予以救助。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表彰项目的设立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条例》规定,每年9 月为“羊城慈善月”,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慈善活动,推介慈善项目,宣传慈善文化,普及慈善知识,推广使用慈善标志、慈善吉祥物,以及开展慈善家庭、慈善榜征集评选活动。
《条例》要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开展慈善活动的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开展慈善活动的社会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该组织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慈善组织应当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慈善组织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
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条例》明确规定,慈善组织或者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该组织、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在交易结束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该组织发生与开展慈善活动相关的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该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在交易结束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个人为解决本人或者近亲属的困难,可以向社会求助。《条例》对此要求,求助人应当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夸大困难骗取他人捐赠。
其中,个人请求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的,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发布求助信息前,指引求助人向慈善组织或者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组织求助。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为求助人发布求助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并在显著位置或者以其他显著方式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该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发现求助人涉嫌骗取捐赠的,应当立即停止发布求助信息,并向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报告。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求助获得款物的使用进行监督,超出求助人实际需要或者无法按照原用途使用的,应当要求求助人退还捐赠人或者按照捐赠人意愿用于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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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来源:大洋网、广州市志愿者协会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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