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基金会、社团还是民非(社会服务机构)?
今天在一个群看到大家讨论是成立基金会还是协会还是民非,我想有必要把相关的资料梳理一下,故有此文,仅供大家参考。
当您希望成立慈善组织,您有三个选择:
-基金会-社会团体(协会)-社会服务机构(这个名字是不是有点陌生?它的前身叫做民非: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9月1日《慈善法》更名)
按照2017年8月民政部颁布的《2016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70.2万个,基金会5559家、社会团体33.6万个、民非36.1万个。
首先我们先确定一些概念:
首先,什么叫慈善组织?
按照中国目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都需要遵循的《慈善法》第八条及第九条的规定如下:
第八条 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有组织章程;(五)有必要的财产;(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以慈善组织最重要是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它最主要的三种形式是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然后,什么是慈善活动?
按照《慈善法》第三条:第三条 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所以慈善活动主要包括两种方式:捐赠财产和提供服务,范围见上,扶贫、扶弱、救灾、教育、环保等。
明确了什么是慈善组织,什么是慈善活动,我们来看看三种慈善组织的定义;
什么是基金会?
按照2004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配合《慈善法》修订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从2016年5月26日开始征求意见,目前2017年11月还没有正式出台,或年底或明年初出台,相关会有较大变动,比如启动资金各地成立基金会有观望的态势)两者的区别可以参考我之前写的《关于<基金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笔记及建议》以及我整理的两个版本的逐条比对 《<基金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笔记》最大的变化是,不再有公募和非公募基金会之分,而设立的注册资金门槛大幅提高。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征求意见稿只把公益事业改为了慈善活动,其他未变)
什么是社会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什么是社会服务机构(原民非)?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而正在征求意见的版本如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服务机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提供社会服务,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以上两个定义都有确定资产来源是非国有资产、为了提供社会服务、非营利性。那么,以上把慈善组织、慈善活动、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都定义清楚了之后,如何在它们之间选择模式呢?
谁可以募捐?有人认为,基金会能募捐筹款,其他形式的组织不能筹款,其实这是一种误解,特别是《慈善法》出台之后,慈善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第三章 慈善募捐第二十一条 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 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以及《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具体此办法规定,我另写文章讨论)
结论:公募不再只是基金会的专利,而是只要是慈善组织,符合相关的规定,就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此举被视为公募权的放开。(虽然从法规出台到落地一定需要一个过程,惯性上还是基金会比较容易一些,其他的需要吃螃蟹,小马过河)
那么既然只要是慈善组织就有可能募捐解决了这个问题,我们再来对比一下三类的区别,一律按照现行条例,预计新条例在半年内会出台: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非)定义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征求意见稿新定义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提供社会服务,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设立条件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征求意见稿设立条件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宗旨;2、不以营利为目的;
3、有一定数额的注册资金,并且为到账货币资金;
4、有自己的名称、章程、住所、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以及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不以营利为目的;
有明确的社会服务范围;
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
3、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场所、工作人员;
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社会服务机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3万元人民币。在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的,注册资金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法定代表人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成立流程1、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文件(申请书、章程草案;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2、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4、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5、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2、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文件;(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章程草案)
3、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4、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批准文件,申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5、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1、举办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文件(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章程草案。)
2、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3、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4、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综上,基金会形式偏重捐赠财产的管理、社团偏重于会员的共同意愿、社会服务机构(民非)偏重于提供社会服务;基金会的原始资金要求比较高(200万起),社团和社会服务机构较低(3万元);按照《慈善法》三者如果申请成为慈善组织,都有机会申请获得公开募捐资格。
但目前法律法规还处于落地阶段,《慈善法》的出台势必需要三大条例的修改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在新条例未颁布,而旧条例已经有与《慈善法》不一致之处时,比较难以操作,办理慈善组织相关登记时,可以多跟当地的民政部门人员沟通了解。也期待今年底明年初几大条例的正式实施,中国慈善法治建设越来越完善!
您将选择什么样的慈善组织形式,以上供您参考。
(整理分析一定有错漏之处,欢迎留言指正讨论,谢谢!)
参考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http://www.mca.gov.cn/article/gk/fg/shflhcssy/201603/20160300881497.shtml
2、《基金会管理条例》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tzl/200711/20071100003953.shtml
3、《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tzl/201605/20160500000665.shtml
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http://www.360doc.com/content/16/0809/17/460584_582054900.shtml
5、《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tzl/201605/20160500000664.shtml
6、《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http://www.mca.gov.cn/article/gk/fg/shzzgl/201608/201608000016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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