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网络慈善,要摆脱信任危机!
与求助于各大基金会相比,通过互联网公益众筹平台发起个人众筹,程序相对简单,求助者只要点击发布按钮,上传身份证、医院诊断证明、缴费单等相关证明,便可以发起求助项目,操作便捷、传播迅速。但是,诸如平台审核、诈捐骗捐、善款管理等不少问题,持续引发舆论关注,让人们对网络募捐产生质疑,久而久之,人们的爱心很可能因此变冷。对此,光明网记者采访到南都公益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副理事长徐永光,以下为采访实录。网络慈善的乱局主要出现在个人求助领域网络慈善有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界限。一种是公益慈善,通过互联网进行募捐,它在《慈善法》里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公募基金会在网上进行募捐,都需要进入由民政部核准的信息披露平台。这样的平台,2016年9月1日《慈善法》正式实施后,民政部遴选指定了13家。另一种网络慈善是个人求助,它属于私益性质,是个人的馈赠行为,这一部分没有写入《慈善法》。我认为,个人求助没有被《慈善法》规范,有利有弊。个人求助这种慈善,是民间的、自发的、互助的行为。比如说有人在微信群里说自己有难,需要捐款,这种求助的方式放开,不被《慈善法》的严格规定框住,让公民自己来选择和决定要不要捐款,这样的安排是正确的。公民需要紧急救助,不需要都来找政府和慈善组织,让公民自己来解决是个好事。但是网络个人求助出现的问题,不可小觑。我们过去的个人求助行为,一般发生在熟人之间,比如邻里、亲友之类的,在我们自己熟知的圈子里,大家对这种求助行为的判断会比较清楚。现在有了互联网,这样的求助行为,通过互联网放大了。通过传播,这里面就形成了一个漏斗,钱哗哗地进来;同时,也带来了问题——大家对这个求助者的情况不是很了解,这里面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如果没有一种新的模式对这个问题加以修正,长此以往,就会让国家好不容易开放的,让公民自己去安排、处理、协调的公民互助的空间,渐渐式微。要靠公益组织来约束个人求助行为从法制约束力来讲,个人求助行为并不是完全无法可依。如果出现了欺骗行为,个人求助就会触犯法律,有《民法》《合同法》《刑法》来管。相对而言,对于个人求助行为的约束,通过民间公益组织介入,对个人求助的行为加以甄别、监管、跟进,会约束地更紧,效果也会更好。公益组织的首要职能就是解决社会问题。对公益部门来讲,这是它的责任和义务。所以,公益组织可以通过全国性的互联网公益传播渠道,联络全国各地的志愿者,哪个地方有人提出求助需求了,志愿服务机构就有义务和求助者对接。同时,志愿服务机构还可以安排当地志愿者,对求助者的情况加以调查、甄别,这些行为不一定非由政府操作,不需要动用公安等部门进行核实。作为公益组织、志愿者,要担起这个责任,成为捐赠者的延伸,成为他们的眼睛、手、嘴,到捐赠者不能到达的地方,获取到真实的信息,通过信息披露平台来披露。更重要的是,公益机构可以继续跟进募捐进展,包括资金投入、对接医院等。不过,上述这些行为也受到了一些人的质疑。有些人认为,公益组织、志愿者没有权利去采集信息、甄别信息。我认为,这缺乏了一些公民的责任和信任。让公益组织、志愿者作为第三方来证明,这里面肯定会涉及一些法律问题,不过它是通过公益来介入的,目的是解决种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并不是乱用私权盗取信息,法律也不会容许它这样做。摆脱信任危机需要各方力量的支持种种乱象的产生,导致人们对个人求助慈善领域产生了信任危机。这令我比较着急。我希望一些慈善机构可以帮助这个领域摆脱信任危机,但现在还没有进展。想要被公众信任,需要社会的全面支持,需要各方力量的投入,以帮助个人求助领域真正真实可信。让每个人都讲诚信,这很困难,需要一些制度、规范、行为的干预,才可以遏制那些个人求助行为里不诚信的部分。我们无法指望每一名求助人都做得那么好,也无法指望骗子不来骗,但我们要让那些热情为求助者捐款、出力的慈善捐助者,看到社会力量的进入。相关部门更是要设计出相关方案来解决问题,重拾社会对个人求助领域的信任。另外,个人求助的平台也亟需规范。很多众筹平台,其实是一个信息传播的平台,还不能说是网络慈善平台。现阶段,这些信息传播平台,缺乏对求助者的信息进行严格甄别,其平台本身的责任也并未完全规范。希望在这一方面,网络个人求助平台可以改进,也希望这些个人求助平台在传播资源的同时,不仅是为了增加自己的影响力,更要通过规范平台,提高个人求助类慈善领域在人们心中的公信力。
页:
[1]