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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民政部最新回应:关于事实孤儿保护、未保法、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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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ongyi020
时间:
2021-1-25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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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民政部最新回应:关于事实孤儿保护、未保法、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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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10时,民政部采取网络连线的方式召开了2021年第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民政部儿童福利司副司长倪春霞、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一级巡视员李波分别介绍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做好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及近期发布的《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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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给大家摘录出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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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春霞介绍《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 ↓
什么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也就是“事实孤儿”,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八种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上述八种情形之一的儿童。
有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新数据
截至2020年底,全国已有25.3万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被纳入保障范围,保障标准参照孤儿,目前平均每人每月1140元。通过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分析,其中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符合失联、重残、失踪等情形的儿童11.42万人,占比45.1%;父母双方均重残的儿童6.93万人,占比27.4%;服刑人员子女2.09万人,占比8.3%。还有很多其他组合情形,如父母一方重残、一方失联的儿童0.77万人。目前,全国已有1355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生活。
《通知》有哪些亮点
2020年底,民政部会同公安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点击蓝字查看《通知》全文)。《通知》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一是拓展保障对象范围。在原有政策规定情形的基础上增加了父母被撤销监护资格、父母被遣送(驱逐)出境两种情形。二是优化父母失联认定程序。在《意见》执行过程中,基层反映,父母失联认定是个难题,影响了部分儿童纳入保障范围。为解决这个难题,《通知》提出三种认定方式:一是先报案,公安部门接警处置查找,出具查找情况回执单;二是对公安部门难以出警处置查找的,采取“个人承诺+邻里佐证+村(居)证实+乡镇(街道)查验+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认定。这种办法前期在不少地方已经使用,效果很好;三是对其他复杂情形,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即村(居)提方案,乡镇(街道)查验,最后由县级儿童保护协调机制研究确定。三是加强监护指导。这些孩子的父母因重病重残、服刑吸毒等原因,监护照料能力比较薄弱,不能简单地“发钱了事”,要给予儿童和家庭更多的关心关爱。
《意见》出台的背景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民政部2020年2月中上旬即印发通知,要求各地做好因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2020年3月,提请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了《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方案》。各地在疫情防控期间迅速行动,较好地保障了这类儿童的合法权益。这一实践经验被相继颁布的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吸收,在法律条文中作出明确规定。为进一步细化法律规定,巩固实践经验,扩大保护范围,民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等9部门于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点击蓝字查看《意见》全文)。小编注:《意见》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部分,提出“各地要支持、鼓励和引导专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机构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的救助帮扶工作。”“各地要摸清监护缺失未成年人在救援物资、医疗康复、学业辅导、心理疏导、法律服务等方面的需求,有效对接相应的慈善资源和各类专业社会组织,提高帮扶的针对性和专业水平。”
《意见》重点强调四方面内容
一是界定了救助保护对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因突发事件导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落不明、接受治疗、被隔离医学观察、被拘留而造成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另一类是因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而造成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二是明确了突发事件中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的发现报告途径、归口了报告受理的主体。三是规范了安置照护程序。对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的寻亲、身份核查、临时生活照料等做了规定。四是强化了政府相关部门救助帮扶措施,同时明确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帮扶工作。《意见》还规定,对因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自身客观原因导致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意见》为破解实践难题采取的措施
在突发事件中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实践中,难点是如何解决谁报告、向谁报告、怎么报告、谁来照料等问题。为破解这些难题,《意见》主要采取四方面措施:一是明确报告主体,解决“谁报告”问题。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急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公安机关等人员和单位在突发事件中接触、知晓有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的,要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对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在工作中加强发现报告义务作出了规范;同时,鼓励公民个人和单位主动报告,尽最大可能使处于监护缺失状态的未成年人及时被发现、被保护。二是明确报告受理主体,解决“向谁报告”问题。《意见》明确,受理部门是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一般情形,向民政部门报告,便于民政部门妥善照料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突发事件中与未成年人失散的,向公安机关报告,便于公安机关及时查找、核实身份。三是明确报告方式,解决“如何报告”问题。