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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众爱心,亟须法治“护航” [打印本页]

作者: 齐志社工    时间: 2015-10-26 09:15
标题: 公众爱心,亟须法治“护航”
“利辛女子为救小女孩而被两条猎犬咬成重伤”的消息,近日在网上广泛流传,引得爱心公众捐款超过80万元,没想到几天后,当事人的男友即承认并非“见义勇为”,而是出于无奈才骗捐解困。剧情的反转,给公众善心“泼了盆冷水”,以至于网友直呼,“网上还有多少个动人故事可以让人相信?”
  对当事人男友的骗捐行为,当然要进行道德谴责,甚至进行法律追责。无论如何,贫穷、困难、无奈都不能成为欺骗的借口。但也要看到,当有人凭一己之力难以自救,而传统救助又远水难解近渴之时,一些“刚性”需求需要一个出口。而随着网络的发达、新媒体的勃兴,慈善救助的局面就发生了明显变化。一方面,个人通过网络向不特定人募捐成为可能,另一方面,公众爱心也能够通过网络直接释放。于是,从微博的募捐倡议,到微信朋友圈的相互转发,这几年来,“互联网+个人募捐”此起彼伏,也在某种意义上发挥了扶危济困、助推慈善的作用。
  然而,正如开头新闻所述,个人募捐蓬勃发展难免泥沙俱下。尤其是,由于发起的随意性以及信息不对称,个人募捐有时候也成了一些人满足私利的途径甚至网络诈骗的工具。典型案例如“杨六斤事件”,在获得超过500万元爱心捐款之后,竟有多名亲戚争抢杨六斤抚养权,从而饱受诟病。还有南京柯氏夫妇有4套房子却还向社会募捐女儿手术费,身陷“诈捐门”。募捐实情真伪难辨、善款使用及余额处置易成“糊涂账”、监管环节缺失,都是个人网络募捐不可承受之重,也为骗捐留下可乘之机。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个人募捐风生水起,但绝不能野蛮生长,否则就是对公众爱心的伤害,也是对公序良俗的破坏。因此,面对新生事物的出现,相关法律法规也必须与时俱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也并未提及个人的网络募捐,这方面的法律空白亟待填补。相应地,在相关法规空白之时,政府相关部门亦可有为,可以协调有资质的慈善机构出面搭建个人募捐平台,并在捐资使用过程中加强监管,来缓解困难群体的燃眉之急。
  慈善是一项爱心事业,也是一项公信力事业。公信力,慈善的每个环节都不可或缺。在“利辛女子为救小女孩而被两条猎犬咬成重伤”募捐事件中,自当地晚报较早刊发该事件后,从10月14日开始,陆续还有省内外报纸、电视关注该事件。正是因为相信传统媒体的公信力,许多爱心人士才纷纷伸出援助之手,八方善款才毫无戒心地涌入当事人男友的个人账号。事实证明,没有多方求证的事实报道,是对媒体公信力最大的伤害。在这个意义上,只有多方努力,共同维护慈善公信,避免萝卜快了不洗泥,公众的爱心才能持续涌流,“互联网+慈善”才能健康发展。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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