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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政策陆续出台,利好社会组织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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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ongyi020
时间:
2017-3-1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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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政策陆续出台,利好社会组织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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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正式颁布实施,明确了慈善组织减免税费、金融支持、购买服务、弘扬慈善文化等促进措施。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从人、财、事、功能等方面多领域多维度多种手段提出了扶持社会组织的具体措施。与此同时,一系列惠及社会组织的税收优惠、捐赠票据管理等培育扶持政策不断完善,为社会组织发展营造了良好环境。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审批流程进一步简化,优惠力度不断加大。一是《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作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予以取消。为做好该资格的后续管理工作,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重新明确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办理程序,取消了社会组织报送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环节,改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该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2016年三部门已经按照最新政策开展了资格审核确认工作。
二是慈善法规定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加大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力度,极大地促进了企业向社会组织进行大额捐赠的积极性。随后允许企业“三年结转”在刚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予以明确,从而实现了法律之间的有效衔接。此外,慈善法还规定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优惠等若干鼓励政策。
慈善捐赠物资减免税政策重新修订,扩大了享受优惠的社会组织范围。2015年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可申请享受慈善捐赠物资免税的社会组织范围由7家社会组织扩大到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可以免征5%左右的进口关税和约17%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随后,民政部、海关总署出台《关于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办理进口慈善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由民政部门出具证明、海关进行审核确认的减免税手续办理要求。
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首次明确,捐赠人捐赠股权不再“纠结”。2009年,财政部下发《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持有的股权可以用于公益性捐赠以及相关财务处理和信息公开的要求,但没有对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的税收问题给予明确。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将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一方面企业向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来确定;另一方面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依据确定捐赠额,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这是对公益股权捐赠的最大利好。
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科技创新进口税优惠进一步完善。“十二五”期间,首次把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进来。2016年4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对一系列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和出版物进口单位等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加以调整规范,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即社会服务机构)中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工作进口税收优惠借此也得到进一步完善,并把直接登记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涵盖进来。
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得以明确,社会组织接受捐赠“最后一公里”被接通。以前,在社会组织捐赠票据的使用上,有些地方只有少数获得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才能拿到捐赠票据,还有些地方实行一事一申请。为解决这一问题,2016年2月,财政部、民政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并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按照规定可以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规定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实行凭证领用(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的申领制度,解决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接通了社会组织接受捐赠的“最后一公里”。
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不断加大。2016年,财政部、民政部出台了《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改善了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准入环境,在支持重点等方面予以明确规范。更为重要的是在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份额或比例上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政府新增公共服务支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部分,向社会组织购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同时,在完善采购环节管理方面,还针对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较小的公共服务项目,规定了可以适当延长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最长可以设定为3年。另外,中央财政还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参照安排专项资金,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服务等。这些具体扶持措施,既有利于有能力的社会组织充分发挥专业化服务优势,又有利于推进社会组织向专业化发展,促进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提高公信力。
(转自中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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