热线电话是报告的重要途径,目前各地民政部门依据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陆续开通当地未成年人保护热线,通过依托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方式对外开展工作。四是明确安置照护主体,解决“谁来照料”问题。法律赋予民政部门临时监护、长期监护等职责,妥善照料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责无旁贷。同时,卫生健康部门、教育部门、公安部门也需要按照《意见》要求做好未成年人就医、就学、寻亲等工作。呼吁在突发事件中社会各界都能更多地关注未成年人群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让孩子们尽早脱离危险、尽早得到保护。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赋予民政部门哪些新的职能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直接明确“民政部门”职责的有8条15处,重点对民政部门履行国家监护法定职责、开展家庭监护监督指导、受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个案、开展救助保护等提出要求;与民政业务直接相关的有38条40多处,重点对社会组织、村(居)委会、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职责进行了规范。这次修订有很多创新和亮点,单就民政业务领域看,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首次要求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首次系统全面阐述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及禁止行为,首次明确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首次明确了国家长期监护、临时监护的情形,首次将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纳入法律保护,首次提出了委托照护未成年人的法定要求,首次将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纳入保护范围,首次要求在乡镇(街道)层面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特别是第九条对民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提出了要求,这既是对民政部门长期以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充分肯定,也对我们进一步会同相关部门有效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提出了更高要求。下一步,民政部将研究制定指导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加强监护评估等具体措施,建立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体系,推动构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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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波介绍《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 ↓
制定《办法》的主要考虑
制定《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主要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对志愿服务工作作出了新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为志愿服务搭建更多平台,提供更多支持,更好发挥志愿服务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强调要健全志愿服务体系。通过制定《办法》进一步规范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工作,是落实中央要求、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重要举措。二是2017年公布施行的《志愿服务条例》对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提出了新要求。按照《志愿服务条例》关于“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和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制定”的授权性规定,制定《办法》,对此项工作进行规范,是推动《志愿服务条例》落到实处的必然要求。三是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是对志愿者无私奉献的真实反映,是志愿服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志愿服务记录制度试点与证明出具工作,形成了不少好做法、好经验,但也出现了记录的信息项不一致、记录证明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的公信力,不利于激发公众参与志愿服务的热情,社会各方希望出台相关办法予以规范。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办法》,对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等志愿服务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办法》在确保志愿者拥有真实、准确、完整的志愿服务记录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为了确保志愿者的志愿服务记录真实、准确、完整,《办法》从7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将做好志愿服务记录工作作为志愿服务组织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的一项法定义务,并明确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无偿、及时的原则。二是规定了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和评价情况。三是规定了志愿者有查询本人志愿服务记录的权利。志愿者可以随时掌握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情况,了解记录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四是规定了志愿服务记录纠错机制。志愿者发现本人的志愿服务信息记录有错误、缺漏的,可以向相关志愿服务组织提出。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核实、修改。五是明确了信息汇集机制。通过不同形式记录的志愿服务信息将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实现汇集,形成更加完整的志愿服务记录信息。六是建立了社会监督和抽查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的行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同时,民政部门通过抽查,重点检查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七是明确了法律责任。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的,由民政部门依法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哪些组织可以给志愿者开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时可以请当地的志愿者协会开具吗?
首先,《办法》规定可以开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主体有两大类:第一类是志愿服务组织,也就是依法成立的,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第二类是慈善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这些法人组织开展公益活动依法自行招募志愿者的,需要按照《办法》规定做好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出具工作。其次,坚持谁组织谁记录,谁记录谁证明。如果请当地志愿者协会开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那就要看该志愿者此前是否参加了该协会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如果是,那么该协会就可以为其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如果不是,该协会就不能为其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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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政部官方网站、中国社会工作,转载请注明来源
END
责编:汪昊制作:谢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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