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慈善机构没有逃避监督的豁免权
■周云据《新快报》报道,广州知名的动物救助组织土华善明救助站,在广州一直具有良好的形象,但近日有网友爆料说土华救助站内猫狗生存状况恶劣,土华爱护动物协会疑似借公益之名敛财。曾在土华救助站工作的员工也透露“救助站实际支出与公布的支出不符”。而救助站负责人则坚称,一切都是因为资金不足。由于一直以来公众对富于特色的“官办”慈善公益事业持广泛怀疑态度,要求公益慈善事业民间化。这在无形当中,使得民间公益慈善事业先天地具备了道德上的优势。但真实情况是不是如此呢?近年来一些民间慈善组织丑闻频发,无情的事实告诉我们,情形也不是非常乐观。目前土华善明救助站的事情还没有坐实,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该机构财务混乱,没有向公众提供详细的账目。其实人们之所以反复呼吁公益慈善事业民间化,并不是为了民间而民间。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动因就是官办机构高高在上,不利于公众监督,因此在诚信和效率等方面有诸多缺失。而民间公益慈善机构则便于政府和社会监督。也就是说,民间公益慈善机构也是需要监督的。可以这样说,在目前这样一个普遍缺乏诚信的社会,相信任何一个机构和个人的道德自律,都是极具风险的。民间公益慈善组织并不比“官办”更具有道德上的优越性,也就没有接受监督的豁免权。无论是民间的还是官办的,既需要自律,更需要他律。现在的问题是,民间慈善公益组织在自律和他律方面,都有相当大的缺憾。在自律方面,慈善组织向社会公开财务状况,是基本的责任。在海外一些国家和地区,不仅是公开,还要主动请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然后向全社会公开审计报告。但目前在我国,倒是“官办”慈善组织近年来在公众的一再呼吁之下开始公开财务(无论报表内容的合理性如何,总算是公开了),民间公益机构在这方面反而做得不够好。在他律方面,民间慈善机构接受的监督非常不充分。这一方面是因为公众出于对民间慈善组织天然的信任和好感,缺乏监督意识,另外,公众监督的权力、途径等必备的监督条件也因为立法的迟滞而暧昧不明。而具备监督职能和条件的政府部门,却又对于履行这一职能非常不积极。之前曝光的几起涉及民间慈善机构的传闻,最终归于中国式的不了了之。慈善机构自己不回应,倒也是见怪不怪。而政府部门似乎从头至尾也没有介入,也没有给公众一个交代,实在是有失职之嫌了。我并不是要否认中国慈善事业的民间化,这是大的方向,不能动摇。但历史和现实证明,对于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能因为信任其道德品质,而放松对其监督。树立监督意识、建构监督制度以及让制度真正运行起来,才是最重要的。(作者系华南理工大学教授)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